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首批路環舊市兩地 原住民欣喜料申請更多

【本報訊】政府首次批出路環舊市區兩幅土地,讓原居民在原地興建三層高的住宅樓宇,批地租賃期25年,可續期。兩幅批地同位於路環島田畔里,面積分別是23平方米,以及24平方米。

政府稱,為讓澳門回歸前長期居於路環舊市區的居民取得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權利,在符合法律、城市規劃以及現行建築條例下,政府透過批地,讓原居民取得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權利,藉此處理路環舊市區歷史遺留的問題。

兩幅批地內容刊載於昨日的《澳門特區政府公報》。

有受“沙紙契”困擾的路環居民歐女士表示,路環居民一直等待政府審批消息,街坊獲批的個案令人鼓舞,她將申請批地。

歐女士的居所樓齡數十年,因“沙紙契”問題未能修葺,每逢颱風季節都擔心家人安全,她希望政府加快審批。

路環居民聯誼會副會長蘇七根形容這是路環居民的喜訊,相信未來會有更多居民陸續申請。據他了解,現時約有超過200名路環居民涉及“沙紙契”問題。

獲批的兩幅土地同位

政府審批該兩幅土地申請前,證實土地上沒非法工程,在路環居民大會堂及申請批地的位置張貼申請公告,讓公眾知悉,之後沒收到任何異議聲明。

土地利用不延期

政府以租賃方式批出路環舊市區土地,目的是解決回歸前長期居住於舊市區內居民的住屋問題,土地溢價金因此獲得折讓,承批人必須一次過全數繳付溢價金。這些批地的合同與一般住宅用途的批地合同不同,無論在土地利用期、轉讓及土地上建築物租賃都有嚴格規定。

土地利用期限方面,承批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3年內利用土地,不得申請延期,除非發生了不可抗拒力或發生非土地承批人責任的特殊情況除外。

這利用期已超出一般標準。政府相信承批人在3年內有充足時間在20多平方米地段上興建一幢三層高的建築物。

政府還規定土地承批人在5年內不得更改土地的利用及用途,批地僅作居住或商住用,不能純作商業用。

土地承批人必須於批給合同訂定期限內建成樓宇,否則府府會宣告土地批給合同失效,甚至廢除合同,土地及建築物將歸特區政府所有。

嚴格要求土地轉讓及租賃

政府亦要求承批人自土地批給公佈日起5年內,部份土地或全部不得轉讓,即使承批人在3年內完成土地利用,土地批給由臨時轉為確定,亦不得轉讓,但因死亡而轉移除外。

承批人為融資而將土地抵押予銀行亦有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批地日起5年內,倘銀行透過司法程序取得土地批給權,轉讓須事先獲政府同意。

政府還嚴格規定批地上建物的租賃。自公佈批地後5年內,承批人僅可出租樓宇部分,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後一個月內,須書面通知政府。同時5年內樓宇不得整幢出租、有償或無償給予第三者使用。考慮到現時路環舊市區部份樓宇地面層作商業用,樓上作居住用,政府提出這些要求,目的是防止批地或其上建築物被用作炒賣,以保障路環舊市區原居民的居住條件,及其居住或商住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