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斷官商海外腐產“黑鏈”

年前,《瞭望》新聞週刊在北京、江蘇、廣東等地採訪發現,中國內地居民投資移民人數近年來持續增加,特別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地,來自中國的移民比重迅速擴大,有的占七成以上。伴隨這股移民潮,一些官員與商人非法轉移資產出境並外逃不歸現象,引人注目。

針對官員借投資移民非法轉移資產滯留海外的調查顯示,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這種現象較改革開放初期日趨嚴重,且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表現更為突出。

“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2010年5月19日出逃的安陽市委副書記李衛民,目前出境的可能性很大。”河南省政法系統一位幹部告訴本刊記者。李衛民是2009年8月從三門峽市調任至安陽,此前是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長。在他調任期間,三門峽市掀起一場反腐風暴,包括一名副市長、一名縣委書記在內的多名當地要員落馬。

“現已初步查明李衛民與三門峽系列腐敗案密切相關,其中一筆收受賄賂的金額就達100萬元。他對此可能早有思想準備,並在出逃前進行了周密策劃。”一名負責李衛民案的人士透露,李衛民出逃前,購買四部手機和多張手機卡方便聯繫,並準備了出國手續。

出逃之後不知所蹤,很可能使用了假身份證。同時,李衛民除了留給妻子的部分財產外,其餘財產現已不知去向。“我們通過各地海關查閱了出境人員,目前還沒有線索,也沒有查到他使用自己身份證的記錄。綜合分析其出境的可能性比較大。”

2010年7月23日,廣州市花都區畜牧獸醫局局長劉榮福按規定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假,請求於8月18日~9月7日期間休假。其後,劉於8月19日持因私護照出境前往美國。劉在休假期間以遭遇交通意外受傷骨折為由,委託其單位再次向區政府分管領導請休病假1個月。截至目前,劉出境滯留已多月。

本刊記者從廣州市紀委獲悉,2010年10月14日,劉榮福被免去花都畜牧局長職務,其出境未歸的問題已經移交給紀委監察局調查,目前案件仍在調查之中。據瞭解到的消息,劉榮福此前曾多次拒絕向當地外事辦歸還因私護照,並最終持有此本護照出國。

“官員外逃往往與資產轉移相結合,並且是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最後一個環節,出逃前往往已是‘裸官’。”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說,貪官出逃的路徑經媒體曝光後已不那麼神秘,通常會經過聚斂財產—海外安家—資產轉移—擇機出逃—滯留不歸等幾個步驟。

江蘇省紀檢系統一名幹部坦言,貪官跨境轉移資產已經成為反腐鬥爭的主戰場。據其介紹,根據江蘇已辦案件歸納,貪官資產轉移海外主要有以下幾種:借商人之手直接轉移出境、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出境、通過涉外公司在海外隱秘“截流”、在海外虛假投資等方式。特別是隨著國際經濟往來增多,一些貪官通過貿易項目轉移資產,更隱蔽更難監控。

內商變外商“裸商”漂白資產

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說,除了近年來不時曝光的“裸官”現象外,一種途經海外移民,並由內商變為外商的“裸商”現象更加普遍。

長三角某市一名由做實業轉行做投資的商人告訴本刊記者,部分商人從內商轉變為“裸商”現象,與他們資本積累的方式有關。比如,在改革開放之初,有不少商人通過“空手套白狼”騙取銀行巨額貸款;前幾年,有的商人在地方國有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制中,打通關節,以極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得到企業幾十年積累的資產等等。

“近年來,投資土地比投資房產更容易獲取暴利,有的商人買通官員聯手圈地,打著建設各類產業園的招牌賣地租地,投入不算多,可是一年賺幾億元並不罕見。”這位商人說,“快錢來得太容易,留在國內擔心會出事,於是就有了投資移民海外的需求”,通過移民海外,不僅可以將一些不那麼乾淨的錢洗乾淨,而且國外對私人財產保護得更好,萬一有風吹草動,也有條退路。

“據我所知,這幾年移民出國之後又回來投資的商人不在少數。”南洋地產中國區總經理鐘沛告訴《瞭望》新聞週刊,不少商人投資移民後發現,在國外除了買房置業外,幹不了其他的,“而在中國,不僅市場大機會多,一些行業的投資回報率還是國外平均水平的好幾倍。”

“出國資本再回流,形成了一個奇特的循環:官商勾結獲取暴利—投資移民及轉移資產到海外—搖身一變成外商再回來投資。”鐘沛說,“這種外商回國投資只需要找一些合作者。”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這種外商回來投資對於經濟更具“殺傷力”:一是有複雜的社會關係網;二是地方對這種外商會給予優惠。

“治貪必當奪其財”

江蘇紀委案管室主任王喚春向《瞭望》新聞週刊介紹,雖然在200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實現了國際間的協作治腐;但由於國情與體制的不同,各國對於案件的定性差別很大,可以說同樣的案件在國內、國外存在雙重標準,再加上不是所有國家都遵守《公約》,為這類跨境案件的執行更添了一份不易。

通過總結不同類型轉移資產的方式,江蘇紀委發現,追回腐敗資產是突破腐敗案件的重要證據,也是防止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點,更是江蘇紀委在打擊非法資產轉移出境犯罪行為的指導思想。一般犯罪分子在外逃前都會先將贓款贓物轉移出境。如果查不到轉移的腐敗資產,特別是轉移出境的,貪官的心理防線就難以突破,時間一長,很可能沒有收穫。因此,打擊此類犯罪行為首先要“穩”、“准”、“狠”。

本刊記者調研還瞭解到,在違紀違法案件中,一般經濟案件占40%,其中貪汙受賄挪用公款類案件的占比高達80%。多數腐敗官員都抱有一種“一人坐牢,幸福幾家人;腐敗我一個,幸福幾代人”之類的冒險心理。若是不把冒險心理打滅,很難產生打擊效果。

近年來,江蘇省在打擊貪官的過程中,不但要準確收繳贓款,還要狠狠地打擊,加大腐敗官員的腐敗風險,提高其犯罪成本,讓貪官們“既身敗名裂又傾家蕩產”,或是“有贓款也用不掉”,徹底放棄這種冒險心理。

其次是保證反腐敗法律制度執行的徹底性。貝卡利亞說過:“法律的威懾力不在於它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法網嚴密,違法必罰,這就像一把懸在貪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保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

政府間合作追回腐敗資產是關鍵

政府機構是反腐敗的主體,加強政府間在反腐敗領域的合作和配合,是有效防止腐敗分子外逃和腐敗資產外流的關鍵因素。從現實情況看,被腐敗分子視為避風港的國家,大都與中國沒有簽訂引渡協議。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加強政府間反腐敗合作的重要性。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為政府間加強反腐敗的協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追回上述腐敗資產過程中,江蘇都得到了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機構大力協助和通力合作。

2002年8月,在查辦中昊財務公司原董事長陳勇等人經濟犯罪案件中,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察部協調,江蘇先後兩次派員赴香港調查取證。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大力支持下,調取了陳勇炒股票的開戶資料、資金進出單、股票交易記錄,取得了陳挪用公款1.43億元的有力證據。之後,在廉署的協助下,通過刑事、民事等手段,將其賬戶上剩餘的110余萬美元股票拋出,資金全部追回。

通過民間渠道溝通是快速追回腐敗資產的便捷通道。有時按照正常的官方渠道特別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不僅追回腐敗資產曠日持久,而且牽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得不償失。此時,如果通過民間渠道同有關當事人溝通聯繫、曉之以理、友好協商,往往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2年,為追回馬向東轉移到東南亞某國商人林某處178萬美元贓款,江蘇省紀委反復同林聯繫,但林要麼拒不見面,要麼聲稱子虛烏有。瞭解到林某系華僑,在國內有不少親朋好友,便通過僑聯做他的工作,並闡明追回贓款的決心和拒不配合的後果。果然,林某有所鬆動,約辦案人員到馬來西亞商談。

商談中,林顧慮重重,既怕交出贓款後追究其責任,又怕背負“出賣朋友”的名。辦案人員主動撤回,以退為進,又通過其親友反復傳遞信息,曉以利害,林再次約辦案人員赴香港見面。最終通過耐心細緻教育,迫使林主動將178萬美元贓款全部交回。

如何加大有效監督力度

針對這些特殊的投資移民,應如何從制度根本上加大監督力度?

“解決官員外逃問題需要大力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中國社科院農村研究所中國問題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嶸告訴《瞭望》新聞週刊,我國各地官員申報財產還處於起步探索階段,一個完整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應該包括“申報對象—申報—公開—監督—問責”五個環節,“只有讓官員財產接受更廣泛的民眾監督,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于建嶸說,2010年7月,中央下發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增加住房、股票投資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資的內容。現在的關鍵是各地要加大實施力度,同時也可以嘗試吸納民眾監督。

本刊記者採訪中還獲悉,貪官轉移資產外逃不歸頻頻得手還與監管存在盲區有關。比如海關規定了攜帶現金的額度,但是有的地方即便攜帶超過規定幾倍的現金也很容易出關。一名公安系統人士稱,地下錢莊為洗錢提供了足夠的便利,在沿海有的地方,甚至有銀行與地下錢莊勾結的現象,資金進出國境幾乎不受約束。

針對特殊目的商人投資移民監管問題,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時認為,首先要加大對商人非法所得的查處力度,讓他們不敢通過違法違規手法獲取暴利。

長期以來,在經濟賄賂案件中都存在對官員處罰較嚴,對商人處罰較輕的狀況。對於行賄的商人實際上是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幾乎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即便是對商人進行處罰,目前商業賄賂的處罰標準也太低,與商人通過賄賂獲取的巨大利益相比微不足道,處罰也就失去了威懾力。

任建民說,我國涉及禁止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則不少,如有《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