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立法應盡早完成不宜再拖 醫療事故立法應盡早完成不宜再拖

衛生局長李展潤前日在談及本澳的醫療訴訟時指出,由一九九九年至本月共有二十二宗針對衛生局的訴訟。在所有受理的訴訟中,十宗懸而未決,十一宗裁判已確定,一宗庭外和解;在裁判已確定的訴訟中,有七宗被判與醫療損害無關聯責任,約佔百分之六十四;四宗被判需承擔責任,約佔百分之三十六,其中是三宗涉及醫療過失,一宗是涉及沒有按既定程序處理。而衛生局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主席柯慶華也指出,特區政府在過去十年中對本地的醫療體系進行多方位的改革,雖然草擬了澳門的《醫療事故法》法案,並進行了兩次廣泛的社會諮詢,但目前還沒有提交立法會討論。他還表示,內地的醫療事故條例推出經年,過程中仍在完善。他相信內地的經驗值得本澳借鏡,取長補短,結合本澳的實際情況,推出符合本澳的醫療事故法,對醫患提供最大的保障內地的醫療事故經驗值得本澳借鑒。

從上述情況看,與鄰近地區比較,澳門的醫患糾紛並不算多。這有可能是醫生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術較佳,及民眾的道德觀念也相對較好的原因,因而也很少聽到有「醫鬧」的新聞。即使偶然有發生「醫鬧」事件,如醫患者或其親友向醫護工作者興師問罪,社會輿論也能及時作出匡正的報導。

但這不等於是完全沒有問題。如李展潤、柯慶華前日的談話內容,就指出了這一點。這仍需要注意。尤其是過去長期以來,坊間一直有「鏡湖要錢,山頂攞命」的說法,盡管帶有某些偏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普遍民眾對本澳兩家主要綜合醫院的觀感。其實,山頂醫院的門診制度和流程,就確實令人難以適應,早就應當改革。

實際上,本澳的兩家主要綜合醫院,其實是公益事業多於產業的性質。山頂醫院和各家衛生所就是由政府出錢,單靠診金和手術費、住院費收入是無法支撐得起其龐大的開支的;而鏡湖醫院除了本身是慈善機構,並由一個慈善基金會進行經營之外,每年政府或社會上的基金會(如霍英東基金會等)也撥了不少錢,因而不能完全說是必須自負盈虧的產業單位,更應當作是公益事業單位。在此情況下,就更應盡量避免發生醫患糾紛,而應當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

醫患糾紛最根源的問題是在於醫、患之間缺乏溝通和信任。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醫療機構管理不善,服務不到位,醫院不合理的收費,都引起患者的不滿;個別醫護人員醫德醫風欠缺,醫療技術不精,服務態度不佳,缺乏和患者的溝通,造成醫患對立;人們對健康的要求普遍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明顯增強,但對醫療工作的高風險性、不確定性缺乏瞭解,對治療結果的期望值過高,也是造成醫患關繫緊張的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澳門醫療服務立法滯後,沒有一部合適的法律來調整醫患關係,而醫療風險責任保險的機制又尚未建立,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無法從法律上規範,出現醫療糾紛時得不到合理的處理和補償,這是造成醫患對立、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

因此,很有必要盡快完善醫療立法,來規範改善醫患關係。與此同時,重建醫、患之間互相溝通、互相信任的融洽,也是相關立法更應探討的。一方面,應當根據目前人們對生命科學的認知程度尚非常有限、醫療行業自身尚存在著極大風險的特點,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充分地保護醫療機構、醫護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權利;另一方面,只有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切實承擔起「救死扶傷」責任之後,才能夠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才能夠從根本上改善醫患之間關係緊張的窘境。唯有從這兩個方面提供及時的、有效的法制保障,相關立法才最終能定紛止爭。

為此,應邀前來澳門出席「醫療糾紛處理現狀」座談會的上海市衛生局信訪辦公室主任王家軍就指出,內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二零零二年實施時,曾一度被認為是緩解醫患矛盾、定紛止爭的良方,但多年實踐表明該法規存有許多不足,實施後醫療事故爭議的個案並沒有減少,甚至個別地方還出現「醫鬧」等嚴重事件。故從內地經驗表明,《醫療事故法》的立法是極其複雜,不能簡單地以為只要立法後,一切問題可迎刃而解。

實際上,在內地,調整醫患關係的法律條文,還真的不少。除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外,其配套法律還有《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日前,又提出要立《醫事法》。相對比之下,澳門的立法,確是較為落後,有必要趕快填補法律空白。

雖然現時本澳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及《民法典》等法律,有若干條文內容是適用於處理醫患糾紛的,但並不足夠,仍欠缺一部專門的法律。這是因為,醫療行為雖然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範圍,但是它的專業性太強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民法通則來調整就顯得太原則和模糊,法官因不具備醫學的知識,在審判實踐中很難操作,有時往往很難體現公平和公正。再者,在醫患關係中,不僅僅只是存在醫療機構的損害賠償、調整醫療機構的行為,同樣還應當有法律規範患者的行為,才能保證醫療行為中正常診療秩序和正常的醫患關係,確保醫學科學技術水準的正常發展,真正體現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服務。

因此,除了應當盡快為醫療事故立法之外,還應有一部獨立的《醫事法》,對醫患關係中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調整,確立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設立醫療行為的規範標準,醫療損害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破壞正常醫療診療秩序和影響正常醫療行為運行行為的具體處罰項目和標準,確切保障醫學科學技術發展和教學工作開展的法律地位。

澳門從二零零二年開始,已經對《醫療事故法》進行了兩輪社會民意諮詢,但一直未能向立法會提交法案,看來是難以與急速發展的社會形勢相適應。還須加把勁,盡快完成《醫療事故法》的研擬和諮詢工作,更進一步,也須為規範醫事立法。衛生局應當有所作為,不要無所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