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會駁回公投案是捍衛法制正義行為

台灣「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昨晚開會,審議由台聯黨提案的「ECFA公投案」。經過五個小時的冗長討論後付諸表決,以十一票比四票、一票棄權,認定該「公投案」不合規定,予以駁回。「公審會」主委趙永茂會後召開記者會指出,台聯黨「ECFA公投提案」理由是要將政府是否有權簽署「ECFA」作程序性公投,但公投主文卻是就「ECFA」簽署內容要求公民作實質投票,公投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他並說,人民提起公投提案,應持改變現狀的立場,才符合公投法的制度設計。台聯黨「ECFA公投案」提案人是持反對立場,卻以正面表述的命題,交付公民為行使同意或不同意的投票,致使即便投票通過,也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的任何作為。所以台聯黨「公投提案」,不算《公投法》所定的「重大政策的複決」。不過,台聯黨仍可以按《公投法》相關規定,改變主文重新提案。

「公審會」昨晚審議臺聯黨的「ECFA公投案」,可說是承受著極大的壓力。因為台聯黨揚言,如「公審會」駁回他們的「公投案」,就將發動民眾包圍並衝擊「立法院」,升高抗爭。而且就在昨晚審議「公投案」期間,「公投護台灣聯盟」等獨派團體在「公審會」所在的「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外進行抗議,多名民進黨籍「立委」也翻爬柵欄,突破警方第一道防線,試圖衝入聯合辦公大樓,並與阻擋的警員爆發推擠。可以說,「公審會」是在「兵臨城下」的惡劣環境中進行審議的。但多數委員出於正義,仍投下否決票,堅持了原則,也捍衛了臺灣地區的法治形象。

《公民投票法》規定,由具有公民投票權的國民連署發動的「公投案」,必須經過兩項審議關,其一是由「中選會」審查參加聯署的選民的資格及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其二是由「公審會」審議「公投案」的內容和表述是否符合「憲法」和《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前者是技術問題,後者則既是技術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如果「公審會」未有駁回「公投案」,那就等於是基本認同「公投案」的宗旨和內容。因此,就「把關」性質而言,後者的政治敏感度就更高。

正因為如此,據說北京高度關注「公審會」昨晚的議審情況。因為倘「公審會」沒有駁回該「公投案」,那就等於是否定了兩岸正在協商的「ECFA」的正當性,那就干脆不要商談下去了。所以,日前才有台灣媒體爆料說,北京對馬英九政府關於同意將「ECFA」付交公投的做法,十分震驚。而昨晚「公審會」終於駁回台聯黨的「公投案」,也似是間接地「兜回」了馬英九等人的說法,避過了一次北京對臺北的「信任危機」。

當然,「公審會」所作出的裁決,是完全符合《公民投票法》的規定的。因為稍為熟悉公投法理的人都知道,台聯黨提出的「公投案」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的。實際上,正如趙永茂在記者會上所作的說明,公投的方式有「創制」和「復決」兩種。在「創制」方面,是由於政府未能推動一項政策,而由公民發動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動。因此,「ECFA公投案」並不屬於「創制公投」。而「復決」則是政府要推行一項政策,公民要透過公投來表達反對的態度。從臺聯黨的立場看,它所要表達的是反對「ECFA」的態度,但其「公投案」主文卻是表述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顯然是不符「復決」的邏輯。因為按照「復決」的邏輯,其主文表述是「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台聯黨擁有一大堆飽學之士,想不到卻會在「公投案」的文字表述上出糗。

當然,台聯黨仍要這樣做,明顯地是有其陰謀的,是一項「苦肉計」。因為台灣地區的《公民投票法》所設計的門檻甚高,而前三次六項公投議題也均有遭否決的前鑒。故而台聯黨在構思這項公投案時,早就已經「打定輸數」,明知即使是能混過「公審會」這一關,得以付諸公投,也將會因門檻過高而被否決。因此,就故意將「公投案」主文寫成「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倘被否決,就等於是主流民意「不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可見其政治算計之深。幸好,被 「公審會」擋了下來,使其陰謀不能得逞。

其實,由台聯黨提出的「ECFA公投案」,還有更陰險的一著,就是要籍「全民公投」來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以符合「臺獨」基本教義派「臺灣前途應由臺灣全體住民決定」的概念,實現「法理臺獨」。實際上,「公投案」中「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表述,這本身就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國家定位的規定的。因為按《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同屬「中華民國」,簡稱「中國」。由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表述台灣海峽兩岸的。但台聯黨的「公投案」卻將大陸表述為「中國」,等於是以逆反表述的形式,宣告台灣地區並不屬於中國,而是另行成為一個不叫「中華民國」亦即簡稱為中國的「國家」,這明顯是違憲的。而台聯黨內有不少憲法學專家,其主席黃昆輝也曾任過「陸委會」主委和「內政部長」,曾長期主持兩岸關係和內政事務工作,當然知道「中國」一詞的涵意,也知道在法理上應以「大陸地區」來表述對岸。因此,台聯黨的「公投案」將大陸地區表述為「中國」,並不是疏忽或「習慣成自然」,而是刻意為之,就是企圖透過操作「公投案」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倘若「公審會」沒有駁回該案,就等於是馬政府已確立「台灣海峽,一邊一國」,陷馬英九於不義。這就是黃昆輝及其背後的李登輝的陰險之處。因此,「公審會」昨晚駁回這個「公投案」,首先就是捍衛了《中華民國憲法》所揭櫫的一個中國原則。

還有,台聯黨的「公投案」,也不符合有關公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按照國際慣例,國家體制及其組織法,國家財政或預算,金融,國際公約的批准,稅賦,國際事務,特赦等,不得進行公民投票。台灣地區《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也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而「ECFA」有大量內容涉及關稅、投資。因此,這已注定了「ECFA」是不適用於「公投」的。但是,臺聯黨卻要對「ECFA」提出「公投案」,這明顯是衝擊法制的違法行為。因此,「公審會」將之否決,也等於是捍衛台灣地區法制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