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暴力的發生機制

所謂隱暴力,不同於肆無忌憚的當面辱和明目張膽的打架搶劫。施暴方不需要借助實實在在的暴力手段,但又切切實實地對旁人造成了傷害

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在微博上公開炫耀其奢華生活,並稱自己是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而在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7月27日,網友對郭美美的網絡圍觀達至高潮:其航班行程在微博上被披露,當郭美美在當天淩晨抵達北京首都機場時,遭網友圍追。這次從網絡到現實的“圍追堵截”亦隨後在網民中間引發爭議。

郭美美的“炫富”行為固然可恨,但若任憑此類侵犯事件氾濫而不加以制止,這些隱暴力很可能演化為明暴力。現代生活中的隱暴力無所不在。網絡上無孔不入的人肉搜索、網絡名人純粹洩憤引發的粉絲罵戰以及公共攝像頭和騷擾電話對普通人生活的侵犯,都是隱暴力的經典案例。

接連而來的隱暴力事件,在引發人們廣泛關注的同時,也讓人不得不冷靜思考:是誰侵犯了我們的隱私?而打著“正義”旗號的隱暴力施暴者,何時才能脫下“皇帝的新衣”?更為嚴重的是,由於隱暴力具有反復性、隱藏性的特點,這種傷害沒有傷痕,也不能做傷情鑒定。即使到了法庭上,法官也難以界定誰對誰錯。

誰幹擾了我的生活?

隱私是個現代概念,因為在傳統社會,人們可以不受幹擾地安靜生活,只要個人生活信息不被披露出去以致造成惡果,人們都採取無所謂的態度。而當前的隱私權已經發展到和私人秘密不被知情權較為相近的地步,如網絡隱私權所包含的身高、體重、出生地等。所以,目前的隱私權可以理解為“不想被知情權”。隱私權的內涵也已從消極被動的“私生活不受幹擾”的權利發展為積極能動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

然而,儘管現代人的隱私權利外延看起來越來越廣泛了,但是關於隱私權的保護現狀卻令人擔憂。無處不在的隱暴力讓現代人沒有了安全感。試舉一例,周建平近日因向他人出售官員手機號碼,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刑,成為被以該罪名判刑的第一人。2008年12月,周建平購買到14位政府官員的電話號碼及通話清單,並出售給詐騙團夥成員林桂餘,從中獲利1.6萬元。2009年2月2日,詐騙團夥冒充珠海市一位副市長,騙得其親友馬某5萬元。周建平則因向他人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周建平只是一個在網上販賣個人信息的二道販子。而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出臺近一年來,販賣手機用戶信息的移動運營商等強勢機構雖被媒體曝光,卻至今未受到處罰。對於個人信息被侵犯者而言,仍存在諸多維權困難。

這只是販賣信息的一個方面,還有許多商家從消費者那裏收集來數以萬計客戶的姓名、性別、身高、人種、血型、健康、住址、職業、財產、婚姻等個人信息,依靠這種數據庫他們可以有選擇性地開展促銷活動,從而能夠以更低的成本佔據更大的銷售份額。

照片和視頻也是個人隱私的一部分,2008年的陳冠希“豔照門”事件以來,這些隱私被侵害的概率急劇升高。最近網上頻繁披露所謂“激情短片”,固然有一部分是自願炒作,但大多都是赤裸裸的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被偷拍者固然被施加了隱暴力,大量被瀏覽的網民,又何嘗不是這種隱暴力的受害者?

隱暴力的土壤

如果觀察多個隱暴力事件就不難發現,對此的懲治和約束是一個世界性難題,這在當下中國尤為明顯。法律條文的缺陷、道德的喪失和監管的不到位,使得利用法律手段來保護隱私權有些力不從心。

從法律上看,中國在隱私權的保護方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待,僅在司法解釋中將隱私權歸於名譽權加以保護。顯然,這種保護方法在保護的力度和範圍上明顯弱於將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進行立法保護,利用名譽權的法律規定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在應對日益複雜的隱私糾紛時顯得捉襟見肘。按說負責打擊侵犯隱私權的機關不在少數,如政府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但由於對如何打擊對隱私權的侵犯沒有明確而具體的執法依據,即便隱私權受害者或者其家屬依據現有的法律請求保護,執法或者司法機關也只能參照其他法律規定或程序進行。

在司法實踐中,儘管侵犯隱私權的案子時有發生,但是依靠現有的司法資源實現網絡隱私權保護的案例並不多見。在某律師接到親屬慰問電話的案例中,打電話的人之所以能掌握某律師親友的聯繫信息,從而打通這些帶有侵犯網絡隱私權和恐嚇性質的電話,很可能是有人出賣了律師經常聯繫的電話記錄。啟動訴訟程序要提供事實證據,是誰在侵權?手機運營商還是固定電話運營商?侵權的事實如何舉證證明?一系列法律難題往往令受害人望而卻步。

道德的喪失和監管的不到位,也是隱私權保護不力的重要原因。前不久,網上流傳著一段內容為一對情侶在上海某地鐵站閘機口親昵舉動的視頻。據上傳者稱,視頻來源於地鐵站監控錄像的畫面,拍攝者則是地鐵公司的員工。調度室的監控探頭多角度反復拍攝情侶親熱,視頻監控者還不時點評取笑。上傳視頻,視頻監控者對監控對象隨意發表評論和嘲笑,是一種職務行為,是公權對私權的侵犯。而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像視頻中這對年輕情侶一樣,隱私被注視,被無限放大,隱私權處於極大的不確定之中。

隱私的公私之辯

隱暴力造成的侵權現象無法預防,一旦發生,也只得默默忍受。於是有人提出,對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應著重體現于民事立法當中,例如在《民法通則》或未來的民法典將隱私權獨立於名譽權,將其作為一項單獨的人格權在立法中予以體現。

上海社會科學院心理學教授張結海在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表示,自己也是隱暴力的受害者。張結海的電話號碼被商業機構出售,騷擾電話和垃圾短信鋪天蓋地。而當他報案時,警方多因事件太小而無法立案。怎麼辦?除了提議加強立法和提高公眾道德水平,張結海無法給出心理學上的答案。

公眾人物是隱暴力的重災區,但由於他們享受著比普通人更多的權利,因此隱私尺度明顯大於正常人。這就可以解釋,為何《世界新聞報》的竊聽事件以前在僅涉及政客和明星時安然無恙,一旦他們把槍口指向平民,立馬就遭到滅頂之災?按照張結海的說法,人們對公共人物的關注是相輔相成的,如果郭美美不是跟紅十字會這個公益機構有瓜葛,任憑她怎麼炫富,網友都不會去強烈地去關注她,更不會去影響她的正常生活。因此他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人肉搜索”。

張結海的這種立場其來有自。2006年8月26日,張結海在網上發動“追查流氓外教”行動,他的理由是:此人(外教)用極其淫穢、肮髒的語言在“欲望上海”博客上記錄了玩弄中國女人的過程,他還侮辱、詆毀、歪曲中國政府和中國男性。張結海認為這樣的追查很有意義,就算此事後來不了了之,也給類似的人打了預防針。“整個過程沒有傷害任何人。”張結海說。

持相同觀點的還有著名心理專欄作家武志紅,他在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說:“人肉搜索在當前過程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整體發展也是良性的。在現在司法相對滯後的情況下,‘網絡人肉’補充了一些司法的不足。”不過凡事都要有個度,最近一張電子眼抓拍的照片在微博上瘋狂轉發——在一輛汽車內,一名男子左手握著方向盤,右手卻伸進了副駕駛位置女子的衣領中,這一幕因車輛超速而被抓拍。發照片者此舉是否侵犯隱私,立即引發人們熱議。武志紅在接受本刊採訪時認為,後來的事實證明車內男女是情侶關係。但可以肯定的是,上傳照片者的責任必須要追究。

(王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