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期權化”腐敗的魍魎醜態

近年來,一些領導幹部因退休、辭職、調任等原因離開原先的重要崗位後,仍然千方百計施展自己的餘威,大搞權錢交易,為個人或親朋好友謀取利益,違法亂紀,最終晚節不保。這些人利用延期的權力獲取不當利益,造成了目前“權力期權化”腐敗的滋生。

退休高官人脈發達

侵吞私企損人利己

遼寧阜新原市委書記王亞忱就是一個“人走茶不涼”的“退休高官”。王亞忱早在1998年即已退休,但他卻“退而不休”,經常對市委市政府指手劃腳,甚至要挾組織。

王亞忱曾任遼寧朝陽重型機器廠會計科長,1980年任廠長,此後幾年他在國有企業大膽進行改革,成為“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1986年王亞忱從朝陽市委副書記調任阜新市代市長,之後擔任阜新市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1998年退休。

從權力高位退下來後,王亞忱轉而投身商海。2002年2月,王亞忱以顧問名義進入正在策劃開發阜新商貿城項目的民營企業雙龍公司,後任商貿城項目總指揮和財務總監。

在公司立住腳跟後,王亞忱向公司負責人高文華提議,讓他具有“南非國籍”的兒子王曉軍與高文華合資重新註冊外資企業華隆公司,以獲得政策優惠。公司註冊資金800萬元,王曉軍以外商身份占40%股份,擔任副董事長;高文華占60%股份,為公司董事長。

2003年8月,商貿城主體工程竣工,銷售形勢很好,王亞忱又強逼高文華把雙方投入更改為各400萬元,讓王曉軍所占股份達到50%。2004年2月,商貿城項目基本完工,王亞忱為了進一步控制公司,又要求高文華讓出董事長位置,改由王曉軍擔任。高文華不同意。

為了搬掉“絆腳石”,王亞忱以兒子王曉軍的名義向阜新警方舉報高文華虛假出資並挪用資金。當時,王亞忱女兒王曉雲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長,另一個兒子王某某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

2004年3月,高文華被阜新市公安局在北京抓捕,拘留長達11個月之久。被捕後的高文華多次檢舉王亞忱一家,於是引發王亞忱家庭成員的相繼落馬。

2007年7月,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王亞忱、王曉軍等人在註冊、經營華隆公司的過程中,均有虛報註冊資本行為。王亞忱還利用職務之便,將華隆公司評估價為477萬多元的商貿網點非法劃走。法院以犯虛報註冊資本罪、職務侵佔罪判處王亞忱有期徒刑8年,以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王曉軍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王亞忱入監後,女兒王曉雲的違法違紀問題開始浮出水面。王曉雲1995年至2005年11月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戶政、巡警等方面工作。其弟王某某從2002年9月起,任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姐姐管弟弟”長達3年,實際上形成了阜新市的治安都由王家姐弟倆說了算的局面。直到王亞忱案發後,王曉雲才被交流到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副院長,其弟王某某被上級公安機關暫時停止工作。

調查發現,早在2004年2月23日,阜新市華隆房地產公司高文華的司機許甯在進入遼寧省政協會議委員駐地——瀋陽某賓館院內時,被警衛人員攔截,並發現他攜帶的多份檢舉信,檢舉內容涉及王曉雲。

2005年4月4日,王曉雲要求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院長郭海忠立案追究許寧對其誣告、陷害及誹謗的刑事責任。郭海忠指令立案,4月10日,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許寧被海州區法院拘留。

2008年初,遼寧省興城市人民法院認定郭海忠犯徇私枉法罪,因“認罪較好”等免予刑事處分。興城市人民法院在對郭海忠定罪後,認定王曉雲為泄私憤,指使其他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行使司法追訴的行為,也構成了徇私枉法罪,一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

在任時狂收幹股

退休後索賄受賄

2008年2月,上海市檢察機關對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原副局長殷國元提起公訴。殷國元被控犯有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和私藏彈藥罪,涉嫌獲取非法收入4000餘萬元。

殷國元多次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以親屬名義收受他人幹股,在退休後大肆索賄受賄。去年出臺的《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矛頭直指這些新型腐敗行為。殷國元案是“反腐新規”出臺後案值最大的一起,也是最典型的一起。

從2004年到2006年,殷國元利用職務便利,為上海惠格置業發展公司、上海金農置業發展公司江某某提供幫助,並先後向江某某索取和收受現金、股權、房屋、轎車等賄賂總計3280萬餘元!其中在2005年,惠格公司股份變更時,殷國元以上海園順物貿發展公司名義收受江給予的惠格公司10%的股份,價值人民幣1000萬元,已變更工商註冊登記。園順公司名義上由殷國元的胞弟和弟媳婦經營。

殷國元曾為上海茗嘉房地產發展公司謀取過便利。2004年,殷國元以110萬元購買了茗嘉公司的關聯公司名下的一處別墅,比市場價低91萬餘元。而且,房款還是向另一房產公司老總江某某索賄得來的。另外,殷國元曾以139萬餘元的價格購買市場價253萬餘元的上海楊浦區國定路房屋兩套,大部分房款也是向江某某索取的……

更甚的是,退休後他還變本加厲索賄受賄。殷國元於2005年退休,擔任上海土地協會會長。此後直至案發,他仍然索取、收受巨額賄賂。2005年全年,他僅向江某某一人就索賄、受賄2800餘萬元。

與此同時,曾任上海市建委黨委書記、現任上海市房地產協會會長的陳士傑也正在接受調查。

據悉,上海市屬各區與房地產相關部門的各級官員,下海後投奔房地產商的更是為數不少。2003年在上海市住宅發展局與市房地局兩局合併時,就有一批官員“下海”,其中大部分流向房地產業內。除房地系統官員外,還包括規劃系統的官員。“雖然是辭職後下去的,但在公司職位及收入的高低,往往是跟當初在政府部門的職位掛的,高級顧問及副總級別的年薪甚至過百萬。”知情人說。

主管房地產的政府部門是如此,各類與房地產相關的協會、學會等機構也是房地系統退休官員“發揮餘熱”的重要去處。這些名為商業或學術團體的機構往往與房地系統的政府主管部門關係密切,甚至直屬于房地主管部門。

據瞭解,目前上海市房地局直屬的房地產相關協會,包括上海土地學會等共有7家。

“寫個申請不如寫個條子。”有開發商直言,“這些在房地產公司和各類協會中任職的前任官員,雖然中途下海或者期滿退休,但人脈及關係資源還在那邊,正是不少開發商打通土地各個環節的理想關係網。尤其是曾經擔任過較高領導職位的官員,他們的‘餘熱’不可小視,往往能發揮關鍵作用。”

殷國元、陳士傑的相繼“出事”,讓人們更清楚地看到了這條利益“食物鏈”的存在。

法官肆意操控拍賣

辭職後受賄50萬

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前審判員楊某,在辭職三年後,因涉收受他人賄賂50萬元,2007年8月被深圳市檢察機關刑拘,2008年3月中旬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將楊某受賄的事實經過認定如下:2000年12月,深圳市一公司因欠貸被南山區法院執行拍賣該公司一塊地50%的使用權,楊某正是該案執行階段主辦法官。同年12月,楊某未經抽籤指定深圳某拍賣行拍賣該地,並授意其指定的評估公司壓低估價。此後的拍地過程一波三折。原定于同年12月18日的第一次拍賣,因被執行人有異議被市中院中止。在另兩次拍賣中,楊某極力為他人牟利。

2001年9月的第二次拍賣中,楊某同意拍賣行採用荷蘭式拍賣(亦稱“減價拍賣”)並拍出地塊,後因被執行人有異議而放棄;2002年4月第三次拍賣前,該拍賣行股東陳某鼓動深圳某公司董事長鄭某合作以該公司名義競拍,再由陳某負責找關係以低價購進並賣出。為競得該地,陳多次找法官楊某請求幫忙,並承諾重謝。後因陳某出價低,該地被另一公司競得,南山區法院後來撤銷拍賣,將地塊交由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拍。

2002年9月,陳某再次找到楊幫忙,楊某將該地有關情況洩露給陳。2002年9月5日,陳某與深圳某公司合作,以2050萬元競得該地。後因土地共有權人要求撤銷拍賣,陳找楊幫忙,楊為此四處奔走。

2004年2月,楊某從法院辭職,陳某同年7月送給楊某一公司20%的股份,2006年5月再送給其某典當行35%的股份。此後,黃某注資到該典當行,成為大股東,並拒絕給楊某股份。陳某為補償楊某,從自己在典當行49%的股份中拿出10%作為幹股送給他。

2007年4月17日,陳、楊兩人因涉嫌行受賄被檢察機關傳喚,後因評估受賄價值先將兩人釋放。為逃避制裁,楊於2007年4月和7月分別退出陳送的股份。2007年7月24日,陳讓楊去辦理變更股份手續時,楊要陳先給50萬元好處費,陳當場答應,並安排公司賬戶開出50萬元轉賬支票給楊。經評估,楊某收受的股份價值總計296萬餘元。

在拿到判決書後,所涉地塊深圳某公司員工聯繫當地媒體,痛陳該土地如何被法官翻雲覆雨達數年之久,導致該公司損失近億的利潤。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在該地塊使用權拍賣過程中,也經歷多次反復。該員工介紹說,這塊土地被不合理地執行後,公司也通過多種渠道申訴,拍賣中出現的反復,也是因為公司申訴產生了效果,但每次都有希望時,又因楊某等的操控,最後仍被強行拍賣。其分析,這塊土地使用權目前的市值已逾億,就算前一兩年,價值也在七八千萬之上,因為被楊某的操控,公司損失近億。

在楊某的案件中,有兩個焦點:一是楊某收受賄賂發生在其辭去法官職務之後,是否仍屬受賄?法院在判決中認定,陳某托請楊某幫忙後,許諾事後要給“好處”,楊某承諾幫忙,法院認為,為他們牟利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只要具備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具備了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