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設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一大突破

本欄昨日在評議兩岸「ECFA」協議文本時,曾揣測「ECFA」有可能將會參照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所簽署的「CEPA」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模式,」也將設立類似的聯絡機制。並認為倘果如此,這將是兩岸開放二十多年來,第一次成立有雙方官方人員共同參與的聯合機制,,這將為未來兩岸間的經濟融合,以及兩岸間開展政治對話,打下組織基礎。

果然,昨日「陸委會」主委劉德勳就表示,在「ECFA」協議文本中,雙方確定後續協商機制,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ECFA」相關事宜。委員會是為了執行「ECFA」的內容而設計,在兩岸兩會的架構下成立的功能性組織。劉德勳表示,「ECFA」牽涉範圍廣,經貿領域不像航空、觀光等有「小兩會」溝通管道,因此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委員會是溝通平台,不是法人組織,組成成員視需求而定。從目前「ECFA」協商來看,未來委員會組成成員很難不具有官方身分。「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主要功能包括:完成為落實「ECFA」協議目標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協議執行;解決任何關於「ECFA」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ECFA」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每半年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成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分別見於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CEPA」協議文本的第十九條。其內容如下:「第十九條,機構安排」。一、雙方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

二、委員會設立聯絡辦公室,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組。聯絡辦公室分別設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務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商及科技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三、委員會的職能包括:1、監督《安排》的執行;2、解釋《安排》的規定;3、解決《安排》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4、擬訂《安排》內容增補及修正;5、指導工作組的工作;6、處理與《安排》實施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四、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並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後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議。

五、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安排》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委員會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決定。

內地與香港的「CEPA」的委員會的雙方召集人,內地為商務部副部長(先是安民是姜增偉),香港為財政司司長(先是唐英年後是曾俊華),澳門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聯合委員會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各領域設立專門的工作組,負責《安排》組織落實的各項具體工作。

按此模式,「ECFA」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大陸召集人,也應是姜增偉,至於台灣方面的召集人,或是「經濟部」的副部長。

另外,在「CEPA」架構中,內地參加「委員會」的機構,還有國務院港澳辦、財政部、海關總署、司法部、建設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中聯辦、保監會、衛生部等機構的代表。香港參加委員會的,則有駐京辦、工業貿易署、工商科技局、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財經事務及稅務局、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律政司、香港海關、工業貿易署、衛生署、機電工程署等機構的代表。而澳門方面則有貿促局、經濟局、民政總署、金融管理局、澳門海關、衛生局、港務局等機構的代表。

按此模式,大陸方面參加「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機構,將於參加「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機構基本一樣,只是國務院港澳辦將改為國台辦、中聯辦則改為海協會,並有可能會增加農業部。而台灣方面參與「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機構則可能會有「陸委會」、海協會、「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署」、「經建會」、「農委會」、金管會等機構。

可能是為了減輕台灣方面對「一國兩制」的疑慮,已將「CEPA」架構中的「聯合指導委員會」,改為「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亦即去掉了「聯合」二字,並以「合作」取而代之。實際上,台灣方面就有輿論認為,如將「兩岸經濟委員會」和「CEPA」D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相連結,必不為馬政府樂見。「CEPA」和「ECFA」竟有根本差異:「CEPA」簽署的前提之一是「一國兩制」;「ECFA」則立基於台灣做為一個「WTO」會員應享的權利,乃至「中華民國主權獨立」的事實。

之所以要避開「聯合」二字,確有「回歸」的意涵考量。實際上,在中英、中葡談判後,都分別設有一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進行香港、澳門主權移交前的各項工作。小組是中國和英國/葡國為保證「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的有效實施,並為香港/澳門政權的交接創造妥善條件而設立的旨在進行聯絡、磋商及交換情況的機構。由中英/中葡雙方各派一名大使級的組長和另外四名成員組成。每方還可指派必要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人數通過協商確定。該小組不干預過渡時期香港/澳門的行政管理,也不對其起監督作用。它的主要職責是:一、就「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及其附件的實施進行磋商;二、就與香港/澳門政權交接的有關事宜交換情況並進行磋商;三、就兩國政府使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發展對外經濟、文化等關係所需採取的行動進行磋商;四、就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交換情況並進行磋商。

值得注意的是,當一九八五年鄧小平接見英國外相賀維提出成立中英聯合小組的建議時,英方是予以拒絕的,原因是英國對聯合小組進駐香港存有戒心,怕它將來成為香港的第二權力中心,會造成中英「九七」之前聯合共治香港的印象。後來,英方無法拒絕,就提出反建議,同意設立聯合小組,但要加上「聯絡」二字,表示只起協調聯絡作用,不管實事。聯合聯絡小組可在北京和倫敦舉行磋商,不在香港常駐。中方對英方同意設立聯合小組表示贊賞,名稱的事可以按英方的提案。關於磋商地點,中方提出早期可以在北京、倫敦兩地舉行,但隨著「九七」的臨近,雙方需要協商的事務會越來越多,不可能兩地來回跑,在香港辦公比較方便。後來賀維也接受了。至於在中葡談判過程中,葡方對設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及小組進駐澳門的建議,則照單接受。

盡管兩岸「ECFA」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與中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不是同一回事,但「合作」兩字,卻作為兩岸分隔六十年後,終於在經濟領域有了一個「合作」的機構,這比過去海協會和海基會的「隔桌談判」又前進了一大步,是一種新型的協商模式。更重要的是,「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由兩岸的相關行政機構的官員直接參與,不同於海協、海基會那樣需戴上「白手套」,包括兩岸各相關行政機構的官員分別以海協、海基會的「顧問」身份與會,那就更為直接了。今後兩岸如進入政治對話階段,也同樣可以採用此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