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置地廣場終極勝訴 香港置地不得在澳註冊

【新華社10月27日電】澳門特區終審法院26日裁定,由於“香港置地”會令消費者對澳門置地廣場酒店造成誤解或混淆,故裁定“香港置地”不得在澳註冊。

澳門置地廣場酒店2003年11月開業,並已在特區經濟局做了商標註冊。香港置地公司2004年申請在澳門註冊,特區經濟局知識產權廳2005年11月22日批准其建築地產類的商標註冊。

但澳門置地廣場酒店方面認為,由於香港置地公司的英文名稱Hong Kong Landmark與其英文Macau Landmark Plaza的註冊商標易混淆,侵犯了它的利益,於是向特區法院提起司法上訴,2010年4月特區初級法院審判澳門置地廣場酒店的上訴理由成立,決定廢止經濟局對“香港置地”的商標註冊。

隨後,香港置地公司向澳門特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今年3月特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宣判其上訴理由成立,維持經濟局之前批准的註冊商標。但澳門置地廣場酒店方面不服,又向特區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後獲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