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5/2011號法律的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法律規定了禁止吸煙的地點,以及在禁止吸煙的地點的顯眼處,須張貼面積不小於十五厘米乘二十厘米或二十厘米乘九厘米的式樣經行政法規核准的標誌。在上述所指標誌之下,須以中文、葡文及英文註明違法吸煙者可被科處的最高罰款金額。違反張貼規定者,科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禁止吸煙的地點包括:

1. 提供衛生護理的場所,尤其是醫院、診所、衛生中心、醫務所、救護站、化驗所、藥房及提供無須醫生處方的藥物的地點;

2. 為未滿十八歲人士而設的地點,尤其是幼兒院、托兒所及其他幼兒護理場所、兒童及青年院舍、休閒活動中心、度假屋、度假營及其他同類場所;

3. 小學及中學教育場所;

4. 易燃產品銷售場所及燃料供應地點;

5. 生產、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利用易燃的物料或產品的生產或工業單位;

6. 高等教育場所及職業培訓中心;

7. 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當局部門或機構的所在地;

8. 工作地點;

9. 公共及私人實體內專供其人員使用的飯堂及食堂;

10. 老人院舍、殘疾人士院舍、日間中心、社區中心、庇護工場、康復中心及戒毒戒酒收容單位;

11. 酒店場所;

12. 餐廳、飲食場所、飲料場所及卡拉OK場所;

13. 娛樂場;

14. 酒吧、舞廳、蒸汽浴室及按摩院;

15. 銀行機構,包括放置自動櫃員機的室內場所;

16. 百貨公司、購物商場、超級市場、街市及商店;

17. 港口、機場及鐵路設施;

18. 設有上蓋的集體客運車輛總站;

19. 集體客運車輛候車亭;

20. 電影院、劇院、表演室、表演場所以及其他推廣藝術及表演的地點;

21. 屬公共部門管理的公園、花園及綠化區;

22. 體育設施;

23. 由公共行政實體負責維持安全和監管的泳灘;

24. 公共泳池;

25. 博物館、藏品陳列館、文化中心、檔案室、圖書館、會議室、閱覽室及展覽室;

26. 屬健康俱樂部類型的場所、健身院、健美院、理髮店、髮型屋及美容院;

27. 遊戲機中心、桌球室、保齡球場及網吧;

28. 升降機、扶手電梯及同類設施,行人天橋及行人隧道;

29. 集體客運的車輛及船隻、電動纜車;

30. 的士、救傷車及運送病人的車輛;

31. 設有上蓋的停車場;

32. 不屬以上各項所指的其他供集體使用的室內場所。

法律還規定了某些地點的室外範圍可以吸煙。另外,酒店的室外範圍及所設的住宿單位或房間、機場設施的吸煙室等;以及娛樂場所設立不超過公眾使用區域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吸煙區可以吸煙。在禁止吸煙地點吸煙,科四百元或六百元罰款。

該法律亦規定了在澳門特區銷售或製造的捲煙的焦油含量不得超過每根十七毫克;以及禁止向未滿十八歲人士銷售等。對購買者年齡有懷疑時,銷售前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拒絕出示文件者,推定為未成年人。違反規定者,科三千元罰款。

該法律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娛樂場禁止吸煙的規定,自上述日期起計一年後生效,而在酒吧、舞廳、蒸汽浴室及按摩院,禁止吸煙的規定,自上述日期起計三年後生效。另外,衛生局應透過轄下部門設立協助有意戒煙者的專科門診。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