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組團社黑狗偷食澳門旅遊業白狗遭殃

昨日「輪」到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列席立法會,引介社會文化範疇的二零一二年《施政方針》,並回答議員們的提問。由於澳門特區近期多次發生內地遊客糾紛事件,因而這成了昨日立法會辯論會的焦點之一。高開賢議員指出,在出現旅遊糾紛時應分清責任,不能因旅客「嘈就有得賠」,還會被旅客誤以為澳門旅遊業「貨不對辦」。而張裕司長則回應說,當局將會依法及合情合理解決旅遊糾紛,若責任不在我方,不會對不合理訴求作出賠償,不會助長「旅遊惡霸」。張裕司長又表示,當局在處理時相關事件時亦不會採用過硬方式,例如有旅客留在旅遊危機辦不肯離開,當局就會以人性化處理,留他們在辦事處過夜,結果翌日他們便離開。張裕司長又稱,現時內地推出「旅遊獎券」,這些「旅遊獎券」行程未必訂得很清楚,旅遊局已與本澳旅行社開會討論,之後亦會請求內地跟進,包括與內地組團社商討處理。

近期發生的一系列旅遊糾紛事件,與今年初發生在香港和澳門的「旅遊霸」事件,雖然在性質和程度上都並不是屬於同一回事,但其背後所折射的根源及深層次的問題,與產生「旅遊霸」事件的因素是基本相近的,那就是內地組團旅遊社以「低團費」以至是「零團費」來招攬和欺騙顧客,但在與澳門的地接社作交易時,又以隱瞞的手法欺騙澳門地接社,導致澳門地接社揹負了「貨不對辦」的罵名。因此可以說,內地接團社「白狗偷食」,而澳門地接社則是「黑狗遭殃」。對此,澳門特區政府有必要透過國家旅遊局所發布並實施的《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及《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旅遊團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機制,收集內地旅行社涉嫌違規的案例及證據,向國家旅遊局反映,並要求內地有權限單位進行查處,以遏止此類糾紛事件繼續發生。

實際上,今年初的「旅遊霸」事件,其中在香港發生的內地遊客與香港導遊互毆事件,是在「低團費」之下,香港導遊「強迫」購物的行為被內地遊客中的「有心人」所利用,那位「特權人物」張勇恃著其在法院工作,平時就「狐假虎威」,「扯起大旗作虎皮」,「吃完被告吃原告」,並把這種極為難看的吃相帶來香港,從主動尋釁滋事到主動索償,從開口要七十萬,到最後十二萬「成交」,等於其一家五口出團費的十倍多,把其在內地慣用的敲詐手段在香港「露一手」。而發生在澳門的內地遊客毆打澳門導遊事件,則將內地民謠中的「北京人甚麼話都敢講,上海人甚麼衣服都敢穿,廣東人甚麼東西都敢吃,遼寧人甚麼架都敢打」的「遼寧人好鬥勇猛」特性,充分地表露了出來。

而近來在澳門發生的旅遊糾紛事件,則是內地旅行社為了搶做生意,在向旅客推銷其港澳遊產品時,一方面是以低價來吸引和欺騙遊客,另一方面則是將行程吹得天花亂墜,甚麼可以免費參觀,甚麼可以入往高等級酒店等。而在將這盤生意「賣」給澳門的地接社時,又隱瞞了上述曾經作出的承諾,致使澳門的地接社按照交易價來為這批遊客提供服務,以致令到遊客們以為是澳門地接社「貨不對辦」,因而作出「維權」行動。而澳門的地接社甚至是政府有關部門為了避免「砸」了招牌,只得被迫做出「補償」,往往得不償失,白做生意。

按理說,國家旅遊局已經發布《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並於今年八月一日起在內地與澳門同時實施,而這個《合同要點》,要求內地組團社在與澳門地接社簽訂的合同中,必須明確旅遊團吃、住、行、遊、購、娛的具體安排,並特別指出在澳門的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停留時間;明確旅遊團團費包含專案、支付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如有自費專案,須注明內容和價格;明確組團社必須遵守《旅行社條例》,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招攬遊客,未經遊客同意,不得將遊客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與此同時,也要求澳門的地接社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向內地組團社報價並承接旅遊團,不得要求導遊帶領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成本的團隊出團,不得要求導遊承擔接待費用;不得欺騙或脅迫遊客購物或強行要求遊客參加需要另行自費的專案。因此,澳門特區旅遊局完全有權針對這些糾紛事件進行調查,收集內地組團社向內地遊客提供的旅遊行程表,及收費憑單,以及澳門地接社與內地組團社所簽署的交易合同,進行對比分析,並提交給國家旅遊局或其他有權限單位,對此進行調查,並依法進行懲處。而不能一味抱屈「賠償」,進一步助長此種類似「旅遊霸」的惡劣風氣。

應當說,內地遊客大多是文明的,素質較高的。否則,每日每月每年都有那麼多的內地旅遊團來澳門,都基本上相安無事,就是明證。因此,發生糾紛或衝突的不肖遊客,畢竟是屬於少數,不能因為因一棵樹而否定整座森林,更不能因為少數人而賠上了整體的形象。但實事求是地說,內地遊客中肯定有不肖之徒,也確實是有一些本來在內地就「特權」慣了的人,也「習慣成自然」地在港澳重施故技。當然,一些二、三線城市以至是偏遠地區的遊客,消費心理尚未成熟,懷有「貪小便宜」心理,因而在內地組團社鼓起如簧之舌時,容易上當受騙。

而在近期的利益糾紛事件中,澳門的地接社則往往是為了避免「砸」了招牌,明知是吃了「啞巴虧」,但為了息事寧人,而按「維權遊客」的要求作出「賠償」。這本身就是「不按合同辦事」的非法治行為,只不過是逆向表現而已。還是張裕司長所舉的處理方式較好,既拒絕作出「賠償」,以維護澳門特區「嚴格執行合同」的法治形象,也發揮人道主義精神,讓「維權遊客」在旅遊危機辦過夜,提供飲水、食物和毛氈。而那些「維權遊客」在明知理虧之下,翌日就乖乖地離開澳門,不敢再提出「賠償」要求了。

實際上,如果澳門特區政府或旅遊業者,在合同並沒有載明澳門地接社必須提供過夜酒店的情況下,仍向「維權遊客」提供「賠償」,讓他們入住酒店,這不但是助長「旅遊霸」藉機鬧事,而且也損害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澳門特區旅遊業者迫於「旅遊霸」的「淫威」,親手撕毀自己與內地組團社簽署的交易合約。這還有甚麼法治可言?

之所以仍有此類糾紛事件不斷發生,是因為存心欺騙的組團社不受懲處,使其違例賺取暴利的成本太低了,這等於是鼓勵其繼續「作案」。同樣,某些澳門旅遊業者的「賠償」,也等於是「鼓勵」內地組團社繼續「作案」。

旅遊業是澳門經濟支柱之一,尤其是國家「十二五」規劃已賦予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及「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發展定位,不涉參賭尤其是以參觀「世界文化遺產」為主的旅遊業,應是淡化「賭城」形象的多元產業之一。如果被抹黑了,對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對澳門特區的形象,都不是好事。因此,維護澳門特區旅遊業的法治形象,與專業形象同等重要。除了是大家都應以「澳門是我家,共同維護她」的態度,維護澳門的形象和聲譽之外,澳門特區更應與內地相關部門作出必要的協調,嚴懲那些損害澳門旅遊業形象的內地不肖不法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