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建議修法防租霸

【本報訊】房地產聯合商會昨日舉行“房屋租賃制度法律探討”,有與會法律界人士認為,本澳應盡快修改房屋租賃法律,避免出現租霸。

房地產聯合商會會長吳在權表示,租霸利用法律漏洞拖延遷出時間,廉價享用租賃物,破壞租賃秩序,令業主怕受損失而不願出租物業,對出租人及真正承租人均沒好處。他認為政府應該盡快修法,完善房屋租賃法律,避免出現租霸。他表示,修法不可一面倒,應平衡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利益,不可過分保障其中一方。

法制研究會會長陳華強表示,在澳門有許多承租人在租約到期後仍不遷出,繼續繳交租金,因為租金可能已低於市場水平,訴訟最少要花一年時間方可完成勒遷程序,有的甚至用四到五年才完成,訴訟期間承租人繼續繳交原租金,在承租人向法院聲請提存租金前提下,出租人根本無法申請快速勒遷程序,也沒法快速收回租賃物,承租人利用了漫長的訴訟程序,包括利用上訴程序刻意拖延訴訟,訴訟期間廉價享用租賃物,這樣案例在澳門比比皆是。

陳華強認為,這種情況應予譴責。在實體法的層面,應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規定在合約到期後,仍不自願交回租賃物的承租人,若被法院裁定敗訴,須自法官認定的租賃合同到期日起至租賃物歸還業主,期間的租金以雙賠或三倍計算作為懲罰性損害賠償,這樣做會起到阻嚇及懲罰的作用,避免承租人濫用法律程序拖延交還租賃物,讓他們知道,拖延不僅不能獲得利益,且因受罰而造成損失。

陳華強建議完善房屋租賃法律,尤其是收回程序方面的制度。他希望修定的法律明確加入懲罰性損害賠償及優化勒遷程序,以讓市場有更多的不動產出租,使無能力買樓的人在租用不動產時有更多選擇及有更便宜合理的租金。

香港律師張宗傳表示,香港在2004年7月後,對於租霸,租約到期可由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循民事勒遷,土地審裁處在3至4個月內可完成所有程序,收回物業。他說,香港《業主及租客綜合條例》是獨立法例,本澳情況與香港過往很相似,他建議根據普通法處理租霸,香港條例值得參考,相信可行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