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互聯網不單止於言論及表達意見範疇 監管互聯網不單止於言論及表達意見範疇

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在回覆立法會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法律賦予本澳居民透過各種方式及渠道來表達意見的權利,不可任意受到限制。特區政府一貫都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為己任,致力推動及支持居民行使合法的權利。因此,並不存在透過任何手段、措施或以任何渠道、方式,去限制居民的言論自由。但根據第二四/二零零二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提供互聯網服務者有義務「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確保提供服務時通訊的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以及「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因此,提供互聯網服務者會於其討論區內訂立守則,要求用戶不可張貼涉及淫穢、色情、暴力或惡意中傷、詆譭等內容,但對於一般性的詞彙則沒有限制。陶永強重申,政府在保障市民通訊和言論自由的同時,亦會依法針對涉及色情、暴力或非法賭博等違法的互聯網內容進行監管,以確保市民在健康的環境下獲取資訊。 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貫徹依法施政的原則,嚴格遵守並切實執行《基本法》,繼續打擊電腦犯罪活動、加強監管網上色情及暴力等危害社會及公眾利益的內容,為市民締造更美好、更健康的生活環境。

從區錦新議員的書面質詢和陶永強局長的答詢來看,兩人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解讀、審視互聯網監管的問題。區錦新是以「民主派」的「政治人」角度,看待監管互聯網是否侵犯「言論自由」的問題。為此,忽略了其本身更是一位必須從為保護全體澳人根本利益而立法的立法會議員的角度,全面看待必須遏止電腦及互聯網犯罪的問題,帶有「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狹隘偏視性。而陶永強作為必須負起規管、監察及推動電信業,並確保電信業的公平競爭;促使電信領域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及其他國際法文書的適用,並代表該領域;推動電信市場的競爭及健康發展;確保電信服務使用者的權益……等責任的電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就必須從全面的角度來看待監管互聯網的問題。一方面,要確保互聯網使用者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意見的權利不受任何形式的任何侵犯;另一方面,更要確保互聯網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以種種犯罪手段予以侵犯。即使是在言論自由方面,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還應受到本地區一條法律的規范,如不能涉及造謠、誹謗、惡意中傷、詆毀等。

實際上,互聯網的功能,除了是向使用者提供獲取資訊和發表言論的平台之外,也由於其存在著強烈的開放性、時效性,傳播信息的個性化、無彊界化等特點,而為犯罪分子所利用。其中最多的犯罪形式,包括有黑客非法侵入他人電腦,在互聯網上散佈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知識財產侵權,利用互聯網竊取他人商業秘密,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竊取他人上網帳號進行消費,在網上發佈虛假廣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偷稅,竊取他人上網帳號密碼上網,侵犯他人電子郵件,利用電子商務進行詐騙,在互聯網上傳授犯罪方法及進行毒品、武器交易,利用互聯網竊取國家機密和軍事秘密,利用互聯網進行貪污、挪用公款,利用互聯網傳播電腦病毒,利用互聯網或電子郵件進行敲詐勒索、清洗黑錢……等。

因此,各國各地區都正加強對互聯網的監管,並制訂了相關的法律。說來可能連「民主派」也不相信,世界上第一部保護電腦的法律《瑞典國家數據保護法》,是由所謂政治中立的瑞典制訂並頒佈的。美國號稱自由民主國家,但卻也是制訂並頒佈最多遏止電腦互聯網犯罪的法律的主要國家之一。既有聯邦的《偽造存款手段及計算機詐騙與濫用法》、《防止向國外的不正當支付法》、《電子通信秘密法》、《計算機安全法》、《電腦病毒消除法》等,也有各州自行立法的《佛羅里達電腦犯罪法》等。「九一一事件」後,《愛國者法案》更是加強了對電腦和互聯網犯罪的監控和懲處。在中國內地,還針對利用互聯網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利用互聯網煽動群眾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利用互聯網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的行為,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等,進行監管和懲處。

因此,我們在解讀和審視互聯網監管問題時,不應將眼光僅僅聚焦於言論自由和意見表達權利這個相對較小的範疇方面,還應從全局著眼。其實,即使是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也不是無邊的,也應受到一定的法律規範的限制。如「刑法」上的「恐嚇」、「脅迫」、「誹謗」、「侮辱」等法定刑罪,就同樣適用於互聯網領域。實際上,在本地區常見的,就有在互聯網上發放假消息、侮辱他人,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教唆燒車,上傳小學生遭性虐待視頻,甚至發表宣揚「香港獨立」、「澳門獨立」的言論,以至是叫囂要「刺殺」國家領導人等。為此,曾有受害者報警,也有人因此而要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道歉。

即使是針貶時弊,也有一個態度的問題。政府的公共政策和施政作為,當然是可以批評,這正是澳門居民言論自由的民主權利。但是,可以公評是一回事,不能藉此進行誹謗、侮辱又是另一回事。現時的一些批評言論就已超出了針貶時弊的範疇,而是進行人格侮辱,使用了「賊首」、「何千億」、「吹屎」等明顯是屬於誹謗、侮辱性質的情緒化語言。這本身就已降低了其針貶時弊的公信力。因為即使其意見再正確再有合理成分,但受眾一看到這種誹謗詞彙,就已不將其視作為「有益有建設性」的言論了。這樣做,難道能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嗎?只不過是「侮人者必先自侮之」,自降身格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