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人權報告歪曲澳門人權狀況政府應予駁斥 美人權報告歪曲澳門人權狀況政府應予駁斥

昨天是中國及其轄下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美國之間在明在暗進行角力的敏感日子。一方面,美國國務院以其所謂「國際人權法官」的姿態,發表了包括中國及其港澳台地區在內的各國各地區「年度人權報告」,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則針鋒相對,公開發表了《二零零九年的美國人權紀錄》。香港特區政府也就美國人權報告中有關香港的指責作出回應,但澳門特區方面則直到本文執筆時為止,尚未見有任何公開回應。另一方面,則是曾任美國駐吉爾吉斯共和國大使,並在其任內爆發了名為「郁金香革命」的「顏色革命」,及曾任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主任,並聲稱陳水扁是其「親密朋友」的楊蘇棣,昨日正式抵港出任美國駐香港、澳門總領事。抵佈後,楊蘇棣發表了一番談話,聲稱他將在今後的日子裡,希望能會晤港澳兩地的政府官員、立法會、商界及社區領袖,並就影響香港和澳門發展的議題聽取他們的意見。

《年度國別人權報告》是由美國國務院和人道事務局編寫,以美國國會名義發表的官方正式檔,其產生是美國人權外交的產物。美國政府為了稱霸世界,把人權作為外交政策的工具,干預他國內政,推行強權政治。對此,從二零零年起,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針對美國一年一度的「國別人權報告」,連續十一年發表《美國的人權紀錄》,目的在於「讓世界人民瞭解真實的美國人權狀況」。昨天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二零零九年美國的人權紀錄》,就是回應美國國務院昨日發表的《二零零九年國別人權報告》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一百九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權狀況的指責。「人權紀錄」指出,《二零零九年國別人權報告》,再次以「世界人權法官」自居,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一百九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權狀況進行指責,而對自身十分糟糕的人權紀錄熟視無睹、回避掩飾。其實,美國不僅國內人權紀錄十分糟糕,而且是世界許多人權災難的主要根源。長期以來,美國將自己淩駕於其他國家之上,充當「世界人權員警」,無視自身存在的嚴重的人權問題,年復一年地發表國別人權報告對別國進行指責,將人權作為干涉別國內政、醜化別國形象和謀取自己戰略利益的政治工具,充分暴露了美國在人權問題上的雙重標準,理所當然地遭到世界各國人民的堅決反對和強烈譴責。       

這種做法,十分正確。本來,美國每年度的「國別人權報告」,也涉及到我國的香港、澳門和台灣,而且還是「單列發表」,香港、澳門有責任反駁。尤其是國務院新聞辦所發表的的《美國的人權紀錄》,是從通盤考量,以揭露美國的反人權反人道惡劣紀錄為主,故就未能逐一駁斥和澄清「國別人權報告」對港澳特區人權狀況的歪曲。因此,香港特區政府的做法,是值得澳門特區學習的,澳門特區也宜適時地發表一份類似文件,予以駁斥和澄清。

實際上,美國人權報告在論述到澳門的人權狀況時,雖然也有部分內容還算是較為客觀,但更多的內容確是帶有歪曲和抹黑成分的,甚至是公然干預中國內政,干預澳門內部事務的。比如,其所指責的「最明顯的是限制公民改變政府現狀的能力」,這豈非是要號召澳門居民「起義」推翻特區政府?因為所謂的「公民改變政府現狀的能力」,是源自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有關「民族自決權」和第二十五條關於選舉的規定。

而在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了葡萄牙國會的九二/四一三號決議,宣佈葡萄牙政府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引申適用於澳門,並同時明確對兩個「公約」的一些條款作出保留,不在澳門適用。具體的保留是:(一)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第一條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人人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的規定;(三)第十三條關於驅逐外國人出境的規定;(四)第二十五條關於選舉的規定。

其中第一點,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不是殖民地,決不能行使民族自決權。因此,兩個「人權公約」的第一條不能在澳門適用。第四點,澳門立法會依法應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的議員組成,這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應予保留。

而作為國家法律的「澳門基本法」也分別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選舉辦法作了明確規定。更重要的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不存在政黨政治,也就根本不可能有「政黨輪替」的土壤。因此,這個「最明顯的是限制公民改變政府現狀的能力」的指責,是挑釁中國法律及「澳門基本法」的。

所謂「主要報章受政府大量資助,在敏感政治議題,例如台灣問題上,往往緊隨中央政府政策」的指責,也有要唆使澳門的媒體鼓吹「臺獨」分裂之嫌。澳門的報章擁護中央政府「一個中國」的立場,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及「台灣獨立」,難道錯了嗎?由「國別人權報告」的這句話中,徹底的暴露了其作者就是在臺灣問題上的「麻煩制造者」之一。

所謂「拒絕香港泛民人士、香港記者及八九學運領吾爾開希進入本澳的多次事件,是限制個人參加和平政治活動、參加學術交流或採訪」之說,更是胡扯。上述葡萄牙政府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引申適用於澳門,並同時明確對兩個「公約」的一些條款作出保留,不在澳門適用,就包括了第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人人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的規定。其原因是,澳門雖是我國的領土,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內地公民卻不能自由出入澳門,因此,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不能適用於澳門。這「本國」當然主要是指內地,但由於香港已經回歸,其主要精神也應同樣適用於香港,就是有權禁止個別香港居民入境澳門。

所謂「在行政長官競選期間,部份居民籌集資金計劃在澳門刊登不滿『商人治澳』的廣告,但沒有一家澳門傳媒接受刊登」之說,是基本上失實的。因為計劃刊登廣告者,只是向一、兩家報社接洽,並沒有與其他報社接觸。因此,妄下一個「沒有一家澳門傳媒接受刊登」的結論,倘若不是因有人「謊報軍情」而受到誤導,就是刻意以偏概全,以個別代替全體,這是一種很惡劣的手法,從中暴露了美國「人權報告」所包藏的陰險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