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倡專門立法打擊家暴

【本報訊】婦聯總會歡迎社會工作局就「打擊家庭暴力犯罪」立法諮詢公眾,但認為諮詢文本內對家暴受害者的保障不足,輔導及教育施虐的內容表述不清晰。婦聯會提出以下的意見。

一.由於《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案屬刑事法律的修改,同時規定須以“公罪”進行起訴。立法機關乃至法院及執行機關,都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典及刑法典的規範進行立法及司法程序,此做法限制了諮詢文本內處理家暴的可能性,令刑罰及處理手法單一化。在家庭中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後,受害者普遍希望施虐者改變態度,重建和諧家庭生活,施虐者受刑入獄只是作為最後的手段,通過增添不同種類刑罰措施,將更能幫助有需要的家庭。

為使家暴立法更為完善,婦聯總會極力主張為《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案作專門性的立法,而不是屬於一項刑事法律的修改。進行專門立法有助《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更全面地涵蓋民事、刑事、家事、行政法規等相關領域,有利於加入刑事法律所缺乏的處理手法,從而擴大法官的量刑選擇。

二.針對《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案諮詢文本內表述的行為及規範,部分內容過於概括,令一般的市民大眾未能清晰及準確理解諮詢文本,當局應對文本的內容加強解釋。

如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性侵犯,此行為發生於父女之間或母子之間,相信市民都不難理解。但發生在夫婦關係之中,性侵犯一詞便顯得不清晰及難以理解。本澳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是沒有規管婚內強姦的,當丈夫要求妻子發生性行為時,夫婦如何釐清和理解何謂性侵犯成為疑問。

以《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案規管清官難審之事談何容易,諮詢文本的內容將會對廣大家庭影響深遠,為此《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案應更準確及細緻作出劃分。

三.《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案為保護家暴受害者專門增設保護令措施,婦聯總會予以讚許,認為立法當局聆聽了家暴受害者的心聲,回應了社會大眾的訴求。但諮詢文本內的保護令措施,須待個案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才可以申請,未能在受害人最危急時發揮作用。同時,對於保護令的內容部分,只規定施虐者不得與受害者接觸、不得逗留在受害者、其親屬或其他有可能成為施虐者實施另一犯罪的對象的“住所”內,明顯未能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及精神安全,不受施虐者的騷擾。根據婦聯勵苑─婦女庇護中心前線工作人員指出,施虐者經常會因無法接觸到受害者,轉移向受害者的親人、朋友及同事作出滋擾行為,最終迫使受害人返回施虐者身邊,而施虐者實施以上行為的地點,往往並不是住所之內。

婦聯建議保護令必須在家暴發生後隨即發出,避免當施虐者情緒最不穩定時,再次作出傷害受虐者的行為。特別當遇到政府法定假期期間,而延遲開展刑事訴訟程序時,將難以對受害者作及時的保障。另一方面,保護令的規範範圍應延伸至受害者、其親屬或其他有可能成為施虐者實施另一犯罪的對象的工作地點及學校等住所以外的地方,甚至禁止施虐者接觸被害人的直系親屬,才有望保護令得到切實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