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是否需要成立常設性的選務機構? 澳門特區是否需要成立常設性的選務機構?

立法會議員高天賜昨日提出書面質詢,促請特區政府認真反省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出現的各種問題,包括大量廢票及一度出現的廢票處理爭拗。為此,他建議特區政府設立常設機構,負責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工作。

高天賜所提出的設立常設性的選務機構的建議,是一個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因為在澳門,雖然置於行政暨公職局內的選舉技術輔助處是常設性的選務機構,但只是業務技術機構,並非決策機構。而每逢特首選舉和立法會選舉時成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雖然是具有決策權的選務機構,但卻是非常設性的。這就導致兩者之間未能有機地結合起來。

實際上,按西方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大多是設有常設性的選務機構的,不管其名稱是選舉局,或是聯邦選舉會,抑或是選舉委員會,其職責是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在印度這個全球最大的民主國家,儘管貧窮內亂不止,選舉紛爭卻不多見,就在於朝野政黨都相信也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決策和措施。印度中選會是依據憲法成立的常設獨立機構,成員三人分首席委員一人,委員兩人,任期六年,均由虛位總統委派具有選務經驗的公務員出任。三人委員會的架構看似單薄,但是相關官員表示,這主要是顧及它的效率,避免人多口雜,事情難以解決。

不過,獨立於政府與國會的以色列中選會則有三十一位委員,它的主席由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擔任,現在的主席同時也是最高法院的院長,另外還有五位副主席。人雖不少,運作卻無窒礙。以色列學者表示,中選會主席由最高法院法官擔任,可以在發現問題時直接下令司法機構進行干預,不讓不公平的事情發生,而各政黨都推派代表成為中選會的委員,也有助於確保選舉時不會偏向某一政黨。在德國,不論是依法辦理選舉、公佈選舉結果的聯邦選舉領導人,或是專責劃分選區的選區委員會,都由立場超然的專業人士來出任。聯邦選舉領導人由內政部長直接任命,任期沒有限制;一般而言都是由聯邦統計局長兼任,這是德國特有的傳統。選區委員會由聯邦統計局長、聯邦行政法院的一位法官和另外五位成員組成,總統在每一新會期開始時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由於總統是虛位國家元首,沒有實權,不受政黨勢力左右,正適合任命選區委員會的成員。

法國選舉由內政部主持辦理,唯獨總統大選是由憲法委員會監督進行。憲法委員會由九名成員加上卸任總統擔任的法定成員共同成立,主席由總統任命,委員會成員由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各提名三人選,任期九年,不得續任。成員更替以每三年更換三人為原則。它的成員都是德高望重,具有長年政治背景或法律專長,不見政黨分配性的爭議。

而在美洲大陸,如巴拿馬和巴西的選舉事務則由選舉法庭負責規劃、辦理和監督。以巴西為例,高等選舉法院成員都是大法官,除非有人退休,一般並無任期規定,成員依規定立場中立,不得與聯邦、州、市三級政府有任何政商關係。加拿大的選務則由選舉局負責,主任由國會任命,只對國會負責,要求超越黨派;此人依法可於六十五歲退休,期間若因其他緣故,得由總督下令免職,並由眾議院重選。美國的聯邦選舉委員會六位委員由總統任命,經參院批准,每位委員任期六年,每兩年有兩席重新提名任用,委員會的主席由六位委員每年輪換擔任。歷年來它的組成都是共和黨和民主黨各佔三席。

而在我國的台灣地區,則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前日才由「立法院」通過其正、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任命。「中選會」是台灣地區選舉事務的最高行政機關,隸屬於「行政院」轄下,就其專業為一「獨立機關」。其組織架構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福建省選舉委員會以及各縣市選舉委員會,轄下各縣市選委會主委通常由該縣市長兼任。「中選會」設置委員九到十一人,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新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的委員,其中五人的任期為二年。主委為特任,副主委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通過後任命。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的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中選會」的職掌是: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但問題是,上述國家和地區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政黨政治,有「政黨輪替」。而且其選舉制度也大多是直接全民普選。而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實行高度自治的地方性區域,從而決定了一是澳門的政治制度是行政主導,並非政黨政治,也沒有政黨輪替這回事;二是澳門的選舉制度,特首選舉是協商選舉,立法會選舉則只有佔總額百分之四十的議員是直接選舉產生,並非全部直選。因此,其他國家和地區為政黨政治和直接全民普選服務的設立常設性選務機構的制度,未必適用於澳門特區。

即使退一步來說,可以採取目前的模式,由特首從法院及相應部門甄選並委任選務機構成員(按道理,如是實行常設制度,應是提名並經立法會同意),那麼,現置於行政暨公職局之下的選舉技術輔助處就要剝離出來,改置於選務機構之下,作為其技術幕僚機構。倘此,澳門特區就將又要多增一個公共部門,與「精簡機構」的要求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