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管23項爭議納入仲裁範圍

【本報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已定出接受仲裁的項目,確認首批共23個項目,同時確認8項不受理的樓宇管理爭議。

仲裁協議具法律效力

房屋局長、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主席譚光民稱,仲裁委員會根據《民法典》的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與相關法例,結合澳門樓宇管理爭議的現實情況,通過將首批23項與樓宇管理有關的項目納入仲裁受理範圍,例如接受預約買受人參與平常管理事宜的爭議、確認仲裁雙方當事人就管理費事宜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關於共同儲備基金管理權的爭議、關於分層所有人大會決議有效性的爭議、關於管理費是否需要繳付及有否欠付的爭議等。

仲裁委員會亦議決通過,將8項涉及樓宇管理的具體項目納入不受理範圍,例如,不接受關於管理費合理性的爭議、不接受關於要求管理公司提交營運賬目等。

仲裁委員會亦討論了仲裁中心需要透過宣傳推廣,透過樓宇管理規章的制定或修改,訂立仲裁協議條款,協助人們選擇調解仲裁解決樓宇管理的爭議,包括一廈兩管的爭議。仲裁協議有約束全體業主之法律效力。譚光民表示,仲裁解決爭議的時間限制為半年,如半年內未能解決爭議,雙方則需要上法庭解決。

仲裁中心查詢個案31宗

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設立後,自6月運作至8月31日收到電話及面談的查詢個案共31宗,涉及內容包括業主大會舉行程序及決議有效性、涉及共同部分爭議(被占用、僭建)、共同儲備基金、共同部分管理開支爭議(管理費、維修費、滲漏水問題、其他(管理質素、噪音、管委會成員資格),以及部分不屬仲裁中心受理範圍的個案。

仲裁中心已就查詢的個案,即時回覆,提供意見,或由房屋局協調爭議的當事人達成和解。至目前為止,仲裁中心共轉介了4個具備條件作進一步磨合的個案予房屋局協調。這些個案涉及公共維修工程、管理公司服務質素、大會投票份額、更換大廈門禁系統。其中3個個案的當事人在房屋局多次協調下,同意化解矛盾,另1宗個案未能協調,房屋局將協調爭議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

有議員質疑仲裁委員的合法性,譚光民回應稱,政府邀請社團代表時,已經明確要求被推薦人士必須符合擔任仲裁委員會的條件,還提出了年齡、學歷、經驗、專業資格等方面的要求,他相信社團推薦代表時已經作充分考慮。

房屋局表示,有需要的市民可前往設於房屋局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填寫專用表格,遞交申請,透過便捷、免費,並無須聘用律師的方法,取得和解或裁決的結果,解決樓宇管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