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年

彭東昱

2010年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之年,也是立法工作的衝刺之年。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為實現這一目標.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了積極有效的工作:一是按照立法工作計劃,抓緊做好起支架作用法律的制定工作。選舉法、代表法、村委會組織法,三部關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重要法律都在這一年進行了修改完善。二是積極推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集中清理工作,以保証法律體系的科學和諧統一。三是大力開展法律體系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從理論上、思想上、輿論上為法律體系的形成做好准備。

任期的這一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24件,公佈10件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步伐繼續向前推進。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矗立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2010年,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進程的一個縮影,是一段歷史的終點,也將是另一段輝煌的起點,必將永遠銘刻在中國法治進程的記憶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這個法律體系來之不易,而不斷完善這個法律體系將是更為長期、更為艱巨的任務。

國務委員兼國務隱秘書長馬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使政府工作有法可依,把政府權力從決策、執行到監督的各個環節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使人民群眾能夠監督和保障政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對加強法學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選舉法: 中國民主政治的新起點

2010年3月14日,在萬眾期盼的目光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以2747贊成票.獲得高票通過。這一刻,成為我國選舉制度向前邁進、不斷完善的見証,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又向前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自57年誕生以來,這是選舉法的第五次修改。歷次修改不僅見証了中國選舉制度的臼益完善,更推動了中國民主政治的前進步伐。

新選舉法首次實現了城鄉同比選舉人大代表,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証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這一修改實現了選舉法的平等性原則,第一次從制度層面明確取消城鄉差別,使公民的政治權利更加平等。

新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由原來“可以”改為“應當”,增加了對這一規定的剛性約束,進一步擴大了選民的知情權,使選民與候選人的見面形式具有一定實效性,提高透明度。

新選舉法增加規定,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這些規定有利於保障選舉結果的公正可信,保証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職,有效代表選民利益,有利於保証代表在履職時更加公正、客觀。

新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這一修改從制度上保証一線的工人、農民的代表比例,擴大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基礎和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途徑。

新選舉法還注重完善“細節”,保護選民意願。比如,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進一步規範了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

同時,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就查處破壞選舉行為。人大代表的辭職程序以及選舉委員會的六大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

網友“香檳伯爵”:我是河南人,看到這項修改非常高興。河南是農業大省,農民人數最多,以前是“四個農民等於一個城裏人”,現在好了,有更多的農民能當選為代表,替農民說話。我現在最大的心願,就是能把新選舉法落實好,貫徹好。

選舉法歷次修改時間:最早制定1953年,重新修iTl979年,第一次修改1982年,第二次修改1986年,第三次修改1995年,第四次修改2004年,第五次修改2010年。

代表法: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再一次完善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標志著我國在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方面再次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此次代表法修改的重點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細化人大代表的履職規範,進一步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的保障,進一步強化對人大代表的監督。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大代表不脫離生產和工作,也生活在人民群眾中,與人民群眾有著天然的、密切的聯系,對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要求瞭解.感受得最直接,這是我國人大代表的優勢。這次代表法修改最值得關注的一大亮點,就是對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方面進行了重點研究,細化了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了這個優勢:在代表義務中.明確強調代表要與原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出席會議是履職最基本、最主要方式,在出席人大會議之前應當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准備;代表在開展閉會期間活動的時候,也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要求和意見。

新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加強了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將“對代表的監督”專列一章,增加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為矯正實踐中代表“亂作為”情況,法律規定,“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系,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這些規定從正面回應了公眾對部分代表履職的不滿,有利於解決代表不作為,亂作為和參政議政能力不強的問題,推動代表明晰身份,暢通民意表達的渠道。

記者評論,:作為個人,你們也許平凡而普通,也許是農民、教師、公務員,也許是科技人員、律師、私企老闆、農民工,但是,作為一名人大代表,你們手中的權利就變得神聖而不同凡響,因為,你們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者,是國家事務的管理者。如同希臘神話中的巨神安泰,只要身不離地就能從大地母親那裏吸取無窮的力量,在你們身上,我們感受到的正是這種來自人民的力量。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人大代表不是一種待遇,“人大”不要變成“大人”,不要脫離老百姓,要記住為民眾服務。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圍繞民主完成大修

2010年10月28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這是該法自1988年6月1日試行,1998年11月4日正式施行以來,首次作出修改。

新法在體例結構上徹底摒棄了原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條文式,改為章節條款式,由30條擴充為6章41條,新增和作出重要調整的條款隨處可見,堪稱大修。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實現我國農村基層民主的一部重要法律,修訂後的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了這四個民主,也就是實現了真正的民主、好的民主,正因為如此,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所有修改都是緊緊圍繞如何保証實現四個民主展開的。

為保障民主選舉,法律在候選人資格。選民範圍。委託投票。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程序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為實現民主決策,法律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的議事制度做出了規定,特別增加了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變更或者撤銷村民委員會不適當決定的內容。新法還總結了近年來各地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成功經驗,織密了監督的大網。

村民自治.作為中國土生土長的一種民主制度,它植根於泥土,行走在村野,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中國農民的又一偉大創舉。村民自治制度改變了數千年來我國農村地區的政治權力結構,權力運作的方向由過去的”自上而下”變成了”自下而上”。今年,村民委員會換屆將要開始,解決村民自治中的種種問題,大修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被寄予了厚望。

記者評論:經過30年的實踐,我國村民自;台取得了很多成果:一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基本確立。目前,全國有29個省(區、市)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31個省(區、市)制定了村委會選舉的地方性法規。河北、廣東、湖北、陝西等省還制定了村務公開工作條例。二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組織建設得到加強。目前,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財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等組織。三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容隨著社會生活和公共需求的發展而逐漸充實,基本實現了村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哪里,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容就延伸到哪里。四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形式不斷豐富近年來,一些地方創造了“村務大事村民公決”、農村“民主日”等辦法,有效保障村民群眾的決策權。為加強對村幹部的監督,各地不斷創新村務公開形式。一些地方設立了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監督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辜勝阻:村民自治是我國民主政治體系的“神經末梢”,體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