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實妥善處理台灣與他國洽簽「FTA」問題

中央社昨日報導稱,北京當局最近對台灣希望和其他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議(「FTA」)出現不同聲音,對此,正在臺北出席「中國現代化學術研討會」的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表示,「我想王毅主任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而在台灣方面,日前「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也表示,大陸方面對台灣與其他「WTO」會員體簽訂「FTA」的態度,還應是以王毅的「合情合理對話,務實妥善處理」說法為準。

實際上,王毅是於六月二十九日在重慶兩岸簽署「ECFA」之後,以「合情合理對話,務實妥善處理」來回答台灣記者的詢問的。就在同一場合,商務部副部長薑增偉也回答了台灣記者同一問題的詢問。他指出,在不違反「九二共識」前提下,可做合情合理安排。按道理,作為國台辦主任的王毅,是大陸方面對台事務的政治掌門人和把關人;而姜增偉作為商務部主管港澳臺貿易事務,實際上也是兩岸「ECFA」和內地與港澳地區「CEPA」的主簽人,亦即商務部掌管兩岸貿易事務尤其是「ECFA」及「FTA」的主管副部長,因而兩人的說話應是「說了算」的。當然,王毅和薑增偉的話,正是落實「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關於「促進協商台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共識的具體表現。

要弄清台灣能否與外國簽署「FTA」的問題,就應弄清台灣在「WTO」中的地位。中國是「WTO」的前身「GAPT」的創始國之一。聯合國於一九七一年恢復中國的合法地位後,「GAPT」理事會通過決定,取消台灣當局在「GATT」的觀察員資格。一九八六年七月,中國正式提出恢復「GATT」締約國地位的申請。而台灣方面則一直企圖以「復關」的名義提出加入申請。

台灣無論是要「復關」還是要「入關」,都不可避免地要引起政治、法律和經濟三個方面的問題,核心是主權問題。在台灣遞交「復關」申請後,中國總理李鵬於一九九一年十月致函「GATT」締約方政府政府首腦和「GATT」總幹事,就恢復中國在「GATT」締約方地位及中國台灣加入「GATT」的問題闡明瞭中國政府的基本立場:鑑於「GATT」是政府間國際組織,台灣加入「GATT」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解決此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二、只有恢復了中國「GATT」締約方地位,才能同意台灣以中國的一個單獨關稅區加入「GATT」;三、關於台灣參加「GATT」問題,必須同中國政府協商並達成協議。李鵬在信中還表示,在此前提下,相信能找到妥善辦法解決台灣參加問題。在未經為中國政府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企圖推動成立「GATT」台灣工作組,是對中國國家主權的無視,我國絕對不能接受。希望「GATT」秘書處能認真考慮和充分尊重中國政府這一立場。

「GATT」理事會接受了中國政府的立場和建議。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GATT」理事會經過與中方以及各締約方廣泛磋商,由理事會主席發表聲明,承諾按照「一個中國」原則、「中先後台」,台灣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臺北』)」名稱加入的原則,處理台灣「入關」問題。「GATT」理事會還決定,成立「台灣入關工作組」,並按慣例允許台灣派出觀察員出席理事會會議。同時,「GATT」理事會主席在理事會會議上進一步說明,「中國臺北」作為「GATT」觀察員期間以及隨後作為一個締約方,其代表身份與香港、澳門代表身份相同。總之,「中國臺北」的代表銜不得有任何主權國家的名義。

對此,台灣當局當然很不滿意,但形勢迫人,也不得不接受。一九九四年六月間,「經建會」副主委薛琦就對筆者表示,台灣是一個市場經濟已經完全發育成熟的地區,實際上此前亦曾分別與美國、日本簽署了「最惠國待遇」協議,早就具有加入「GATT」的條件;而大陸才剛剛從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才剛開始發展,亦即「入關」的條件尚未成熟。但是,卻是要求一個成績優異的「弟弟」,必須等待學業不佳的「哥哥」的成績提升上來之後,才能「兩兄弟」一齊「畢業」,而且還要是「哥哥」先拿到「畢業證書」一天,很不公平。

但真的是「形勢迫人」,資源奇缺、過於依賴對外貿易的台灣,在飽受西方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之下,只有盡快「入關」才能找到出路,因而不得不接受這個條件。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GATT」被「WTO」取代。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的「WTO」部長級會議上,按照「中先台後」的原則,中國和「中國臺北」分別於十二日和十三日簽署了加入議定書。此後,中國於十二月十二日,「中國臺北」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為「WTO」成員。

因此,從理論上說,台灣也是「WTO」的成員之一,當然可以與「WTO」的任何一個會員體簽署類似自由貿易協議之類的協議,而不一定是「FTA」。但是,在實務上,看來還得遵守某些條件。

其一、是在時程上,必須遵守「中先後台」原則。「GATT」理事會主席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發表聲明所闡明的「中先後台」原則,同樣也適用於海峽兩岸與「WTO」成員體簽署「FTA」的時程先後次序問題,尤其是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按此,現在中國已分別與東盟十國和日本、韓國簽署了「十加一」及「十加三」協議,台灣也可與東盟十國(其中的新加坡,據說已與台灣洽談成功,只有陳唐山一句「鼻屎那麼大的國家」才搞砸了)及日本、韓國簽署。至於美國等尚未與中國簽署「FTA」的國家,台灣還得「等一等」。

其二、是在定位上,台灣必須遵循一個中國原則。正如「 GATT 」理事會主席所認定那樣,中國臺北作為 「GATT」 觀察員期間以及隨後作為一個締約方,其代表身份與香港、澳門代表身份相同,中國臺北的代表銜不得有任何主權國家的含義。也就是說,台灣雖然也是「WTO」的會員體,但其位階只是與香港、澳門相同,並非是國家主體。台灣在「WTO」中的身份,只是一個「單獨關稅區」,只是中國這個國家主體的成員之一,真正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根據「GATT」的相關規定,「單獨關稅區」需要經對負國際責任的締約方提議並發表聲明證實該「單獨關稅區」「在其對貿易關係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上」享有完全自主權。也就是說,作為「單獨關稅區」並不意味著其與國家主體會員具有同等的對外簽訂國際經貿關係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權力。因此,中國臺北也就不能自由地與「WTO」其他成員進行經濟一體化化安排。由於「單獨關稅區」不是主權國家,作為有限的國際主體,它本身沒有締約權,對外簽訂國際貿易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資格必須得到其所屬主權國的授權或確認,並且其行為與活動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換句話說,「中國臺北」在沒有得到中國大陸的授權或確認之前,它是不能與其他國家商簽「FTA」的。因此,中國臺北要與某一國家簽署「FTA」,其前提是必須得到中國的同意和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