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運動的要害是在於「主權在民」 公民投票運動的要害是在於「主權在民」

對於香港泛民主派發動「五區公投運動」,一直靜觀事態發展的國務院港澳辦公室、香港中聯辦終於有所反應了。昨日,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發言人就此發表談話,表達對事態「嚴重關注」的態度,並指出,眾所週知,「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香港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已對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而香港中聯辦負責人則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已對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式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香港的政治體制發展問題必須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處理。在香港進行所謂「公投」活動,都是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相符的,不利於香港政治體制在基本法的框架內循序漸進向前發展,不利於香港社會政治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有損於廣大香港市民的福祉。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則在重申香港特首曾蔭權前日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關於「在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表態後強調,香港特區政府正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進行公眾諮詢工作,任何偏離「基本法」所規定的行為做法,只會造成更多社會矛盾,無助社會達成共識。「香港社會主流輿論對所謂的『五區公投運動』不表認同。我們認為所謂『公投』只會對進一步推動香港政制向前發展設置新障礙。」

很明顯,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和香港中聯辦這兩家中央代表機構的表態,及香港特區政府的回應,為了避免刺激泛民主派和「八十後憤青」產生更激烈的逆反情緒,無論是對「五區公投運動」的定性,還是發言的遣詞用語,都很溫和,都只是圍繞著「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而詮釋,沒有進一步發揮,揭穿「五區公投運動」的要害,是意圖透過發動彰顯「主權在民」的「公投運動」,來偷渡實行「還政於民」,進而製造「變相港獨」。不過,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的發言中,「『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香港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的表述,其實也是在「程度上」較「輕」地點出了「五區公投運動」的要害實質,因為「憲制性法律」和「憲制性安排」的提法,已經點明瞭這是屬於國家權力,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香港特區是並不享有這項權力的,如果硬是要推動,就不但是侵犯了中央的權力,而且還有製造「變相港獨」的嫌疑。

實際上,在政治學的理論和實踐中,「公投」是直接民權的重要形式,是相對於「代議政制」而言的選舉而言。代議政制是透過選舉,選舉出自己的代表選出代表組成議會參加政治,行使民主權利,因而這種「代議政治」被稱為「間接民權」。而「公投」則是一種直接民主的制度,透過「公投」讓一般民眾能有機會針對政事直接發表意見,而不必完全依賴選任官員或代表,來做決定 。這種「直接民權制度」,是「主權在民」理論的表現形式。因為按照西方政治學的理論,「公民投票」的法源,來自「自治」、「自決」這個具有自然法意義的普遍原理。此種普遍原理可表現在不同層次:在國際法上,是《國際人權憲章》所載的「人民自決原則」;在制憲問題上,是近代憲法多數所共認的「國民制憲權原理」;反映到各國憲法之中,則是具有普遍性的「國民主權原理」。為此,一些「公投」主張者鼓吹,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最終的政治決策權屬於全民所有,並非一人所能獨享,或少數官員所能操縱。任何未經全民授權就代替公民行使決策者,有損民主的品質。因此,所謂主權是最終的決策權,人民是主權者,由人民決定。「人民自決」的原則傾向於議會以外的「直接民意」,而推行直接民主的制度和措施是「公民投票」。在歐美的語涵中,公民投票包含著若干不同的概念,因此存在著以下的不同表述形式和制度類型:一、由全國人民涉及主權的有關問題進行直接性決策或者傳統思想的專項表決或是投票;二、屬於人民進行直接立法的徵求意見或公民投票,以及相應的公民提案投票;三、由人民進行直接任免的彈劾和相應的公民提案投票。 正因為如此,西方一些國家內的民族分裂勢力,就把「公投」視作「民族獨立」的武器。實際上,加拿大魁北克、北愛爾蘭、昔日波羅的海三國家的分離式獨立運動,就是訴諸於公民投票。 

很明顯,香港泛民主派所要搞的「公投」,表面上看其標的是政制發展問題,但如果成功了,就必然會「乘勝追擊」,推動「公投立法」。實際上,余若薇就聲稱法律沒有反對的就可以做。而既然按照英美法系中的「慣例法」原則,「公投」成功了就成了「慣例」,而必須要有法律來適應之;也既然「法律沒有反對的就可以做」,就應需要為「公投」立法,也就應有香港的「公民投票法」。倘此,就凸顯了「主權在民」,從而背離「香港基本法」對香港政制的「行政主導」設計。更嚴重的是,由於「主權在民」是適用於主權國家的理論,很容易就將香港特區偷渡為「主權國家」,甚至有野心家會提出「獨立自決公投」。因此,泛民主派提出的「公投」,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在香港過渡期中,英國人曾經玩弄過「還政於民」的概念。在被北京頂了回去而不得逞。想不到在中國政府已經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後,泛民主派竟又要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再次要偷渡「還政於民」的概念。然而,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這個「高度自治」並不等於是「完全自治」,是有一定限制的。特區的權力是由中央授予,並非自己就有。而「公民投票」就是「完全自治」,與中央授權實施高度自治分庭抗禮。因此,香港泛民主派的「公民投票」,不但是違反「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政制發展的「決定」,而且還頗有「主權在民」之意涵,從長遠來說,有可能會被一小撮野心家利用來作為進行分裂活動的政治和律工具。即使退一步來說,在得不到國際社會支持之下,他們不敢貿然輕舉妄動,但在「公投」形成「習慣」後,動輒就會以各種藉口推動「公投」,造成社會混亂,將社會分裂為兩大陣營,陷入政治動亂,影響經濟發展,必將貽害無窮,不利於香港保持長期穩定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