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日對國會辯論均有嚴格規範 英美法日對國會辯論均有嚴格規範

《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就公共問題進行進行辯論」,是澳門立法會所行使的法定職權之一。對此,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執委會第一秘書崔世昌最近在接受記者訪問時都表示,立法會是需要有更多辯論,可有助於政府制定政策和立法更貼近民意,故而議員應當主動地提出辯論動議。

議會辯論,這確是議會的基本職能之一。其實國會就是主要依賴辯論與質詢(或聽證會)來發揮議會功能的。在英美等國國會發展的初期,在辯論中經常出現一片混亂,甚至暴力的場面。為使辯論的進行井然有序,各國國會都訂有嚴謹的規則。

據台灣「考試院長」關中所著的《國會改造論》,及陳水扁辦公室前主任陳淞山所著的《國會制度解讀》等著作所述,英國國會有「議會之母」之稱。它不僅開了世界現代議會制度的先河,而且它的基本制度為世界多數國家所效仿。各國議院議事規則中因借鑒了英國的現代議會制度而具有某些共性。英國議會屬於議論型議會制議會,它是政治爭論的場所,奉行「議會至上」原則,所以英國議會的辯論形式多種多樣。

首先,是立法辯論和非立法辯論。立法辯論是審議法案流程中的辯論,非立法辯論則與審議法案無直接關係。由於包括財政在內的絕大多數立法集中于平民院,所以非立法辯論多集中於貴族院。貴族院的非立法形式主要分為:大型辯論、小辯論、應題辯論和就五星號質詢舉行的辯論。作為國家論壇,貴族院的非立法性國事辯論與其他單位、團體的時事辯論的區別在於:貴族院是在與政府辯論,辯論是為了影響政府,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政府有所行動。

英國平民院全院大會辯論的特徵是辯題集中、態度鮮明、時間限定。對法案的審議無一不採用辯論形式。立法之外,全院大會監督政府、討論時事,也都採用辯論形式。平民院全院大會的辯論在大會主席主持下進行。為保持辯論的精神,議員不可朗讀事先準備好的講稿,但可參看筆記發言。這是因為,舉行辯論的目的就是要讓各議員針對別的議員所說內容去發言,各念一通自己事先準備好的講稿,就很難互相交鋒、互相辯駁,以致遠離辯論真諦。發言議員可以看事先寫好的情況要點、統計數位等,但是絕對不准照念講稿。

議員發言須就地起立無遮掩;但患病或虛弱者倘請求坐著發言(此須議員建議,並得到全體議員默許),且議員不可走動發言;兩人以上請求發言,議長指定者先發言;執政黨及反對黨兩邊均有人請求發言時,應輪流發言,前排議員則優先於後排議員發言,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未曾發過言的新議員優先於舊議員;因而被阻斷發言者,於下次會議優先發言;除非允許作答覆,對同一問題不得發言兩次以上;其發言的含義受到誤解者,得再加解釋,但不得利用此機會加入新資料或新理由。

在同一場辯論中,同一位議員只得發言一次,議長可將其發言時間限定在十分鐘之內。這一規則旨在使盡可能多的議員得以參加辯論。但是,經大會准許,已發言的議員可再次發言。議員發言若離開主題,議長得提醒其必須依題發言;議員發言時,不得使用叛國或煽動性的言詞發言,亦不得侮辱王室;於前述情形,發言者如不撤回或解釋,並將令人滿意的道歉,得予斥責或判處入獄。法院審理中的案件不得在議會討論;除非提出實質動議,在辯論時不得對國王、王室中人、各自治領土的總督、議長、國會兩院議員、法院法官等人之作為,有所討論。發言時不得對其他議員指名道姓,而作稱其官銜、稱其所代表的選區;對人如有侮辱,必須撤回及道歉,如道歉不被接受,或被侮辱者對道歉不能滿意時,議會必須立即採取行動,制止繼續爭吵,甚至可將爭吵雙方交由警衛長管束,直到雙方不再爭吵為止。

就聆聽他人發言,未發言的議員在辯論進行中,應坐在位子上,或有禮節出入會場,不得隨意徘徊;不準讀書、閱報、或閱讀信件,須保持肅靜,不得發出噓聲或幹擾他人發言。在辯論中,議員不得立於走道,議長得命令議員就坐,警衛長則執行其命令,不從者報告其姓名於議長;議員出入會場經過議長座前,須鞠躬為禮。

議長在辯論時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議長為維持會場的秩序,握有貫徹議事規則的實權。政府安排法案審查與辯論的先後順序,細節問題則由議會各主要政黨領袖經協商後,決定法案辯論時間。各主要政黨領袖再依「公平的規範」分配辯論時間,政府與在野黨通常各得一半時間。議員發言須先得到議長之許可,對於過於冗長的發言,經過半數議員的同意,得通過停止辯論的動議。

在美國國會眾議院的程序委員會,對涉及公益或撥款等重大法案,並規定辯論時間,在二至四小時不等,端視法案的複雜性而定,多數黨和少數黨各得一半的辯論時間。美國參議院的辯論限制較寬,因而產生「阻撓議事」,或俗稱「講話馬拉松」(香港稱為「拉布」)的現象。面對阻撓議事,任何一位議員皆可起立提出下述動議:「現在付表決。」這種動議的意思是要求全院大會立即結束對現議題的辯論,並舉行表決。這種情況下,對原議題的辯論立即終止,全院大會即刻對原議題舉行表決。結束辯論動議若未獲通過,則全院大會對原議題的辯論繼續進行。停止辯論的動議須五分之三參議員的同意始告成立。

法國屬於半議會半總統制,議會審議或辯論可採用三種形式:自由辯論、有組織的辯論和有限制辯論。統一組織議員辯論是委員長會議事前明確用於議員辯論的總時間、並根據各議會黨團人數多寡按比例分配辯論時間的制度。有限制辯論只有在政府請求或得到政府同意以及有關委員會的認可後方可舉行,具體是指只允許法律提案人、議會議長和議會委員會報告人作簡要發言,隨後由每個議會黨團的代表作五分鐘的發言。 

日本國會的議事規則中,對發言程序有嚴謹的規定,所有的發言,仍必須在講話為甚,不可自由走動於議場中,但若經得議長許可,則不在此限制中。此外,欲在會議中發表言論,必須預先通知參事。未予先通告的議員喜歡發言,則須等待所有適當之議員全部發言終止後,起立呼叫議長,並告以自己之姓名,將由議長之許可,來作報告。

日本議事規則中,亦明文規定對辯論發言的限制。一般而言,議員所有的發言不得涉及議案外或逾越其範圍。在會議中,也不可朗讀意見書或書面理由書,除非因為引證或報告之故,才不在此限。此外,每位議員對同一議案的詢問,不得超過三次。議長應讓反對者發言,然後再由贊成者發表言論,應該盡可能讓反對與贊成的雙方,以交互的方式使其發言。當會議進行冗長一段時間後,而詢問仍然繼續出不斷使會議無法結束時,可由二十人以上的議員,提出詢問終了的動議。此外,當讚否各有二人以上發言後,或甲方有二人以上的發言而乙方未要求發言時,亦可由二十人以上之議員,提出討論終了的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