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與WTO會員體簽署FTA問題

 

前幾天,台灣藍綠兩陣營為「台灣與各WTO會員體簽署FTA」問題鬧得不可開交。綠營藉著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到台灣訪問,了解兩岸洽商「ECFA」的情況,并說了一句「美國希望能與台灣簽署FTA」,及中國大陸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在回答台灣記者提問時表示,中國大陸對自己的建交國與台灣開展民間經貿往來不持異議,但堅決反對與台灣發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大做文章。蔡英文更是以此來批評馬英九簽了「ECFA」之後將會領軍推動洽簽「FTA」的承諾,此顯然是要報在「雙英辯」中辯輸給馬英九的一箭之仇。而馬英九卻沉不住氣,先是說兩岸簽訂「ECFA」後,他會親自領軍和其他國家洽談簽訂「FTA」,後是向大陸喊話,要求勿阻擾台灣與其他國家簽「FTA」,又在國民黨中常會上表示,台灣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WTO」會員本身就有和其他會員簽署「FTA」的權利,所以我們這個權利在行使當中,不再受到干擾。顯然,馬英九這次是被蔡英文牽著鼻子走了。

實際上,馬朝旭的回答,是一個制式的問答。其「堅決反對與台灣發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的說法,既有廣義的解釋,又有狹義的涵義。在狹義方面,當然是針對臺灣記者有關「台灣與大陸即將簽訂ECFA,台灣方面希望這有助於台灣與其他國家商簽自由貿易協定,大陸對此持何態度」的提問而作的回答,但更重要的是廣義上的涵義,其「任何形式」之說,更重要的是針對政治等層面上的。其實,即使是在狹義方面,也並非完全不可能,畢竟正如馬英九所言,台灣也是「WTO」的成員之一,從理論上說,當然可以與「WTO」的任何一個會員體簽署類似自由貿易協議之類的協議,而不一定是「FTA」。但是,仍需遵守某些條件。

其一、是在時程上,必須遵守「中先後台」原則。中國是「TWO」的前身--「GATT」的創始國之一。聯合國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過了二七五八號決議後,「GATT」通過決定,取消了台灣當局在「GATT」中的觀察員資格。一九八六年七月,中國正式提出恢復在「GATT」的締約國地位的申請。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台灣當局利用「關貿總協定」第三十三條,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領域」的名義申請加入「GATT」。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GATT」理事會經過與中方以及各締約方的廣泛磋商,由理事會主席發表聲明,承諾按照一個中國、「中先後台」、台灣當局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名義加入的原則,處理台灣「入關」問題。「GATT」理事會主席還進一步說明,「中國臺北作為 GATT 觀察員期間以及隨後作為一個締約方,其代表身份與香港、澳門代表身份相同。總之,中國臺北的代表銜不得有任何主權國家的含義」。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GATT 」被世界貿易組織(WTO)取代,台灣「入關」談判也轉為「入世」談判。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的「WTO」部長級會議上,按照「中先臺後」的原則,中國和中國台北分別於十二日和十三日簽署了「入世」議定書。此後,中國於十二月十二日,中國台北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為「WTO」會員。

因此,「中先台後」原則同樣也適用於海峽兩岸與「WTO」成員體簽署「FTA」的時程先後次序問題。也就是說,一方面,中國台北作為「WTO」的會員體,確是如「TWO」規則規定那樣,有權與「TWO」的會員體簽署層次低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FTA」的貿易協議。另一方面,中國台北在與「WTO」會員體簽署「FTA」時,必須遵守「先中台後」原則,亦即是在中國與某個國家簽署「FTA」後,台灣才可緊接著簽署。即使是台灣的條件已很成熟,也必須耐心等待條件尚未完全成熟的中國,就像當年的兩岸分別「入世」那樣。實際上,在「入關」以至是「入世」談判中,本身是自由市場體制的台灣,顯然條件是比中國大陸成熟的,而且也已談判妥當,只待一簽。但按照「先中台後」原則,也得耐心等待中國與「WTO」的談判,待中國加入之後才能加入,即使是只有一天之差。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台灣與「WTO」會員體簽署「FTA」的問題上。

其二、是在定位上,台灣必須遵循一個中國原則。正如「 GATT 」理事會主席所認定那樣,中國臺北作為 「GATT」 觀察員期間以及隨後作為一個締約方,其代表身份與香港、澳門代表身份相同,中國臺北的代表銜不得有任何主權國家的含義。也就是說,台灣雖然也是「WTO」的會員體,但其位階只是與香港、澳門相同,并非是國家主體。台灣在「WTO」中的身份,只是一個單獨關稅區,只是中國這個國家主體的成員之一,真正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此情況下,台灣要與「WTO」會員體簽署「FTA」,就必須承認台灣與中國大陸同屬一個中國,并須實現事先得到中國的同意和授權。

這是因為,根據「GATT」的相關規定,單獨關稅區需要經對負國際責任的締約方提議並發表聲明證實該單獨關稅區「在其對貿易關係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上」享有完全自主權。也就是說,作為單獨關稅區並不意味著其與國家主體會員具有同等的對外簽訂國際經貿關係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權力。因此,中國臺北也就不能自由地與「WTO」其他成員進行經濟一體化化安排。由於單獨關稅區不是主權國家,作為有限的國際主體,它本身沒有締約權,對外簽訂國際貿易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資格必須得到其所屬主權國的授權或確認,並且其行為與活動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換句話說,中國台北在沒有得到中國大陸的授權或確認之前,它是不能與其他國家商簽「FTA」的。因此,中國臺北要與某一國家簽署「FTA」,其前提是必須得到中國的同意和授權。

誠然,正如馬英九在「雙英辯」中所說,兩岸簽署「ECFA」後,有利台灣與東盟十國簽署「FTA」。這是因為,中國已先行與東盟十國簽署了「FTA」。按照「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愿景》中所揭示的「促進協商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相信北京是樂於助其一把的,就像協助臺灣「衛生署」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一樣。但至於臺灣要與美國等國家簽署「FTA」,就必須等待到中國先行與之簽署,並得到中國的授權之後。這是馬英九說得不夠準確之處,也就難怪會被蔡英文拿來大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