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麗敏勉勵公務員提高道德操守說開去 從陳麗敏勉勵公務員提高道德操守說開去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日前在與政府公務員座談時強調,各級公務人員包括領導人員須提高道德操守及個人修養,依法施政,廉潔奉公,團結一致,同心同德,把社會整體利益放在首位,體現公僕精神及高度的使命感及責任感,為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作出貢獻。

在原本廣大市民普遍不看好陳麗敏可獲得留任的「民意壓力」下,崔世安為穩定大局起見,仍然決定繼續留用陳麗敏,這一點,崔世安是冒負較大的政治風險的。對此,陳麗敏當然是心知肚明,在宣誓就職後就大幅調整了其過去的作風。因此,近日有人議評說,陳麗敏的表現,雖然不能說是「脫胎換骨」,但也可說是已有很大的進步。在兩年過後崔世安必須落實其參選特首時作出的調整政府領導班子諾言,決定再次決定主要官員的去留時,陳麗敏或可逃過一「劫」,因為此前市民所要求撤換她的理由,屆時可能已經不再存在。

陳麗敏緊緊抓住群眾意見最大的一點--公共行政改革慢如蝸牛,下大功夫,看來是有的放矢。實際上,在過去十年,公共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是除「歐案」外,何厚鏵政府最令群眾不滿的標的內容之一。而這兩個範疇偏偏又是在陳麗敏的管轄之下。之所以會造成這種狀況,陳麗敏本人以往未能完全適應「回歸」的轉變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在解決了經濟長期低迷,及治安不靖這兩個「老大難」問題後,全澳市民對特區政府政績的觀察審視焦點,就都全部集中在公共行政改革與法律改革不如人意方面。這也就使陳麗敏成了眾矢之的。

應當說,公共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效果不彰,除了是陳麗敏個人的努力不足這一客觀原因之外,以公共行政和法律兩大範疇的管理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而陳麗敏的學養及職業出身並非專業對口,更是成了「硬傷」。因此,盡管踏入二零一零年以來,陳麗敏在改善公務員工作和服務態度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公共行政改革尤其是法律改革對她來說,仍將會處於「小牛拉大車」的狀態,必須以百倍的信心,千倍的干勁來進行之。

因此,要真正促進澳門特區的公共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還須崔世安落實其在參選第三任特首時的構思,將公共行政和法務兩大範疇分拆開來,分由兩位司長主責。倘若陳麗敏表現尚可,並獲得群眾的支持和諒解,可以繼續留任的話,就適宜專任公共行政司司長,而法務司長則應另覓其才了。

當然,這牽涉到修訂《政府組織綱要法》的問題。這是因為,特區政府設置五個司,是由《政府組織綱要法》規定的。而在第三屆特區政府成立之前,由於未有來得及修訂《政府組織綱要法》,致使崔世安在甄選和向國務院呈報主要官員人選時,無法按照自己競選第三任特首時的設想,對司級單位的數量和幾個司級負責人進行調整。在隨後一兩年,崔世安的工作已走上軌道之後,就應及時啟動修訂《政府組織綱要法》的立法程序,為調整司級單位提供法律條件,並藉此兌現「更換若干司長」的諾言了。--當然,倘曾經群眾意見較大的若干司長,在獲得留任後有較佳的表現,崔世安根據形勢的變化未有更換,還是可以取得群眾的諒解的。

另一個群眾意見較大要求分拆的司級單位,是社會文化司。人們的意見是,教育、文化、體育、旅遊等作為一個司,而衛生、社工等則為另一個司,與此同時將現屬運輸工務司的房屋局,併入社會司。這是因為,房屋局的其中一項最主要的職能,是研擬房屋政策,及分配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這項工作本應是屬於社會工作的範疇,專責其事者應具有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及經驗,尤其是對弱勢群體必須具有同情心和憐憫心。而將房屋司置於運輸工務司麾下,則未免會讓人產生「錯置」之感。因此,把房屋局改置於社會司之下,才符合科學發展的道理。

當然,現時房屋局的另一項職能,是策劃及負責經濟房屋、社會房屋的興建工程。這也可能是當初將房屋局置於運輸工務司麾下的主要原因。這就需要對房屋局「一分為二」,亦即將其策劃及管理經濟房屋、社會房屋興建工程的職能部分,仍然留在運輸工務司內。倘此,分配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部分的業務量,將難以構成由一個局級部門,那就乾脆將之併入社會工作局,作其一個廳級單位。這樣,就更為名正言順了。

但仍需處理好房屋政策與興建房屋之間的關係。興建房屋的業務留在運輸工務司後,正如前述,由於專業對口問題,研擬房屋政策規劃是不適宜由運輸工務司來負責的,應由社會司承擔。這就是說,社會司屬下的專責房屋業務的局級部門(社工局或房屋局)研擬了推動房屋政策的規劃後,由運輸工務司執行。這就如同東亞運場館的興建那樣,由專管體育事務的社會文化司提出興建和設計場館的意念,再由運輸工務司負責場館的設計及興建。

興建房屋工程的業務,由於房屋局被分拆,看來也是難以構成一個局級單位,應當併進運輸工務局。這並不造成土地工務運輸局過於「龐大」,因為其中的「運輸」部份,已經分拆出去由交通局承擔,房屋局部分的加入,只不過是填充運輸抽離後的留白而已。當然,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稱謂,也就需要考慮更正,取消已經名存實亡的「運輸」二字了。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