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煙標誌公佈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與《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相關的規定,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37/2011號行政法規,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並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法規規定了禁止吸煙標誌的式樣,以及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告示和價格牌上的告示的式樣,並規定對有關式樣的解釋或說明屬衛生局的職權。

第40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指吸煙室應符合的一般要件,並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要件包括:1)須張貼標誌;2) 吸煙室須與其他設施實際分隔,或具備通風系統使煙霧不會進入毗鄰區域;3) 具備直接將吸煙室內的空氣抽出室外的抽氣系統。相關標準如下:吸煙室的面積不可超過供公眾使用的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吸煙室的天花板、牆壁及地面的覆蓋物料應阻隔煙霧洩漏,而入口的門應為平移式自動門;吸煙室應具備獨立通風系統,並且相對於毗鄰區域為負壓;負責管理吸煙室的實體應確保通風系統的定期維修及保養;在吸煙室的入口須以顯眼方式張貼面積不小於十五釐米乘二十釐米,並以中文及葡文註明“吸煙室”的標誌;吸煙室在進行清潔前兩小時不得使用;吸煙室的通風系統在整個清潔期間應維持運作;在吸煙室不容許進行任何不屬吸煙行為的其他活動,即使是暫時性進行;吸煙室的設施應遵守現行法例,尤其是《防火安全規章》。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兩份與司法機關有關的行政命令。第72/2011號行政命令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及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續任三年,並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第71/2011號行政命令,檢察院外籍司法官Antnio Augusto Archer Leite de Queirs(祈禮道)的聘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39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確認屬於體育界別法人的評審準則。準則包括:1) 法人/團體須已在體育發展局登錄為體育社團;2) 法人/團體的組織章程宗旨及性質須與體育界別相符;3) 法人/團體須按照其組織章程的規定召開相關的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4) 法人/團體須每年舉辦或參與不少於一次與其組織章程的宗旨相符合的公開體育活動。

第39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發行並流通以“龍年”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該郵票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面額與數量方面:四種都是一元五角的郵票各發行二十五萬枚,五元郵票和含面額十二元郵票的小型張亦各發行二十五萬枚。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