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發展首部曲應圍繞兩個問題深入討論 政制發展首部曲應圍繞兩個問題深入討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後,澳門特區政府隨即部署安排,啟動政制發展「五部曲」。從今日起,將一連舉辦八場座談會,分別聽取各階層、各界別人士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歡迎廣大居民向政府有關機構送交意見書。

按照政制發展「五部曲」的安排次序,從今日起進行的諮詢工作,是屬於「第一部曲」,亦即是特區政府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取得共識後,將於二月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報告。因此,這八場專題座談會討論的內容,應該緊緊圍繞以下兩個問題進行: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攻,那麼,修改應堅持甚麼原則?怎樣修改?

《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既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又從澳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澳門的繁榮穩定為目的,堅持均衡參與、循序漸進發展民主,並保持澳門原有政制中行之有效的成份。

過去,澳門人在談論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時,多著眼於「兩制」部分,而忽略了更為重要的「一國」原則。因而致函特首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請求進行釋法時,就有人曲解為「本身就存在很明顯的瑕疵」,並主張「政改」的啟動權應下放給特區。更有甚者,當澳門中聯辦發出新聞稿之後,有人發表文章表示異議,聲稱「有一些不諧的雜音包括中聯辦的聲明值得注意」。也有人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潛建」。因此,此次「釋法」及隨之進行的政制發展「五部曲」,將是一次很及時的進行「一國」與「兩制」、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的教育活動。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澳門基本法》第十二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就顯示,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框架下的一種嶄新的地方政治體制,是我國的一種特殊地方政權形式。因此,澳門特區不能自行決定其政治體制,中央在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問題上擁有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而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既是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組織形式,又是中央在「一國兩制」下對澳門實施管治的政權組織架構的一個組成部份。

中共「十七大」報告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重大課題」。因此,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當然是要以維護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為出發點。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適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助於澳門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並要求能兼顧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利益表達要求,確立一個各界都能均衡參與的政治架構,以保證社會各階層和各界別人士平等參與政治活動的民主權利,保障所有市民和社團都有參政議政的機會。與此同時,因為民主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澳門政制發展也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並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政制中行之有效的部份。比如,對立法會產生辦法,《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都有「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這就確定了立法會有少數議員不是經由選舉(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產生,而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因此,在香港可以行得通的「雙普選」,在澳門就行不通,甚至可以被視為違反《澳門基本法》對澳門政制設計的規定。

可以說,《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是獨具匠心的。一方面,在《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些原則性的規定,是相對穩定、恆常化的,保證了澳門的繁榮穩定能夠得到長期保持。如果改些規定,包括為了實現「雙普選」,就必須修改基本法的本文,這就是某些人常掛在口頭上的「政制改革」。這是需要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關於修改基本法的規定和程序進行的,工程量甚大,而且也不不能為了基本法中某些枝節細致問題導致啟動修法工程,而必須統籌考慮。

而另一方面,《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又分別以附有「附件」的方式,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使到澳門政制發展能有迴旋餘地,可以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尤其是與廣大「澳人」參政議政,參與「治澳」的要求和實際條件,進行調整,而無須觸動到基木法的本文。

因此,這種設計方式,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更有前瞻性。在不觸動到基本法本文規定的政治原則的前提下,可以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程序,在適當的時間進行調整,使到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得以向前發展,而不是停滯不前。

澳門回歸已經十二年,在經過十二年來的實踐和歷練後,廣大「澳人」參政議政的民主風氣進一步高漲。而且,在這十二年間,湧現了一大批新人,也出現了一些新的階層,如中產階層正在成長壯大等。因此,對「二零零九年及以後」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提出了進一步提高民主成份的訴求,也就順理成章,無可厚非。

何況,按照政治經濟經濟學有關「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反作用於經濟基礎」的原理,澳門特區經濟獲得長足發展後,也需要政治體制能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的調適,來更好地適應經濟的發展。

由此,特區政府設定的第一個問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俢改?」就是因應了這種訴求。當然,特區政府並無預設方向,也並無任何方案,一切都是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之後,根據主流民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這就需要大家踴躍參加,各抒己見。

至於特區政府提出的第二個問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那麼,修改應堅持甚麼原則?怎樣修改?」這也需要深入討論。當然,主流認識有可能會是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維護澳門繁榮穩定,堅持均衡參與、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及維持澳門原有政制中行之有效的成分等。還有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政制發展的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易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以保持繁榮穩定;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亦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參政;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當然,如有不同意見,也可提出,這才能體現民主參與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