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新文本似是仍未臻全面完整系統性 立法法新文本似是仍未臻全面完整系統性

據報導,立法會與政府存有最大爭議的《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法定》法案(即「立法法」法案),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暫停審議超過一年之後,政府終在日前提出新的工作文本,從四個方面新增內容,法案條文由原來六條增至十三條。新增條文的內容包括:一、清晰立法目的,界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疇;二、增加「規範性文件」的類型;三、增加修改「關於法規公佈的格式」;四、增加一些涉及法律法規效力的過渡性條文。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委員會與政府將達成的共識是,不應對立法會的立法作任何規範,「立法法」的側重點是如何規範行政法規。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立法法」新文本,正面回應了「立法法」必須界定法律與行政法規的位階及各自權限的問題,也對行政法規項下的形式種類較多的規範性文件作了規定。這樣,「立法法」才較為符合一部規範本澳立法活動的法律,有利於健全澳門特區的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澳門特區的法律體制,保障和發展民主,推進依法治澳。

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法系是大陸法系。而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的「一國兩制四法域」中,除香港特區是實行海洋法系之外,內地、澳門、台灣都是實行大陸法系。實際上,雖然內地宣稱自己所實行的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其所繼承的民國時期的德式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的起源,而新中國成立後所參考借鑑的前蘇聯法律體系其實也是源自於大陸法系;台灣地區所實行的法律體系,既有繼承自民國時期源於德國的大陸法系,也因台灣地區曾受日本管治而受到日本法律體系的影響,而日本的法律體系也是參考借鑑德國的法律體系而來,因而台灣地區的法律體系就是大陸體系;澳門地區更不用說,其所實行的葡式法律體系,也是參考借鑑於德國的法律體系,因而也是大陸法系。既然如此,澳門特區在制定「立法法」時,參考借鑑海峽兩岸的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除了界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位階、性質、權限和及其立法權屬之外,還分別規範了它們的立法程序或制訂程序,以及法體解釋、適用與備案,以及「附則」等。此外,還規定了「授權立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中,明確規定了以下幾個重要原則:一、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二、同位法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三、同位法中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也就是「前法服從後法」;四、原則不溯及既往。

台灣地區的立法規範,則較為分散。除了在「憲法」中規定了十三種立法事項是屬於「立法院」的專有立法權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主要是規範法律的立法程序之外,至於行政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權限及制定辦法,則由各相關的法規作出規定。另外,相關的法律也規定了法的位階原則、比例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後法優先原則、法強制性原則、法實效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另有規定法律溯及既往的立法。

相比起來,還是大陸地區的「立法法」較為全面、完整、系統,這是連台灣地區的憲法學、立法學專家都承認了的,因此也呼籲台灣有關當局參考是否也需要為「立法法」立法的問題。不過,台灣地區的系列立法規範,則較為嚴謹、具體。

而從澳門地區新的「立法法」文本看來,雖然在介定法律、行政法規及法律性規範文件的權限及其立法權屬方面,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規定,並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靠攏,並明確了「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但似是對「新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則未見有所著墨。

或許是鑑於澳門立法會已制定了《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等法律,及已有立法程序的決議,故立法會和政府都主張「立法法」主要是規範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而不應對立法會的立法作任何規範。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比,這個主張似是有失全面、準確。因為既然是「立法法」,就應顧名思義含有規範法律程序的規定內容。為方便統一規範,在「立法法」生效後,廢除原有的立法會決議。這樣,才能使澳門地區的《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名符其實的專門、系統地規立法活動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