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建立刑事司法協助確有不少障礙 內地與澳門建立刑事司法協助確有不少障礙

「第三屆粵港澳法學論壇」前日在本澳舉行。澳門特區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在論壇上發言指出,現在粵港澳三地的司法實務方面的合作仍然存在著障礙,除了具體制度的差異,還存在著更深層次的問題。除民商事領域的合作以外,涉及刑事領域的司法合作更是如此,尤其是隨著區域聯繫日益密切而衍生了多種形式的跨境犯罪,也讓我們更深刻地體會到多層次交流的重要。而廣東省法學會會長王駿亦認為,三地的司法協調機制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而在日前召開的「第三屆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上,也有類似的提法。

這是一種十分奇特的情況。回歸以來,澳門與內地許多領域的合作協議,包括涉及到「WTO」原則的「APEC」,都是很快就能洽簽成功,唯有內地與澳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在商討了多年之後,仍然未能簽署。其中的原因,尚未有公佈,我們不得而知。但很明顯地,雖然澳門地區已回歸祖國,但由於澳門曾長期實行葡國法律制度以及澳門回歸祖國後實行「一國兩制」的原因,澳門特區形成了與中國內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就刑事法律而言,兩地立法背景不同,法律內容相異,運行機制有別,因而在解決跨法域刑事法律問題方面存在諸多法律障礙,尤其是內地與澳門的法律存在著種種衝突,因而極有可能是由於兩地的法律衝突而令到內地與澳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遲遲未能簽署。

實際上,內地與澳門之間確實是存在著嚴重的法律衝突。就從國家「刑法」與澳門「刑法」的衝突看,既有管轄範圍的衝突,也有對地域適用的衝突,對人適用的衝突,以及外國人在外犯罪適用的衝突,還有時間效力的衝突等。比如,國際公法上有關「引渡」的一些原則規定,如「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本藉人不引渡」,還有「雙重歸罪原則」等,是否也應比照適用於屬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關係上的「遣返」問題。尤其是「雙重歸罪原則」問題,當年「永利」迫使澳門立法的「賭場借貸法律」,就使得澳門賭場內的高利借貸活動合法化;但在內地,這種活動是違法的,這就使到內地與澳門的司法機關和警政單位在處理跨境的「賭場高利借貸案」時,發生法律衝突。值得慶幸的是,在國家「刑法」與澳門「刑法」對犯罪規定的衝突方面,隨著《維護國家安全法》及《駐軍法》,以及澳門特區一系列維護駐軍利益的法律的立法或在澳門特區適用,一些原本在「雙重犯罪」問題上存在衝突的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得到了很好的解決。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死刑的問題。眾所周知,內地「刑法」是設有死刑的,而澳門「刑法」卻是不設死刑。按照中國內地刑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內地「刑法」不適於澳門。為此,在起草《澳門基本法》和進行諮詢期間,不少澳門的草委、諮委及部分群眾,曾強烈要求在《澳門基本法》中寫上「不設死刑」。這就形成了內地與澳門之間是否也適用「死刑犯不遣返」的衝突。由於澳門特區與一些國家所簽署的引渡協議,是寫有「死刑犯不引渡」條文規定的,據此,如果澳門特區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上的態度因為對內地與其他國家有區別對待,可能會招致外部社會「雙重標準」的批評。實際上也將影響到澳門的司法獨立和高度自治。但是,倘若澳門特區就此過分強調自己的自治和司法獨立,又將會觸及「一國兩制」中的「一國」的大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澳門基本法》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由於《基本法》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在澳門繼續有效,未來內地與澳門兩地的逃犯協定,在死刑的問題上,是否需要顧及該「公約」第六條以至第七條的規範?

對於死刑犯是否移交問題,香港的陳弘毅教授曾提出一個折中的方案,認為應區別對待特民和內地居民,即如果被要求移交內地受審的犯罪人香港拘禁,則可以適用「死刑犯不移交」原則;如果被要求內地受審的犯罪人是內地居民,則不適用「死刑犯不移交」原則。也就是說,對於這種情形,港澳可以「本地居民不移交」作為不移交的理由,而非「死刑犯不移交」原則的適用。

但是倘某外國公民在中國內地實施了依照內地「刑法」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後,又藏匿在澳門,而這個嫌疑人的國籍國卻已與中國澳門特區簽署了引渡協議,如中國內地主張對這個疑犯的管轄權,澳門特區就將陷於兩難。倘同意向內地移交,有違自己與外國達成的協議;倘是加以拒絕,則有冒犯中國對澳門特區的主權或管轄權之嫌。

實際上,要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就需要對「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做深入的領會。如果一味強調「一國」,不僅會對澳門的自治與司法權獨立造成一定的影響,更有可能對澳門特區依法治澳理念造成侵害;而如果一味強調「兩制」,不僅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本身可能會停滯,而且還會殃及內地與澳門特區同屬「一國」這一根本前提。

當然,有些是屬於特區高度自治事務範疇的司法原則,還是要堅守的。比如,按《澳門基本法》和澳門「刑法」規定,澳門刑事訴訟制度中,有如下幾點原則,其一是無罪推定原則,又延伸出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原則,對司法官的詢問有保持緘默權的原則,這與內地實行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有明顯衝突;其二是提告一方負舉證責任;其三是疑點利益歸被告。這些,都與內地的司法制度和實踐,有較大的差異,在於內地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時,是應當堅持澳門特區的法律制度的,這是維護澳門特區的法制形象的需要。

當然,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的法律衝突,還有其他的一些內容,而內地與澳門特區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障礙,是否就是上面所述?因我們不是當事人,不得而知。但就從上述的一些內容看,這些障礙還是很大的,必須設法予以解決。

如果說,內地和澳門的相關部門不重視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問題,這並非是事實。實際上,早在澳門回歸之前,兩地的司法和法學領域的團體、機構,就已舉辦過「中國內地與澳門法律實務研討會」,及「中國區際刑事法學刑事司法協助學術研討會」,探討中國內地與澳門進行司法協助的問題。回歸後,類似的研討會也已舉行過多次。在理論探討的基礎上,兩地有關部門也已就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進行了接觸磋商。為了盡快堵塞兩地社會治安的法律漏洞,為了使內地與澳門打擊跨境刑事犯罪活動的合作更為暢順,內地和澳門的相關部門都應盡早實質性地進行兩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磋商,並首先就移交逃犯簽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