澳門人權狀況走向進步得到保護惟仍有挑戰 澳門人權狀況走向進步得到保護惟仍有挑戰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工作組將於二月九日在日內瓦進行四年一次的對中國(包括香港與澳門)的人權狀況的普遍定期審議。外交部發言人姜瑜昨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即將進行的國際人權審議,是人權理事會新增的一個重要機制。中國政府高度重視這次審議工作,將接受人權委員會的審議,並已向聯合國提交了《國家人權報告》。中方也期待在審議中與理事會成員開展建設性的對話,亦希望能夠公正、客觀地看待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

由於中國政府已經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故在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提交的《國家人權報告》中,包括了香港、澳門特區的部份。據報導,在中國的《國家人權報告》的第七部分,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促進和保護人權情況」,內容較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總結了澳門特區促進和保護人權工作的成績的同時,也指出做得不足的地方,並作出了進一步改善的承諾。

應當說,中國政府對澳門的人權保障,是十分重視的。本來,在回歸前,葡國政府恃著當時《歐洲人權公約》被延伸至澳門適用,而未有將在葡國生效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也在澳門適用,從而忽略了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後,《歐洲人權公約》將被終止在澳門適用,從而將會出現國際人權條約在澳門適用的「真空」的情況。正因為如此,也就沒有像《中英聯合聲明》申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繼續在香港適用那樣,在《中葡聯合聲明》也作出類似的表述。後來,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和諮詢期間,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人關注到此情況,筆者還最先提出應在「澳門基本法」也應寫有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適用的條文內容,以使澳門居民安心。該建議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和接納,並透過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就此進行接觸談判。終趕於在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澳門基本法」之前,葡國國會通過第九二/四一三號決議,並刊登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的《澳門政府公報》。該「決議」宣佈,葡國政府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引申適用於澳門,並同時明確對兩個「公約」的一些條款作出保留,不在澳門適用。這就為「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這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的設立,有了法源依據,包括國際公法和本地區的法源依據。

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在履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適用於澳門的規定,制訂各個單行法規予以實施。比如,至於勞工權利、教育權利、保護弱勢群體,保護個人隱私權、遏制販賣人口等,都制定了單行法規,或是予以推廣。但仍有不足之處,如仍需在保障選舉公平及公務廉潔方面花大力氣,也須為保護文化遺產多作功夫等。

尤其是《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關於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主要官員涉案直接由終審法院審判的規定,很明顯地是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五款「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的規定,有所抵觸。幸好歐文龍「顧全大局」,表態「不上訴」。否則,這一點將會難以通過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工作組的這次審議。由此,應當盡快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使其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應規定。

曾有澳門的「民主派」人士,指責澳門立法會選舉並未推行全面普選,是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選舉權利的規定。其實,葡國國會第九二/四一三號「決議」中,已經明確對兩個「公約」的一些條款作出保留、不在澳門適用,就包括了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二十五條甲項「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規定予以保留。因此,無論是「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還是澳門立法會是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的議員組成的現狀,都並沒有抵觸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工作組將對中國(包括香港與澳門)的人權狀況進行普遍定期審議,這是港澳居民的榮幸。但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偽民主派」企圖干擾這次審議工作,民主黨、「香港人權監察」及「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的代表,將組團前往日內瓦,「觀察會議」並進行遊說。率團的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透露,他們將向工作組「投訴」香港特區的人權受到「損害」的情況。對於這種搗亂干擾行為,必須要有因應之道,使其圖謀不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