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煙處須貼禁煙標誌違例者最高罰款十萬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控煙法所定的標誌及告示式樣的行政法規,及修改規範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證件發出的行政法規。

“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行政法規草案核准了張貼於禁止吸煙地點的標誌式樣、張貼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告示式樣,以及放置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煙草製品價格牌上的告示式樣。

按該行政法規草案規定,在禁煙地點應貼上經核准的禁煙標誌,違法實體將被科處澳門幣10,000元至100,000元罰款;在銷售煙草製品的地點應以顯眼方式張貼經核准的告示,在銷售煙草製品地點放置的煙草價格牌上,該告示應至少佔價格牌20%的面積。

該行政法規草案還規定,所核准式樣的解釋或說明屬衛生局職權,而衛生局將會對外公佈上述相關的資料。草案規定,法規於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改規範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證件發出的行政法規規定,所有按照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有關條文而享有相當於外交及領事身份的人士可獲發有關證件。根據此行政法規規定發出的證件,有效期自發出之日起計最長五年。證件失效或發出證件的決定因素不再存在,證件須歸還行政長官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