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設存款保障基金 每名存戶保障上限50萬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存款保障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向每間銀行每名存戶提供上限50萬元存款保障,銀行每年須向政府提交存款業務資料,繳納存款0.05%作為存款保障基金供款,政府先向基金注資1.5億元,預料3至4年後,基金總額可達3億元。

行政會新聞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政府於二零零八年金融危機後,因應鄰近地區的做法,採取了存款保障措施,為獲准在本澳經營的銀行提供存款償還保障。因該項是暫時的措施,政府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套長期實施的存款保障機制,以便維持存款人對本澳銀行和金融體系的信心,完善本澳的金融安全網,促進本澳金融體系的穩定。建立存款保障制度能規範業界的參與及為業務風險和責任作出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其對離岸金融中心的評估報告中建議澳門考慮設立存款保障制度,以便減少銀行機構倒閉所帶來的影響。政府因此制訂了《存款保障制度》法律草案。

《存款保障制度》法律草案的主要規定有︰存款償還保障上限為每家銀行每名存款人澳門幣五十萬元。保障制度涵蓋一切銀行存款,但結構性存款、不記名存款證、銀行建立的存款、公共實體建立的存款及參加銀行的關聯方(例如銀行的主要股東及行政管理和監察機關的成員)在該銀行的存款不受保障。

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設於外地且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的分行和郵政儲金局須參加存保基金,離岸銀行不得參加存保基金。參加銀行須於每年一月向存保基金繳納年度供款。參加銀行有義務向公眾提供關於受益人存款保障的一切重要資訊,尤其是保障範圍及補償上限。

有關保障由“存款保障基金”的自治基金確保,該基金透過行政法規設立。政府初始撥款澳門幣一億五千萬元予存款保障基金。

金管局行政委員會主席丁連星表示,若銀行出現問題,基金總額未能償還款項,政府會先借款給銀行,再拍賣銀行資產抵債,相信出現這情況的機會相當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