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級法院裁定林偉被告身份無效說開去 從中級法院裁定林偉被告身份無效說開去

初級法院就商人林偉、陳連因等十一人涉嫌行賄歐文龍及協助其清洗黑錢案進行庭審已有近三個月,正當「悶戲連場」之際,前日卻爆發「戲劇高潮」:案中被告林偉委托其辯護律師包偉鋒向中級法院提起的關於「林偉并無親自簽收控訴書是否屬於被告身份」,及「廉署在歐文龍前官邸及辦公室搜證是否合法」的上訴,其中第一個上訴理由獲中級法院裁決得直,亦即林偉的被告身份被裁定無效。中院認為,案中涉及林偉部分沒有經正常程序,包括林偉沒有正式簽收控訴書卻被視為被告的身份不恰當。在此情況下,初級法院對該案的審理,不但是將無法繼續庭審涉及林偉的那一部份,只能擱置下來,而且就是初級法院已經審理了將近三個月的該案,涉及到林偉的那一部分也要宣布作廢。更由於案中的被告互有牽連,同案審訊,這就將令這宗涉及十一名被告及兩間公司的行賄案的審訊,存在很大變數。補救的辦法,可能是必須將該案中涉及林偉的所有案情資料移交葡國的司法機關,由葡國的法院進行審理。因為林偉是以其身具「葡國公民」的雙重國籍,向葡國的司法機關自首,因而他在葡國司法機關中的被告身份,獲得確認。但據說,葡國法院對類似案情的量刑,將會較輕。

據說,包偉鋒的老師,是葡國刑事訴訟法學的權威。葡國許多資深司法官甚至是法院院長,都是他的學生。因此可以相信,包偉鋒的「奇謀」,包括安排林偉向葡國司法機關自首,在辯護中專抓廉署和司法機關的程序瑕疵,極有可能是得到了其恩師的指點。由此,這位教授又可在其極具權威性的教材中,增加澳門「歐案」的素材。──前日包偉鋒在法庭上表示,「此案有一定學術性,可作為案例」,或即是有所意指。這與包偉鋒在《反貪與法治》國際研討會上發表論文的題目《法治在打擊貪污中的價值》,可謂互相呼應。

其實,「歐案」中還將有一個更大的「戲劇高潮」,是由包偉鋒代表林偉提出的「廉署在歐文龍前官邸及辦公室搜證是否合法」的問題。雖然包偉鋒只是為林偉提出,但「廉署在歐文龍前官邸及辦公室搜證是否合法」的問題卻與全案都有關,甚至還將「涉及」到已經審結的歐文龍本人,故倘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是像審理「林偉并無親自簽收控訴書是否屬於被告身份」的上訴那樣,裁決上訴得值的話,「歐案」全案中最關鍵的物證──在歐文龍的前官邸及辦公室搜到的物證,將被視為「無效證據」。盡管其他物證依然有效,但排除了「歐案」中最重要的物證,司法機關對「歐案」的定罪雖然不會發生變化,但量刑就將會有所減弱。那就將不但是使廉政公署所偵辦的歐文龍案的程序正義和辦案品質尤其是案情的內容及其公正性受到質疑,而且即使是法院已審理、判決的部份案情,在上訴程序中也有可能被推翻。

這將陷中級法院於兩難之中。倘從法治角度出發,基於《刑事訴訟法》的原理,當事人不在場時進行搜查所搜獲之物證,應被視為不具法律效力,否則就將很容易會發生「栽贓」之類的妨礙司法公正情事,從而裁定「歐案」必須重審,其所引發的政治震蕩效應,將不亞於「歐案」剛被揭發之時;倘從維護廉政機關的面子出發,裁定其敗訴,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就將毀於一旦,蕩然無存。

這充分暴露了廉署在偵辦「歐案」過程中,只求實體正義,不顧程序正義的偏頗。實際上,除了這兩宗已訴諸於司法上訴的程序瑕疵之外,過去澳門律師公會已公開指責廉署在偵辦「歐案」的過程中,違反司法保密原則及進行輿論審判,而國際律師聯監也曾向澳門廉署發函,表明對其在偵辦「歐案」過程中所採取方式的擔憂,均已暴露了廉署忽略程序正義的問題。而據坊間傳說,廉署在偵辦「歐案」的過程中,存在著更多的涉及違反程序正義的做法,尚未有暴露出來。

這就可以理解,為何第三任特首崔世安在籌組第三屆特區政府時,委任具有法官身份的馮文莊出任廉政專員,而且為了能使其「鎮得住」廉署中具體負責偵辦案件的人員(其中有人具有檢察官身份),還特意將其晉升為中級法院法官。而馮文莊在《反貪與法治》國際研討會上,也說了「世界各地較先進的國家及地區在打擊有組織犯罪及貪腐案件方面都可能運用到各種搜證措施,如訊問、勘驗、檢查、搜查、搜索、扣押、電話監聽等。在法治社會中,刑事調查所用的方法必須為法律允許,否則所獲證據無效,澳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亦有作出規定。但無論是採用一般調查方法還是特別調查措施,都必須以本國或本地區的成文法制度為基礎前提下搜證,這是『法治社會不能讓步的一道防線』」那麼一番意味深長的話。

與此同時,也使人看到,以往是由檢察官、法官佔據主導及強勢地位,因而庭審過程較為平靜的法庭,已出現了「法庭攻防戰」的變化。就以林偉委任的辯護律師包偉鋒而言,從設計林偉向葡國司法機關自首,到緊緊抓住廉署和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的程序缺失,向中級法院提起兩項令到廉署和司法機關尷尬的上訴,其起伏跌宕的過程,頗有點像香港電視法庭連續劇的那樣「精彩」。這也給只顧埋頭拉車,不顧抬頭看路,只顧案情事實體,疏於鑽研法學原理的辦案人員一個教訓,偵辦案件不能只憑滿腔熱情,心口寫上一個「勇」字,還需要像馮文莊所說的那樣,在打擊賄賂行為時,必須是建基在不違背刑法及刑事訴訟基本原理,尤其是尊重人類的尊嚴及價值的前提之下。

其實,類似的「法庭攻防戰」,澳門也曾發生過一次。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葡京斬殺案」,人證物證俱在,被告也都供認不諱,無論是法院的審定,還是坊間的輿論認定,都已成為「鐵案」。但是,幕後指導該案被告一方的許輝年、戴明揚、高步輝等年青辯護律師的宋玉生大律師,從司法程序中發現了程序瑕疵:該案的檢察官羅靈素與法官歐瑞玉是夫妻關係,違反了司法迴避原則。因而在向葡國法院上訴時,專打「程序」問題,獲葡國法院裁定澳門法院的判決無效,必須重審。結果因為當時通訊落後,而澳門法院也解讀有誤,將案中被告全部釋放,待「重審」公文抵澳而必須拘捕案中被告到庭再審時,各被告均已聞訊逃逸,至今仍未能歸案。由此可見,司法正義中的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份──程序正義,是何等的重要。缺乏了程序正義,也就無法支持實體正義,從而難以實現司法正義。

「歐案」的情況就是如此。從實體正義的的角度看,歐文龍的貪賄及一眾商人的行賄,確是事實,抵賴抹煞不了。但由於偵查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忽略了程序正義,而致使實體正義受到削弱,從而無法在最大程序上彰顯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