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及高官將須公開財產

【本報訊】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公僕財產申報修訂法案,法案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及局級官等須申報及公開財產,財產可在終審法院互聯網網站查閱。

政府稱,現行的公僕財產申報法律於2003年起實施,至今已有八年,因社會對公共行政管理廉潔公正訴求日益增強,政府為落實陽光施政,決定修訂現行法律,制訂修訂草案。

修訂內容主要有:

將現行法律名稱改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草案引入特定公共職位或政治職位據位人財產及利益公開制度。 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 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局長及副局長,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大股的企業,以及公產特許企業的領導人須提交可供自由取閱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四部分。

申報書須載明“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以及在任何非營利組織擔任的職務。

現行法律規定,公務員薪俸或底薪的變動達公職索引點45點的金額須於九十日內提交最新資料的申報書。修訂草案建議薪俸變動達公職薪俸點85點的金額才須提交。修訂草案規定,因終止職務或因終止職務後重新擔任相同職務,距最後一次申報未超過一年,且薪俸變動未達公職薪俸點85點的情況,只須填寫申報書第一部份,並在適當欄目中註明無資料更新。。

草案完善了申報內容及釐清意義含糊的概念。於申報人的配偶或有事實婚關係者的“財產制度”項目內增加了“不適用-事實婚”、“婚姻關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錄”和“婚姻關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登錄”的選項。

公眾可透過終審法院互聯網網站查閱申報書的內容,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訂定其他公開方式。

草案修訂了申報資料的銷毀制度。現行法律規定,申報人死亡五後或終止職務十五年後,即銷申報書。草案將此修訂作申報人死亡五年後或終止職務十年後,即銷毀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