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必要條件

王希富

澳門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會長吳國恩日前表示,協會去年收取版權費六十多萬元,並首次分給本地會員,會員對此亦感到高興,進一步激發會員們的創作熱情。不過看似是進步和開創性的好事,卻在吳國恩的轉折和比較之下,越發引人深思。吳國恩說,雖然去年收到的版權費較前年有大幅的增加,但是也只是收取的在本澳舉行的大型演唱會版權費,而且還是以政府主辦之音樂節支付的版權費為相當大比例。已經收取的版權費具體占應收取全部版權費的多少亦甚難估計。而且與鄰近的香港比較更是顯得微不足道,據瞭解去年香港業界收取的版權費達到一億六千萬元。即使考慮進兩地人口數量、市場以及業界規模大小有異,如此巨大的差距亦應當引起我們關注。正如吳國恩所分析,澳門之所以出現版權費收取甚少的原因是由於本澳對保護版權的意識薄弱,推廣緩慢,多數人不接受版權費或認為只使用為何要交費?

其實,筆者認為除卻澳門人版權意識薄弱之外,亦應注意到澳門在相關法律上的滯後,以及版權持有人對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的不足。尤其是在澳門著力推動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作為實現經濟適度多元化重要方向的當下,如何提升全社會對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尤為重要,因為知識產權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價值所在。

文創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更高要求

知識產權是指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商業標誌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等權利的統稱,具有獨佔性、時間性、地域性、無形性、可複製性等特點。其中,正是通過賦予知識產權人一定的獨佔性權利來確保其獲得壟斷利潤,而知識產權的法定保護期限,則是鼓勵知識產權創新、促使技術和智力成果不斷提高的重要激勵。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各國增強國家經濟、科技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維護本國利益和經濟安全的重要戰略資源。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受到各國和各地區的高度重視,發達國家例如美國和日本已經相繼頒佈了面向2l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我國亦已經在十七大中明確提出將之前的“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上升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眾所周知,但是與文化創意產業有何聯繫呢?文化創意產業是一種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產生的以創造力為核心的新興產業,強調一種主體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個人(團隊)通過技術、創意和產業化的方式開發、行銷知識產權的行業。文化創意產業主要包括廣播影視、動漫、音像、傳媒、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工藝與設計、雕塑、環境藝術、廣告裝潢、服裝設計、軟體和電腦服務等方面的創意群體。顯然,文化創意產業亦特別強調“創造”,這就決定了文化創意產業也必然凝結一定程度的知識產權,其核心內容是創新活動。而其產品內涵是一種設計、一種創意,產品價值主要體現在創意和創新環節的收益上,需要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來保障創意主體、創意企業的合法收益。所以說,知識產權應該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價值。

相對于傳統工業產業,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品往往以數位資訊產品作為載體,而這些數位資訊產品在現時科技普及的情況下更加容易被複製,而且複製成本與開發成本相比接近於零。就比如盜版軟體和唱片光碟,可能在在軟體發展和唱片錄製過程中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還要進行市場宣傳和推廣,但是盜版則只需要極少的成本,甚至只是幾元錢就可以完全將軟體和唱片複製過來進行傳播,在低成本帶來的低價格之下,正版必然受到巨大衝擊。據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中國區的一份資料顯示,網上傳播盜版音像製品給音像行業帶來了每年至少50億美元的損失。這正在是文化創意產品特點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新要求和挑戰。

講到這裡,我們不難想像忽略知識產權保護會對文化創意產業帶來什麼樣的影響。對文創工作者而言,自己千辛萬苦,勞心勞力創作出來的理念和產品很有可能瞬間被別人所大量使用,帶來可觀的收益,但是創作者卻不能分到應有和與其付出向匹配的利益,自然積極性會受到打擊,甚至再無意進行文化創作;對文創企業而言,耗費钜資打造的文創產品,應有的市場被無數的山寨貨、西貝貨所搶佔,企業投入和收益不成比例,當然會走向衰敗;進一步說,對整個文創業界,忽略知識產權保護給文創工作者、文創企業帶來沒頂之災後,產業的形成和發展也只是空談。正因為如此,本澳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同時,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是不可忽略,而是要不斷加強。

澳門知識產權保護存有不足

關於澳門的知識產權保護,除了上述業界人士所表達的意識薄弱外。筆者早前亦曾專門對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過瞭解。在澳門法律體系下雖然並沒有對知識產權作出明確的界定,但亦採用國際統一的標準,知識產權基本上是由基於創造性智力而產生的著作權和由工商業標記而產生的工業產權兩部份所組成。目前,經特區政府提案,《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正在立法會進行細則性的討論,在此法案中政府建議引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的基本原則,加強保護網路中的知識產權,保障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使條約能夠適合澳門使用,讓澳門的著作保護權制度更貼近現時新的國際標準,解決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衍生的各種保護著作權的問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該法案從引介至立法會後已經時隔一年多,仍未有最終定案。至於有關工業產權保護的相關法規雖然有意見提出需要適時檢討和修訂,但至今亦沒有風聲。這些已經沿用多年已經滯後於時代需要的法案在真正完善前,始終是澳門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空白和隱憂。

另外,亦需要指出,在澳門現行制度下,知識產權涉及到多個部門,比如申請和審核登記是屬於經濟局的知識產權廳,不過該廳卻只是負責行政手續,具體的執法和打擊侵犯知識版權行為的職能則屬於海關。這樣的職能分配雖然有一定好處,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也是不少,亦應儘早做出改善。

多方努力保護知識產權

明確知識產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之後,必然要考慮的就是如何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這一命題。從世界各地的經驗來看,保護知識產權應該是一個涉及多方面的系統性工作。首先對政府而言,必須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優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包括:進一步理順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加強所涉及監管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有效整合現有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提高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效能,同時也利於與國外知識產權工作機構的對口交流和合作,更有效地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建立健全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為知識產權的管理和文化創意產業走出澳門奠定好基礎;嚴格執法,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等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侵權者尤其是故意侵權者除加重民事賠償責任外,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與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以確保執法的合法有效。此外,政府還應在提高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方面作出更大承擔,加強相關資訊的宣傳,並且聯合有關社會團體舉辦類似推廣活動,使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深入人心。

其次,對文創業界而言,應自覺樹立起對知識產權的正確認識,積極運用法律法規等力量維護自身對所持有知識產權權益。因應自身實力的制約,有時在面對侵權個案時難以負擔起訴訟帶來的成本壓力,業界可以考慮成立維權機構,就如同前面所提到的澳門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一樣的組織,整體進行業界權益的維護。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需要社會人士的配合,只有全社會都自覺、自律,才能真正避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出現,文化創業產業也才能更加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