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現了民主科學立法更應注意堵塞漏洞 體現了民主科學立法更應注意堵塞漏洞

特區政府相關部門遵照特首崔世安的指示,啟動為期一個半月的《食品安全法》立法諮詢工作。目前的階段,是法案擬制前的立法方向的「務虛」階段,亦即過公開諮詢的方式,聽取社會各界對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然後在認真研究諮詢過程中收集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入「務實」的階段,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歸納,並擬制《食品安全法》的法案文本。計劃將於明年初向立法會提交《食品安全法》草案並進入立法程序,爭取《食品安全法》在明年實施。這種方式,是立法民主化和立法科學化的具體體現,充分凸顯了特區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精神,以全民的意志為依據進行開門立法。

實際上,立法是表達人民意志的政權活動。而表達人民意志的立法活動,必須遵循民主原則,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和具體體現。只有在廣泛民主的基礎上,才能真正集中和表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而立法實現民主化,就要立法活動中走群眾路線,堅持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在立法過程中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而且,立法的民主化也意味著對立法權的監督和控制,立法活動應當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而特區政府今次在《食品安全法》法案草擬之前,先行向全澳市民諮詢意見,這就比擬制了法律草案之後才諮詢市民意見,更具立法民主化的誠意,是「澳人民主治澳」在立法領域的高度體現。

當然,立法活動也須體現立法科學化。因為立法既要體現人民意志,又要反映客觀規律。法是人民意志和客觀規律的統一。科學立法與民主立法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充分尊重客觀規律,可以避免和克服立法活動中的長官意志和主觀隨意性,正確把握和處理立法上的各種關係,並在立法活動中廣泛運用科學的立法方法和立法技術,排除立法中的某種非科學因素,實現民意與規律在立法上的高度統一。因此,對《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公開諮詢過程,就是避免政府官員「閉門造車」的過程,但也必須注意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對群眾的意見不加分析地全盤接納吸收,都納入法案之中,變成了權利淩駕於權力之上、輕視甚至藐視權力的無政府主義現象。

總之,特區政府對《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公開諮詢活動,滿足了廣大「澳人」的立法參與權、立法知情權、立法建議權、立法意見陳述權和立法監督權,是「澳人民主治澳」的一個重大表現。在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過程中,採取這種擬制法案前先行諮詢全民意見方式之後,又一次公民參與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的運行。既能補強擬制法案的技術官僚的不足,也可消除代議政制中民選議員不同利益角色的缺陷。因此可以說,特首崔世安在出任特首之後,是高度重視廣大「澳人」的民主權利的,也透過對《食品安全法》的制訂,高度重視廣大「澳人」的身體健康權。

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所擬制的《〈食品安全法〉諮詢文本》,對草擬《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及制訂《食品安全法》的方法和內容,有較為詳盡的介紹,並列出了澳門、內地、香港、新加坡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較,還引述了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在二零零三年發佈的《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質量:強化國家食品控制體系指南》的內容。據指出,將會通過這次立法,制定一部全面、綱要性的《食品安全法》,整合現有關於食品安全的法規,並將分散於多個部門有關食安的權限,集中到民署轄下的食品安全中心,並賦予該中心對所有涉及食品的生產、加工、進口、銷售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的稽查、檢驗及處罰的權力,同時為快速有效應對危及食品安全的事件,民署可因應情況實施或命令實施若干措施,例如召回食品、禁止售賣或銷毀食品、強制清潔消毒飲食場所等。

政府構思中的《食品安全法》,將參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對構建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和制訂相應法規提出的指引,及內地、香港和新加坡等地有關食品安全立法的經驗,完善澳門的食品安全規範體系,建立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傳達三種機制,為制訂食品安全標準及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建立科學依據,以便當局對懷疑帶有危害性的食品採取若干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適時向社會發布危及食品安全的訊息和宣傳預防相關事故的知識。

當然,仍可將眼界再放寬些,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制度。比如,「諮詢文本」在提到《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方面,雖然有將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同類法律都有的食品生產、加工、進口、儲存、運輸、銷售等場所、環節都列進去,但卻忽略了其他同樣攸關食品安全的場所和環節。如日本《食品安全法》就明確規定,集體宿舍、學校、醫院等非營業性的食品供應單位,可比照適用該法。此外,各國各地區的同類法律,除適用於食品外,還適用於食品添加劑、食品用器具、食品包裝及食品標誌。如日本規定,用於洗滌蔬菜、水果或飲食器具的洗滌劑和接觸乳幼兒有可能損害其健康的玩具,也比照適用《食品安全法》。因此,澳門有關單位日後在正式草擬法案時,應該注意補強這方面的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和德國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在獲授權對經營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時,可要求經營單位提出報告,並可對營業場所、辦公場所、食品添加劑、設備、器具、帳冊和文件進行檢查,及無償採取實驗需要的樣品。澳門的《食品安全法》,也應向食品安全監督員授予這方面的權力。

「諮詢文本」特別指出,澳門絕大部分的食品,尤其是肉類、禽鳥、海鮮及蔬菜等鮮活食品,均從其他地區進口,在澳門生產的食品的比例相對較低。而在實踐中,從內地進口的活鮮食品佔最高比例。而隨著「CEPA」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深入實施,及粵港澳一體化的建立,今後來自內地的活鮮食品將會更多。因此,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進行合作,實現澳門與內地之間食品貿易的便利化、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已成為兩地共同的經濟和政治需要。而內地近年來頻發的食品安全危機事件,更是益發凸顯開展此種合作的必要性。

由此,有必要在《食品安全法》中,為未來建構內地與澳門的食品安全合作制度預留空間,授權相關部門與內地相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合作的常設性組織機構,及擬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合作法律制度內容。實際上,目前實施的兩地合作法律機制內容,其表現形式主要是行政協議。而行政協議並不是法律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缺乏必要的責任條款。因此,《食品安全法》有必要包含授權相關部門,與內地和其他國家、地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食品安全標準協調制度、食品安全能力建設制度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協處制度的內容。

還有一個可能會被忽略的問題,就是澳門的食水來源,全部依靠內地供應,因而食水安全也應被納入《食品安全法》規範的範疇。而現在西江中上流的一些廠礦,排出具有高度污染以至是劇毒汙廢水、廢渣,對食水安全構成威脅。《食品安全法》也應對此予以注意,而不單只是通過市場貿易渠道進口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