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悠悠之口應盡快興建司法機關樓宇 為杜絕悠悠之口應盡快興建司法機關樓宇

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前日向立法會議員介紹新城市填海區規劃,這是繼「二十三條立法」之後,政府第二次邀請議員自由出席介紹會。因為新城市填海區規劃中的B區是在中央政府尚未正式批覆之前就已「偷步」完成填海工程的,而且一直以來都有傳言B區的土地早就已經批給私人實體作商業發展之用,故此成為介紹會的關注重點之一,不少議員都圍繞著這個問題發問。而劉仕堯則明確作出澄清指出,直到目前為止,特區政府未有把新城填海區用地批予任何私人實體,未來亦將嚴格按照法律發展及批地,且會先考慮以拍賣方式批出新城填海區用地。劉仕堯又表示,為配合港珠澳大橋工程,在五幅新填海地中,將會優先發展A、B區。

劉仕堯的澄清,應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們對「黑箱作業」、「私相授受」的疑慮。但由於早已有一些私人發展商以平面規劃圖或立體模型等形式,公開展示了其將會使用B區填海地的「發展規劃」,故仍未能完全消除人們對B區填海地「名花有主」的疑慮,而且還是「恆不信者不信」。因此,劉仕堯光憑自己口頭上的宣示,還是並不足夠的,還得以政府的實際行動,去杜絕人們悠悠之口 。其中的一個方法,就是公開宣佈,B區不作任何私人發展用途,全部留來作為政府辦公樓宇和道路重建、旅遊休閑、公園綠化用地,亦即凍結其原先曾有規劃的「商住社區」部份。為加強宣示力度及說服力,應盡早宣佈原來早有規劃的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包括各級法院、檢察院,還有廉政公署等)的動工建設,並明確指出這些公共機構的用地範圍(其中有部分可能就是與某些私人發展商所聲稱的「樓盤發展用地」範圍重疊),或許將會更為有效。

實際上,現在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除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是有自己的獨立建築物之外,從初級法院、行政法院,到檢察院,再到廉政公署,都是租借商業大樓辦公,以至是連同執行審判職能的法庭也是安排在商業大樓之內。不但是缺乏司法機關的嚴肅性,甚至因為是在商業大樓之內,而產生了司法機關與商家「關系密切」的視覺效果或是聯想。即使不會引來論政人士「官商勾結」的抨擊,也確是在觀感上予人「司法中立形象難以保證一塵不染」的印象。而且,也不利於司法保密。

何況,在執行審判任務時,經常可看到荷槍實彈的獄警、特警押解嫌犯進出商業大樓,並為安全起見,而佔用了電梯,暫時停止大樓內的其他人員使用,相當擾民並有侵犯同棟大樓內其他用戶權益之嫌。更為擾民的是,當那些疑犯、被告套著手銬被武裝警員押著進出這些商業大廈,混在出入於該商業大廈的文員和洽公人員之中時,形成了頗為尷尬的場景,也使文員和洽公人員感受到心理威脅。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司法機關和準司法機關,除行政法院外,都附帶有「羈留室」。而現代意義上的被羈押人,是指被司法機關或其他專門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和理由,關押在專門場所而剝奪了人身自由的人。其中,不泛是可能會對社會構成暴力威脅的嫌犯。但其羈押及待審場所都是設在商業大廈之內,即使是建築得再牢固,也將難保「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倘不幸發生逃柙事件,必會對該羈押場所所在的商業大廈造成極大的滋擾。就算是固若金湯,「一個也跑不掉」,也讓在同一幢商業大廈內工作的公司職員們產生某種心理陰影。

本來,據說曾有規劃,將終審法院對開海面的新填海地(即B區),作為新的司法機關集中區的預定地,亦即在此興建新的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大樓,並將初級法院、檢察院及廉政公署都遷到在此興建的新大樓辦公,以求集中的。由於此地與商業區相隔較遠,而且是各司法機關相對集中,倘再加上這些司法機關大樓的外形設計得宜的話,相信有利於營造司法機關的權威,及有利於便民,應是受到廣大「澳人」歡迎和支持的。

但為何如此一個合理的規劃,卻又是久不見動靜?如果說,過去這幅填海地因是尚未得到中央批准就「偷步填海」,倘就「搶建」司法機關大樓,將會更進一步傷害中央的權威,因而特區遲疑不決,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中央政府已於去年底批准了澳門特區的新填海區計劃,其中就包括了終審法院對開海面這幅填海地,因而等於是追認了「偷步填海」的合法化,那就可以興建司法機關大樓,亦即是在此興建司法大樓完全合法化,但仍未見動靜,尚未被納入特區的固定投資計劃,那就令人費解了。

這就與澳門司法機關的法官不足一道,形成了澳門司法機關的一道「亮麗風景線」了。不但是司法官不足,而且連司法機關都沒有自己辦公處所。相信,在內地即使是財政狀況最為困難的省級行政區域,都不會如此。而相對地,澳門特區的財政實力是全國最強的,人均GDP位居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區之首。但司法機關的建設卻仍是處於落後狀態,如果不是特區輕視司法機關,因而在客觀上形成司法機關的形象被「矮化」的話,那就是司法機關不重視自己的形象和辦公權益,樂於見到自己的形象受到貶抑,因而沒有向特區政府提出相關要求了。

實際上,司法機關作為與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三大政權機關之一,確是有必要樹立起其尊嚴性的。因此,興建新司法機關辦公大樓,與「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並不衝突。新司法機關辦公大樓的興建,可與萬九公屋的興建並駕齊驅,相信「澳人」不會有意見,可以放心去大幹。

而且,倘特區政府能夠宣佈並在短時間開工興建,這就不但可以澄清所謂「名花有主」的疑慮,而且也可解決司法機關與商家「關係密切」的問題。當然,由於這些政府辦公樓宇的高度不會很高,也可避免再發生類似「遮塔事件」的遮擋主教山的問題。而如是批給私人發展商作商住樓宇,按其追求最大利潤的規律,必然是會追求最大容積率,一味將樓宇增高,必會遮住海岸線及主教山,屆時又得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遺中心花費一番喉舌作出解釋。

補正:一、昨日本欄第三段第四行「二十年」為「二十五年」之誤;

二、在一九九一年之後,還簽了一個為期五年的合約,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故有文中「按上次『慣例』再延五年」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