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紹基所涉嫌犯行與港澳有關應撥亂反正 陳紹基所涉嫌犯行與港澳有關應撥亂反正

原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被「雙規」後,其一系列貪腐嫌行陸續被媒體揭發報導出來。據內地《財經網》等媒體報導,中紀委辦案人員查到陳紹基的個人財產狀況令人驚震,他手上持有二十餘本的銀行存摺,其中以其個人名字開戶的存摺上數額僅有萬餘元,而以他人名字開戶的銀行存折每戶的賬面餘額達幾千萬元,加起來的涉案總額約近二十億元。倘此數額有確實證據證明是陳紹基貪污受賄得來的,其下場將會與已被判處並已執行死刑的成克杰、胡長青、馬向東一樣。《財經網》等內地媒體又報導,在陳紹基所涉的各種罪嫌中,有三種與港澳有關。其一是陳紹基涉嫌直接參與港澳黑社會的幫派糾紛,幫助一派黑幫打擊另一派黑幫;其二是包庇活躍在港澳對開公海上的「賭船」,及以「賭船」為掩護的洗黑錢犯罪活動;其三是收受港澳涉黑活躍人物的巨額賄款,安排他們出任廣東省政協委員甚至是當選為常委。

關於陳紹基收受港澳人物賄款並安排其出任廣東政協委員甚至安排其當選常務委員一事,已從香港「賭王」連超(連卓釗)及鄭通亮等人因黃光裕、陳紹基、鄭少東一案案發而被捕及受通緝一事中,獲得了證實。而在陳紹基案發之初,本欄也曾經議論,近兩屆廣東省政協的某些港、澳委員以至個別常委的素質,顯是大不如以往歷屆。當然,分別由香港、澳門中聯辦推薦的大部份港澳委員,是當地各界別的代表人物,不但具有較強的代表性,而且也具有較高的參政議政水平和能力。但仍有個別的顯然是未經香港、澳門中聯辦推薦的港澳委員,無論是個人資質形象,還是參政議政的水平和能力,都顯然與政協委員的標準和要求有較大的距離。當時人們還以為,這些人有可能是在廣東省內有較大額的投資,或是有較大的公益捐贈行為,因而被邀請為省級政協委員。但現在看來,很可能是與前面所述的那位香港居民那樣,是因為向陳紹基的家屬作了「進貢」,而換來了政協委員的名號。他們在出任政協委員後,利用「政協委員」的頭銜,在商場上獲取各種利益,很快就把「政治投資」返收了回來,真是「吃小虧佔大便宜」。事實是否如此,待中紀委和司法機關等正式公佈陳紹基的「嚴重違紀」事實後,相信就明朗化了。而依靠「政治投資」途徑而當上政協委員的人,由於本身就不是香港、澳門社會各界別的代表人物,更由於其本身的政治素質並不高,甚至有個別人有可能「涉黑」,因而往往未能很好地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有的人在一屆任期結束時,都未曾提交過一份提案。即使是有提交提案,也只是「應付式」的,內容空洞無物。有的人干脆連政協的會議或視察、考察活動都不出席。變成了白白擠佔了其他的既有強烈的參政議政意願,也有較高的參政議政能力的人士的機會。而且,有的人已加入了外國藉,卻千方百計鑽進只有中國公民才能參加的人民政協,造成了國藉衝突、雙重效忠。

其實,有關的議題,早在去年初廣東省政協換屆,本澳的黃樹森、吳利勛等幾位前委員,和香港的一些前委員一未超齡,二無犯錯誤,三也不是未有積極參加政協的各項活動,卻無端端被「淘汰」之時,坊間就隱隱約約有著某些傳聞,謂他們的被「擠」出來,是因為在名額有限之下,陳紹基為了安排自己的好友,而將他們當作了「犧牲品」。但意想不到的是,真實情況竟然會是如此的嚴重,並不是「安排老友」,將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權力當作是排斥異己、拉幫結派那麼簡單。

從陳紹基案的被揭發,使到人們恍然大悟,為何公海「賭船」可以大搖大擺地挑戰中國的法律。實際上,與澳門燈紅酒綠的賭場相比,現在在公海上營賭的「賭船」,由於無需繳納賭稅、不用政府授權領牌,不受法律限制及警方監管,因此財源滾滾來。。而且,賭船生意主要是面對內地的公務員的,由於近幾年內地制定嚴禁公務員出境賭博的條例,讓一些貪官污吏害怕曝光,於是他們選擇較隱蔽的公海「賭船」上進行賭錢。尤其是在內地為打擊出境賭博活動,及堵截內地資金流向澳門賭場,而決定收緊對澳門的「個人遊」政策,及官員的赴澳門簽註之後,以香港為靠泊地的「賭船」,覷準這一機會,加緊活動,協助內地官員以到香港旅遊、公幹名義,接載他們到「賭船」參賭。由此,就使內地收緊對澳門「個人遊」及官員簽註的政策「破功」,亦即雖然堵截了可能會流向澳門賭場的資金,但這些資金卻另闢蹊徑,流向了「賭船」。

雖然說,直接導致原來可能流向澳門賭場的內地資金轉而流向「賭船」,與陳紹基的干係不大,因為內地在採取收緊「個人遊」及官員簽註措施時,陳紹基已離開了公安系統及政法戰線,而且此政策實施不久他就已被「雙規」,但「賭船」的發展成「成行成市」之勢,卻是與陳紹基的縱容、包庇分不開的。連超所經營的「海王星號」得到陳紹基包庇,而連超亦被邀請出任廣東省政協委員,就是一例。

其實,在更早之時,當澳門正當博彩商人向內地公安機關投訴「賭船」問題時,以陳紹基為代表的公安系統,就以「賭船」的活動水域只是在公海,內地公安沒有司法管轄權等理由,予以推搪。如果說,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放簽署之前,人們對於「公海」的固有認識是十二海浬,陳紹基之流的說法仍有一定的道理的話,那麼,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經開放簽署,中國政府已參與簽署,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批准,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已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法》,宣佈除領海、毗鄰區之外,還擁有二百海浬專屬經濟區,而我國的海巡艦也已開到南、西沙群島執法,甚至中國的海、空軍出動艦,機驅趕侵入我國二百海浬專屬經濟區,以至南海周邊各國都在瘋狂「劃界」的情況下,還說「沒有管轄權」的話,那就不單止是包庇「賭船」,與內地開展的打擊賭博活動鬥爭背道而馳,而且也是毫無國土觀念可言。

因此,透過陳紹基案,內地各有關部門必須端正觀念,撥亂反正。其一是在安排政協委員時,應配合改革開放已進入「在不斷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不斷深化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以及其他各方面體制改革,不斷形成和發展符合當地中國國情、充滿生機活力的新的體制機制,為我國經濟繁榮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見胡錦濤在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的新階段,從「引資型」逐步過渡到「引智型」,邀請更多的智力型人士出任委員,真正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作用。其二是對在我國二百海浬經濟專屬區域活動的「賭船」的行為進行調查研究,加大打擊賭博活動鬥爭的力度。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