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嚴格實行依法行政的一個典例

在新口岸鴻安中心的一家非法旅館發生命案後,社會上早已埋藏的對《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效力不彰的不滿情緒,又再爆發了出來。有主張「非法旅館刑事化」的,有主張改由治安警察執行該法律的。面對這股含有「民粹」性質的強大民意,法務局與治安警察局昨日舉行聯合記者會,回應了社會上的一些訴求。從法務局長張永春的談話內容看,澳門特區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堅持了法治原則,在尊重群眾意見的同時沒有做群眾的尾巴,遵守《澳門基本法》及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是典型的「有所為,有所不為」的「依法行政」作為,值得肯定。

張永春局長的發言內容,可以歸結為如下幾點:

一、「非法旅館刑事化」不符法治原則。他指出,經營非法旅館從性質上而言是一種無牌經營場所的不法行為,而在本澳法律體系中,針對其他無牌經營特定場所的法規亦將該等行為定性為行政違法行為。因此,為確保澳門整個法律制度的協調,不宜將經營非法旅館這種行為刑事化。

二、「非法旅遊刑事化」不符比例原則。他指出,在本澳法律體系中,針對其他無牌經營特定場所的法規亦將該等行為定性為行政違法行為,因而不能將針對非法旅館的法律,從其他同樣也是針對非法經營的規管法律中抽離出來,從而使其享有「特殊地位」。

三、由警察處理非法旅館問題有「濫擴警權」之嫌。他指出,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有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跟進處理應由相應的行政部門主導,但警方可以透過部門之間的合作機制積極參與調查行動。當旅遊局在調查非法旅館的過程中,發現有發生罪案的跡象,會馬上通知警方進行調查。在非法旅館中發生的各種罪案,皆可適用澳門現行的刑事法律進行處罰;而涉及的無牌旅館,則適用《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進行處罰,以即時封閉有關場所,有效阻止罪案再度發生。

實際上,踐行「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其中一個要求,就是必須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嚴格區隔開來。這是澳門特區法治的根本,也是建構和諧社會的必需。因為按照法治原則,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權的具體體現,刑事司法則是行使司法權的具體體現。他們之間的差異首先表現為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執法上的差異。行政權是由《澳門基本法》及特區其他法律賦予的特區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範,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特區政權的組成部分。行政權以如何更好地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為目標,行政權是管理權,其價值取向更加注重效率。而司法權則一般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審判權由各級法院行使,檢察權由檢察院行使。司法權的目標則與行政權有本質區別,它通過個案審理, 通過保護個體的權益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其價值取向更加注重公正。

曾記否?內地的「孫志剛事件」,導致暴露了由國務院頒發的《收容條例》「違憲」的教訓。因為按照憲政原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制定限制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是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限,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務院,不具這項權力。由行政機關頒布和實施含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力的「收容條例」,就是將本應是行政執法權擴大為刑事司法權的典型。而針對非法旅館經營的執法行為,基本上就是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對非法旅館的行政違法行為,與非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應作嚴格區隔。屬於行政違法的非法旅館部分,應當實行行政執罰;而在非法旅館中發生的刑事案件,則按刑事司法法律實行刑事執法,不能因為在非法旅館中發生刑事案件,而對非法旅館的本身實行刑事管轄,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

與香港特區一樣,澳門特區的一個驕傲,就是法治精神。如果將行政管理及執法提升到刑事司法的位階,將屬於行政違法的行為拿到法庭去解決,就會令法治精神崩潰,也與國際上通行的盡量減少刑事訟訴,避免將輕微案件提交法庭處理的做法(可參見本欄昨日所提的「協商認罪」,及日前所提的「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背道而馳。

張永春局長的談話內容,也體現了「行政比例原則」。「行政比例原則」是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它與「一事不二罰」、「不溯及既往」、「無明文規定不罰」、「可享受行政救濟」等原則一道,形成了保障居民正當權益的法律屏障。所謂「行政比例原則」,又稱為「禁止過度原則」,其主要的意思是指行政行為與其所欲實現的行政目的之間,應合乎比例關係,也就是俗語所說的「不應以大砲打蚊仔」。就其內涵而言,包括四個方面:其一是適當(合適)性原則,即行政機關所採取的行政行為,必須適合於所預期要達成的行政目的,倘若該行為不能達到其目的,即使評價為不適當。其二是必要性原則,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得逾越法律目的之必要範圍,如果同時在數種手段可以運用,則應採取使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手段。其三是比例性原則,當一行政措施為追求特定目標而行使,雖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但不能使特定人民的損害與所要達成的利益,在效果的評價上不成比列。當行政措施已嚴重限制人民的自由,盡管並無損適當性與必要性,但仍違反了比例性原則。其四是平等性原則,同樣的各種行政行為,不能有其中一種或幾種有超越的差別待遇。因此,張永春局長所指的「經營非法旅館從性質上而言是一種無牌經營場所的不法行為,而在本澳法律體系中,針對其他無牌經營特定場所的法規亦將該等行為定性為行政違法行為,因此,為確保澳門整個法律制度的協調,不宜將經營非法旅館這種行為刑事化」,就是出於維護「行政比例原則」的考量。

倘若由警察來接手處理非法旅館問題,就將涉及「濫擴警權」,會使澳門特區惹來「警察地區」之譏,更是萬萬不可。實際上,甚麼行政違法行為都交給警察去處理,這是對法治、法制的反動。

更值得注意的是,《澳門基本法》第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這個條文首先確認了澳門特區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主義的財產私人所有制。私有財產制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是要保留財產私人所有制五十年不變。在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前提下,澳門特區應當依法保護私人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禁止和懲罰非法侵犯私有財產權的違法行為。既然如此,打擊非法旅館涉及私人住宅,未有確實證據不能隨意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