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黨再提反「ECFA」公投案形勢嚴峻

台聯黨提出的「反ECFA」公投案六月三日被「公審會」駁回之後,仍心猶不甘,除了是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之外,再次搜集到十萬零四千二百九十三人聯署,於「ECFA」簽署的翌日——六月三十日,向「中選會」提交新版「反ECFA」公投案。昨日,「中選會」開會審議台聯黨所提新版「反ECFA」公投案,認定台聯黨所徵集到的連署人數,符合《公民投票法》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數千分之五以上」的規定(按: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數為一千七百三十二萬一千六百二十二人,公投提案人人數應達八萬六千六百零八人以上)。因此予以初步通過,並將送「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中選會」昨日在審議台聯黨新版「反ECFA」公投案時,還認定這個新版「反ECFA」公投案並未有「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的情事。而六月三日「公審會」駁回台聯黨舊版「反ECFA」公投案的理由,就是認定該公投案是屬於「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的「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以「公投案」的「主文」--「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與其表達了反對「ECFA」的立場,並陳述了大堆反對「ECFA」的理由的「理由書」相互矛盾為由予以駁回的;而台聯黨所謂的「新版」公投案的主文 ,其實就是舊版「公投案」的主文,一字未改 --「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但其「理由書」則改採中性字眼,故「公審會」是否會再次駁回台聯黨的「公投案」?也就值得觀察。

實際上,稍為熟悉公投法理的人都知道,台聯黨提出的「公投案」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的。這是因為,公投的方式有「創制」和「復決」兩種。在「創制」方面,是由於政府未能推動一項政策,而由公民發動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動。因此,「反ECFA公投案」並不屬於「創制公投」。而「復決」則是政府要推行一項政策,公民要透過公投來表達反對的態度。從臺聯黨的立場看,它所要表達的是反對「ECFA」的態度,但其「公投案」主文卻是表述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顯然是不符「復決」的邏輯。因為按照「復決」的邏輯,其主文表述應是「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當然,台聯黨仍要這樣做,明顯地是有其陰謀的,這是一項「苦肉計」。因為台灣地區的《公民投票法》所設計的門檻甚高,而前三次六項公投議題也均有遭否決的前鑒。故而台聯黨在構思這項公投案時,早就已經「打定輸數」,明知即使是能混過「公審會」這一關,得以付諸公投,也將會因門檻過高而被否決。因此,就故意將「公投案」主文寫成「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倘被否決,就等於是主流民意「不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可見其政治算計之深。

其實,由台聯黨提出的「ECFA公投案」,還有更陰險的一著,就是要籍「全民公投」來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以符合「臺獨」基本教義派「臺灣前途應由臺灣全體住民決定」的概念,實現「法理臺獨」。實際上,「公投案」中「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表述,這本身就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國家定位的規定的。因為按《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同屬「中華民國」,簡稱「中國」。由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表述台灣海峽兩岸的。但台聯黨的「公投案」卻將大陸表述為「中國」,等於是以逆反表述的形式,宣告台灣地區並不屬於中國,而是另行成為一個不叫「中華民國」亦即簡稱為中國的「國家」,這明顯是違憲的。而台聯黨內有不少憲法學專家,其主席黃昆輝也曾任過「陸委會」主委和「內政部長」,曾長期主持兩岸關係和內政事務工作,當然知道「中國」一詞的涵意,也知道在法理上應以「大陸地區」來表述對岸。因此,台聯黨的「公投案」將大陸地區表述為「中國」,並不是疏忽或「習慣成自然」,而是刻意為之,就是企圖透過操作「公投案」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倘若「中選會」和「公審會」均沒有駁回該案,就等於是馬政府已確立「台灣海峽,一邊一國」,陷馬英九於不義。這就是黃昆輝及其背後的李登輝的陰險之處。

現在台聯黨在提交新版「公投案」時,轉換了手法,其「公投案」的「主文」不作改動,但「理由書」則改採中性字眼,使到「中選會」認為「主文」與「理由書」不存在相互矛盾之處,因而予以通過。這就把一個燙手山芋拋給了「公審會」,迫使「公審會」不得不通過該「公投案」。在付諸公投時,讓台聯黨的「苦肉計」將以蒙混過關。因為「公投案」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而按以往三次「公投綁大選」的經驗,由於公投的兩道「門檻」--投票率和贊同率都甚高,可能會遭到否決,這就成了主流民意反對台灣與大陸簽署「ECFA」。已經簽署並已按法定程序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因而屆時已經實施的「ECFA」,就會成了不符主流民意之物,其後果是極為嚴重的。

但「公審會」並不會束手就縛,仍將會有很多理由予以駁回。其中一條就是,台聯黨的「公投案」,並不符合有關公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按照國際慣例,國家體制及其組織法,國家財政或預算,金融,國際公約的批准,稅賦,國際事務,特赦等,不得進行公民投票。台灣地區《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也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而「ECFA」有大量內容涉及關稅、投資。因此,這已註定了「ECFA」是不適用於「公投」的。但是,臺聯黨卻要對「ECFA」提出「公投案」,這明顯是衝擊法制的違法行為。現在就要看「公審會」是否具有這樣的政治智慧,以「公投案」違反《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為由,再次駁回台聯黨的「反ECFA公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