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終審法院裁決再看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從終審法院裁決再看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據報導,終審法院在裁決一宗販毒案上訴時指出,警方未經法官批准截聽電話談話或錄音,直接侵犯基本法保護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亦違反刑事訴訟法典,屬於無效。案中首被告被控是販毒集團主腦,從內地偷運麻醉品回澳銷售,司警在調查期間,曾截聽販毒集團的電話。終審法院指出,雖然未經法官准許的截聽電話,屬於無效;但警方沒有即時將截聽或錄音的筆錄交予法官,則屬可補正的無效。由於首被告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爭辯,終審法院裁定不予審理。

終審法院的這一裁決,又一次對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間的關係,作出了匡正。終審法院並不因為警方偵查販毒犯罪行為是正義行動,就忽略其在偵查過程中的程序合法性。這給本澳具有刑事偵查權的刑事司法機關和準刑事司法機關(如廉署等),又提了一個醒。這與日前澳門律師協會舉辦《反貪與法治》研討會時,廉政專員馮文莊所說的「世界各地較先進的國家及地區在打擊有組織犯罪及貪腐案件方面都可能運用到各種搜證措施,如訊問、勘驗、檢查、搜查、搜索、扣押、電話監聽等。在法治社會中,刑事調查所用的方法必須為法律允許,否則所獲證據無效,澳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亦有作出規定。但無論是採用一般調查方法還是特別調查措施,都必須以本國或本地區的成文法制度為基礎前提下搜證,這是『法治社會不能讓步的一道防線』」,及「訂定特別規則並非例外的制度,亦有明確的適用範圍,歐盟及其他先進國家和地區可作為例子。他並強調,特別制度並非允許隨意侵犯人權,相反是更好保障人權,限制公權機關,尤其調查機關濫權的可能性」那麼一番意味深長的話,呈現較好的互相呼應。

終審法院的裁決,開宗明義地指出,警方未經法官批准截聽電話談話或錄音,直接侵犯《澳門基本法》保護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亦違反《刑事訴訟法典》。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作為澳門居民享受的一項基本權利,受到基本法的保護。「通訊」,不僅包括了「通信」,而且包括了現代化的通訊手段,如專用電報、圖文傳真、數據傳送、電子郵遞等。「通訊自由」,是指澳門居民可以利用一切現代化的通訊手段,從事各種合法活動。「通訊秘密」,指澳門居民利用各種通訊手段從事活動時,有關的機關和個人需為當事人涉及到的利益、隱私等保密。

《澳門基本法》保護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不受侵犯,既維護了居民的個人隱私,保護了居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同時,也使居民利用現代化通訊手段從事合法活動的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關係到澳門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基本法對此予以保護是非常必要的。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非法侵害居民依法享有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權利,任何違法者均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按照基本法本條的規定,由法律授權的有關機關有權依法對通訊進行檢查。所謂「有關機關」,包括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規定司法機關以外的有關機關,有權對通訊進行檢查,是合適的。如民航、郵電等部門有權對承運的行李、郵包進行安全檢查,這對於民航、郵電等部門的安全運作,及保護全體旅客或郵件的安全,都是非常必要的。不過,有關機關在依法行使權力時,必須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辦理:一、對通訊進行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這是對居民通訊進行檢查的法定理由。二、在對通訊進行檢查時,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要遵守必要的法律程序。三、有權行使檢查權的機關,必須是獲得法律授權的機關。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編「獲得證據之方法」第四章「電話監聽」則規定,僅就下列犯罪,且有理由相信電話監聽對發現事實直相或在法據方面屬非常重要,方得由法官以批示命令或許可對電話談話或通訊進行截聽或錄音:a、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之犯罪;b、關於販賣麻醉品之犯罪;c、關於禁用武器、爆炸裝置或材料又或相似裝置或材料之犯罪;d、走私罪;e、透過電話實施的侮辱罪、恐嚇罪、脅迫罪及侵入私人生活罪。其中最重要的,是獲得法官批准。如果不依上述規定,所獲證據無效。

秘密監聽,是屬於廉政專員馮文莊所指的「特殊偵查手段」之一。監聽雖然是一種能夠有效地偵查犯罪的特殊偵查措施,主要是指偵查機關在未征得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安裝監聽器材取得當事人通話內容的一種秘密偵查措施。由於監聽的秘密性,不用與嫌疑人進行面對面的接觸,能夠使偵查更加順利和隱蔽,而且更加貼近真相,使辦案人員真正掌握有價值的線索和案情,大大提高偵查的成功率,增強偵查機關辦理案件的效率和定案準確度。同時,可以改變以前過於依賴口供的傳統辦案方式,避免冤錯案的發生。但是,竊聽未得「發話人」或「受話人」的同意而對其談話的內容進行截聽,嚴重地干涉了居民的通訊自由權和隱私權,侵犯公民權利。這就需要在刑事偵查權與公民隱私權之間取得平衡。因此,全國各地區均對監聽的對象、適用範圍、條件、權限、程序等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以防止監聽被偵查機關不當地濫用。

具體上,監聽的運用必須符合以下幾項條件:其一是必須符合監聽罪名範圍,其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其三是有書面的申請并經法官的批準,缺一不可。否則,所獲證據被認為是「非法證據」,宣告無效。由此可見,即使是掌握了實體正義,也必須符合程序正義,才能構成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