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常委賄選案或將促使政黨法提速立法

向來強調廉能的馬英九甫接任中國國民黨主席,就遭遇「中常委賄選門」,令他十分尷尬。雖然在「政壇孤鳥」邱毅的義助之下,透過軟硬兼施推動全體票選中常委辭職,並在對涉嫌送禮請客的中常委參選人「開鍘」之後進行中常委補選,是暫時解了套,但此並非長久之計。為此,馬英九指示黨中央研究在《政黨法草案》中增加條文,或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讓政黨內部選舉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規定,倘涉及賄選,判刑確定也要坐牢服刑。由此,《政黨法》的立法,可能將會透過此一事件,重新被提到「立法院」的立法計劃中並提速進行。

台灣地區自經上世紀九十年代「修憲」,將政黨列入「憲法」,使政黨具有「準憲法機關」定位之後,各大小政黨如雨後春筍般湧現,至今已達一百四十多個。但絕大多數政黨卻都只是一個「空架子」,並無參加政治公職選舉,有悖政黨功能之一是為了參加選舉,並透過選舉執掌或參與國家政權並實現其政治綱領的性質。而且,由於《人民團體法》的效力並不及於政黨,故政黨內部也沒有一套規範予以管理,導致產生賄選、黨務貪污等腐敗現象。陳水扁上台後,更是將眼睛緊盯著國民黨的龐大黨產,認為按國際慣例,除政黨所在總部辦公地點外,政黨不應擁有不動產。為此,他曾於二零零零年下令「內政部」草擬《政黨法草案》,並經「行政院會」審議通過後送交「立法院」。民進黨團還曾另行草擬《不當黨產取得條例》等法案,直取國民黨核心。由於《政黨法》立法具有正當性,是屬於「陽光法案」系列法律之一,國民黨反守為攻,也提出自己的《政黨法草案》,當然在內容上有為自己「護航」之用意。隨後,親民黨團、台聯黨團、無黨聯盟黨團等,也分別陸續提出自己的《政黨法(草案)》。但歷經幾屆「立法院」,都是處於攻防之中,一直未有進展。今次馬英九強力主張,以國民黨在「立法院」中擁有主導權,而且他本人又兼任了黨主席,擁有對「立法院」黨團的控制權,《政黨法》立法是應當可以推動起來了。而推動《政黨法》立法,將可改變人們對國民黨的印象,有利於國民黨形象翻新,更有利於馬英九二零一二年爭取連任。

實際上,政黨在現代民主政治制度中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政黨不但是民主政治的必然產物,而且也是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的重要條件。由此,西方民主國家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對於政黨組織與活動,都有若干保障和規範。台灣地區於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人民團體法》,增列「政治團體」一章,開放政治性團體結社以來,民眾投身政治活動日益活絡,政治主張漸趨多元。但因《人民團體法》將政黨定位為一般人民團體,採行消極、低度規範,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的期待和政黨政治發展的需要。為建立政黨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確保政黨的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落實民主「憲政」發展,確是有必要制訂《政黨法》。

筆者手上持有「行政院版」和國民黨團先後三次擬具,以及親民黨團、台聯黨團、無黨聯盟黨團分別擬具的《政黨法草案》。這幾個不同政治背景的《政黨法草案》,在主流原則方面是基本相同的:都在其「總則」章節,明定《政黨法》的立法宗旨、政黨的定義、《政黨法》的主管機關、政黨組織區域及其總部的設置、組織運作的民主原則、政黨公平對待原則等事宜。而在「政黨之設立」章節中,則明定政黨設立的程序、應具備文件、政黨名稱的限制(當時《國家安全法》、《人民團體法》和《集會遊行法》等,均未刪去「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國土分裂」條文)、法人的設立登記、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的處理等事宜。在「政黨之組織及活動」章節,則明定國民參加政黨自由、政黨黨員身份的認定、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黨團組織的限制、行政中立的原則等事宜。「政黨財務」章節,則明定政黨的經費來源、政黨會計制度、財產及財務況報表的申報及公告、政黨補助金、投資或經營事業及購買不動產的禁止等事宜。「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章節,則明定政黨的處分、解散、合併及清算等事宜。「罰則」章節則明定政黨違反《政黨法》規定的各項處罰。「附則」章節則明定罰鍰的處罰、《政黨法》施行前已備案政黨的過渡條款、政黨投資或經營營利專業及非專供辦公使用的不動產的處理、競合法規的停止適用等事宜。

但由於各政黨各懷鬼胎,故提出的《政黨法草案》在具體條文規範上,卻又摻入了針對性很強的私貨。比如,民進黨執政時的「行政院版」,其第二十二條的「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但為宣揚其理念之新聞紙、雜誌及圖書等出版事業,不在此限。」第二十三條的「政黨不得購買不動產。但專供辦公使用之處所,不在此限。」第四十二條的「本法施行前,政黨投資或經營之營利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將其股份、出資額轉讓或信託;非專供辦公使用之不動產,應予轉讓」及其「罰則」等,主要是為針對國民黨而擬定,因而可說是「國民黨條款」。

不過,這些條款卻又確具有其正當性,國民黨只能是啞口吃黃蓮。但國民黨團擬具的《政黨法草案》,也有「民進黨條款」,針對民進黨黨內初選出現的亂象,設置「政黨初選之規範」條文,訂明各政黨的所辦理的各項選舉,應制定規範禁止聚眾搗亂破壞社會秩序、強暴脅迫選務人員、賄選、,用文字等手段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等不規則行為。這正是馬英九藉中常委賄選事件有意推動《政黨法》立法的用意所在。

但國民黨團的《政黨法草案》也有「陷馬英九於不義」的內容,在「對政黨組織、活動及負責人之限制及規範」條文內,就針對陳水扁此時兼任民進黨主席,在「行政院版」的「政黨不得在機關、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各級民意機關,不在此限」的基礎上,國民黨黨團的三次提案,均明訂「政黨負責人不得為現任總統」。如果此條文通過,馬英九就須辭去國民黨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