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範疇宜理直氣壯打擊互聯網新型犯罪 保安範疇宜理直氣壯打擊互聯網新型犯罪

保安範疇的二零一一年度「施政方針」,雖然在「二零一零年度施政情況」中,有介紹了保安範疇在二零一零年度,進行打擊金融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的情況,指出曾就此作出了若干預防措施,包括通過宣傳活動提醒公眾注意這種類型的犯罪,如濫用信用、空頭支票、詐騙、偽鈔、勒索,偽造檔,信用卡欺詐等,同時亦增加了對相關案件的技術和偵查能力,積極有有關部門的合作。此外,司法警察局積極開展電腦犯罪乘偵查工作,期間成功偵破了在本澳互聯網討論區多次發出恐嚇、勒索、誹謗及侮辱等方面的重大案件;但在「二零一一年度施政方政方針」部份,卻並未有對此進一步跟進。

就此,唐曉晴議員提出,本澳治安已有改善,警方可騰出空間處理新型犯罪及檢討工作重點,例如網上欺詐等,並指出互聯網已顛覆日常生活秩序,如沒有系統打擊網上犯罪,很容易引起侵犯言論自由的憂慮,警方亦應利用網絡接受舉報。唐曉晴又稱,現時涉及例如勒遷等強制手段,需由警員協助執行,但執行警員需面對眾多法律問題,對警務人員而言是很大挑戰,若警方只隨機派出沒有相關法律知識的警員處理,有可能影響執行程式。而司法警察局長黃少澤則作出回應稱,現時的網上動態已有許多構成犯罪包括公罪,司警未來設立的資訊罪案調查處會主動調查網上公罪,但若網上犯罪屬於私罪或半公罪,司警只會在私人控訴或受害人告訴下才會展開調查,沒有必要憂慮言論自由受損。他認為是既預防打擊網上犯罪,亦可確保言論自由。另外,司警未來的資訊罪案調查處會主動在網上巡查及網上情報分析,又會加強網絡安全宣傳及教育工作。

這裡所指的網絡犯罪,是新型犯罪的一種。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變化,以及世界各國各地區相互交流的日益頻繁,新型犯罪不斷出現。並且隨著經濟、技術等因素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急劇複雜化的犯罪方法、犯罪形態,混淆著人們的視線,例如電腦網路黑客犯罪等。對於這些前所未有的問題,需要有一套全新的解決方案去幫助人們認請這些問題的實質,以便使法律更好地服務於社會與廣大澳人。的確,由於網路的虛擬性,如今網路犯罪的形式可謂是多種多樣。比如,盜取他人網路帳號、密碼或虛擬貨幣、製作傳播網路病毒;又如,將網路作為犯罪場所或媒介的犯罪,建立淫穢網站、傳播淫穢圖片,發佈賣淫資訊等。為此,世界各國均有打擊網路犯罪之舉,但是網路犯罪仍然倡狂。這是由於網路犯罪具有犯罪成本低、

傳播迅速,傳播範圍廣,智慧性高、隱蔽性強、風險性低、危害性大,利用網路進行金融犯罪的比例不斷升高等特點。而且,互聯網本身具有跨地域、國界國性,沒有空間限制,而使網路資訊散佈迅速,基本上沒有時空限制,影響範圍極其廣泛,層次極其繁多。而在網上來源網址可以假造,犯罪者身份有可能隱藏起來,加以網路犯罪證據極為有限,其證明力又大打折扣,而且極易被毀滅。據英國TradingStandard Institute公佈的調查顯示,百分之二十五的網站不安全,黑客可以得到客戶的信用卡資料以及其他更多的資訊。同時,還發現網上購物還有交貨速度慢,價格昂貴等問題。該機構還發現,百分之三十八的訂貨無法準時送達,百分之十七的訂貨沒有送到。

還須注意到,互聯網犯罪除了是利用電腦來詐財之外,另外一種最廣泛的犯罪形式,就是借助網路等現代傳播資訊手段,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網路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因為對網路誹謗的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的價值衝突。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在打擊網絡誹謗的同時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以衡平國家、社會、個人三者之間的關係是一個難題。這也可能是有關執法者雖然在打擊利用互聯網進行商業犯罪活動方面表現勇猛,但卻不大願意碰觸互聯網犯罪中的誹謗、造謠等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

然而,近年來隨著網路的普及,利用互聯網發佈公民隱私、欠文明甚至誹謗色彩言論的網路誹謗行為時有發生,論壇上進行人身攻擊的現象甚囂塵上,或政治攻擊,或無中生有,或穢語謾駡,完全無視法律,將論壇搞的烏煙瘴氣,有些人身攻擊還大有「文革」遺風,以政治帽子和污蔑替代說理,肆無忌憚,霸道蠻橫,甚至侵犯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在網上未經同意地公佈當事人的姓名、電話、位址等個人資訊,幹擾了當事人的生活的安寧權和隱私權。或是

在網路上隨便公佈當事人的照片,甚至進行惡搞,侵犯了肖像權。由於互聯網具有傳遞快捷、範圍廣泛等特點,因此相比之下,利用互聯網進行人身攻擊甚至是誹謗犯罪更具社會危害性。

還有一些網友利用網絡張貼未作證實的傳言甚至是刻意製造的謠言,造成社會恐慌,就更是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穩定。去年內地等地有網友胡亂張貼「地震預告」貼子,導致幾十萬居民跑到街外,人心惶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群眾工作和生活,就是活生生的例子。現在最值得注意的是,在後國際金融風暴時期,人們正努力恢復經濟,但經濟恢復仍很脆弱,而美國卻祭出「量化寬鬆」政策,更增加恢復經濟的複雜性和難度。倘在此時有人在互聯網上張貼與金融有關的不實言論,包括「銀行擠提」等,就極易引發金融和社會混亂,破壞繁榮穩定。

有人可能認為,在網上張貼不負責任的言論,是屬於言論自由。實際上司警局在查處某些互聯網案件時,就有人以「侵害言論自由」來進行「反偵查」。這是混淆了言論自由與誹謗造謠的界限。言論自由並非是無限制的,也須受到自到法律的規範。對負面現象可以批評,而且也應該批評,但不得捏造事實,也不得進行情緒化的人身攻擊。如果說,情緒化語言尙算是屬於道德層次的話,那麼捏造事實就是屬於刑事責任了。還有一種不良現象,就是「網路推手」們可以任意推貼,但當有人發表不同意見時,就攻擊別人是「網絡打手」,豈非是「只准自己放火,不准別人點燈」的霸道行為?這種做法,曲解了主意的真諦,因為民主的主要內涵是包容,允許各種不同意見公開發表;自己的言論只是一家之言,並非代表全部民意。當遇到不同意見時,雖然並不認同,也要讓人把話說完,「即使不同意你的觀點,也要尊重和保衛你的發言權」。

因此,對新型犯罪中的互聯網犯罪問題,執法機關應當理直氣壯地依據法律嚴格執法。從「施政方針」看,澳門執法機關尤其是司法警察局有受理此類案件,而黃少澤局長也表態,作為私罪的網絡誹謗,只要事主報案,就必然會受理。這是正確的態度。在這方面,黃局長的表態是正確的,遺憾的是保安範疇的「二零一二年度施政方針」卻迴避了此問題,未能理直氣壯地表達態度。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