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表述會否產生歧義? 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表述會否產生歧義?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前日舉行會議,討論並通過了有關選舉經費主起始日計算,及界定選舉收入和開支的定義、規定候選名單受託人須於選舉日後三十天內提交競選活動的詳細賬目的兩個「指引」。這兩個「指引」,對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的選舉經費問題,作出了嚴格的規限,尤其是明確了澳門基金會發放的「雙慶津貼」不得用於競選活動,對立法會選舉能做到公平、公正及廉潔地進行,提供了較好的法規保障。

不過,第二/CAEAL/二零零九號「指引」中有個別文字表述,卻可能會產生歧義,從而可能會使該「指引」部份地失去保障選舉在公平、公正情況下進行的作用,甚至是間接地致使選舉發生混亂。比如,其第二條 「選舉開支」第一款中的「選舉開支指任一候選名單及其受託人於選舉期間,為使有關候選人在競選中當選,或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而作出或將作出之開支,不論該支付時間為在該期間內或之後作出,包括直接或間接為上述目的而作出貨品及服務捐贈之價值。」及第二款的「由候選人名單上某一位候選人所作出或其他人代其作出、為促使該候選人當選,或為阻礙另一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或當中任何一位候選人當選之選舉開支,一律視為整份候選人名單而招致之選舉開支。」整個條文的內容,當然是指每個參選團體在整個競選活動過程中的所有開支費用,均應受到監管。

但是,其中的「或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之語,卻模糊不清,甚至在客觀上含有鼓勵各參選團隊利用一切手段,甚至是劣質手段,來阻止其他參選團體當選之意。從而造成不公平,甚至是促使立法會選舉的選風惡質化,在競選過程中,給某些參選團體利用抹黑、黑函等手段,來提供「法律依據」使其合法化。

實際上,這個「或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的文字表述,是屬於正面表述,與國際慣例上的將「意圖使他人不當選」作為負面表述,從而將之列入選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做法,是相悖的。比如,台灣地區的選舉法例,就有「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罪名,凡是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其他方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造成他人不當選的,將被處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確立對「意圖使他人不當選」行為進行懲罰條文的立法原意,是在於為了端正選風,維護優良競選風度、公平競爭,對意圖以公佈虛構事實的方式來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為目的者,加以處罰。實際上,言論自由為基本人權之一,但是言論自由如同其他權利的行使一樣,也有被濫用的可能。因此,就有必要予以適當的限制。比如,在競選過程中,倘有人(既可以是候選人及其競選團隊,也可以是並不參加選舉活動的人士)以任何形式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以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均應被處於比「刑法」中「誹謗罪」加重的刑罰,而且被列為「公訴罪」。而按「刑訴法」規定,「誹謗罪」則是屬於「不告不理」的「自訴罪」。

因此,「指引」仍需要對「或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的定義作出清晰明確的說明,防制有人利用來作為使用惡質選戰手段的「護身符」。

另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對具金錢價值的捐獻,雖有只可接受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及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的規定,為防制來自境外的獻金,以嚴防境外政治勢力干預澳門特區的選舉,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同一條文卻沒有對捐款數額作出限制,只是規定捐款等於或超過澳門幣一千元應載明捐款人的聯絡資料,卻又為某些財團介入立法會選舉,以圖控制澳門政治,提供了漏洞。

實際上,按國際慣例,對於競選經費的捐贈,是有上額限制的,目的是為了防制財團對選舉的干預以至控制。而且,一些國家和地區還專門制定了《政治獻金法》,對捐獻給參選人及其他政治團體以至政黨的行為,作出了嚴格的規範。所謂「政治獻金」,是指個人或企業對從事選舉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和團體,無償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員、會員或義工的服務不包括在內。一般而言,民眾對政治人物的捐額資助有兩個層面:一是透過選舉政見台上的小額公開捐款,意味選民對這位政治人物的形象、政見訴求的認同,這個層級的選民捐款自不同於政治投資,而是代表小市民對廉能政治的期待,因此政治人物不應將這些捐款視作私人財產,或者轉為其他政治目的之用,否則都將大傷民眾的心,且嚴重有違從政誠信原則;另一個層級的選民捐款,則是在「政治獻金」與「政治投資」之間暖味擺蕩,彼此各取所需,而政治人物自然將這些捐輸視作為個人資財,進而助長利益掛鉤的金錢政治泛濫,形成「越選越有錢」的怪象。

由此,在民主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獻金法」都規定了「政治獻金」的限額。因為巨額政治獻金的收受容易引發金權政治的疑慮,為確保政治參與的公平性,避免經濟佔優勢者透過政治捐獻,過度影響政治或進行利益輸送,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悖離大多數民眾利益,故有必要限制政治獻金捐贈的額度。以台灣地區為例,就規定個人每人每年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不得超過六十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營利事業每年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百萬元。違反者將按其捐贈金額處以兩倍的罰鍰。

因此,澳門特區也需要規範選舉活動中的籌款及捐輸活動的問題,以防範有些政商關係良好的參選人收到巨款捐助,而弱勢參選人則「無人關愛」,而形成不公平,而且還極為可能會催生「政治投資」、預先發出「期票」,以換取未來在立法中的相關利益。只有全面堵塞法網漏洞,才能真正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