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遺產的繼承

在大大小小的婚禮上,“永結同心”、“白頭到老”等祝福的語句都經常使用,能夠與伴侶共渡人生當然是一件好事,本欄早前亦介紹了有關婚姻方面的法律規定。今天本欄會繼續談及和婚姻有關的規定,這次會介紹婚後當其中一方過身,有關遺產分配的情況。

在香港電視劇集和新聞報導中,常出現一些和遺產繼承有關的情節,但澳門法律和香港不同。澳門《民法典》在遺產繼承方面定出了“特留份”制度,目的是為保障死者的至親,不會因親人去世或其生前的決定而利益受損。特留份即是對死者的配偶(夫或妻),以及與他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財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因此,雖然死者生前可透過遺囑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的部分。

現代社會中,妻子繼承丈夫的遺產好像是很正常的事,然而在古代卻完全不同。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宗法制度是社會的基本制度,“父傳子繼,嫡長佔先”,在奉行男尊女卑的原則下,配偶雙方的繼承權是不對等的,妻子被剝奪了繼承權。例如翻看距今四百年多前的明朝文獻記載,當時也規定丈夫死後,全部產業均由兒子繼承,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夫妻之間沒有兒子,只有女兒或養子的情況,寡婦才能分得部分遺產。當然現代社會中,包括澳門在內的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是男女平等,均會賦予妻子和丈夫有對等的繼承權。

說回澳門,那麼如何在遺產中計算出特留份的數額呢?計算特留份的基礎是死者的遺產總數,包括要計算死者死亡之日的財產價值、已贈與財產的價值、須歸扣的開支及遺產所負的債務。此外亦須注意“婚姻財產制度”方面的規定,例如選用“取得共同財產制”時,那麼亦應在共同財產中扣除屬配偶的那一部分(一半份額)財產,餘下的才會歸入遺產中。

而法律對特留份在不同情況的份額規定如下:

特留份繼承人 遺產中特留份應佔的比例

只有配偶一人 1 / 3

有配偶及子女 1 / 2(各人平均分配)

只有子女 一子女:1 / 3;

兩名或以上子女:1 / 2

(各人平均分配)

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 1 / 2(各人平均分配)

只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 父母:1 / 3;無父母,只有祖父母或曾祖父母:1 / 4

(各人平均分配)

了解特留份的規定後,有人可能會提出一個問題:每當提起遺產和繼承,不是說要訂立“遺囑”嗎?那麼遺囑的內容和特留份有關嗎?訂立遺囑的程序是怎樣呢?下週我們將向大家作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994條至2003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