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程定評核申訴期限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私校教師制度框架,政府月初交至委員會的新文本條文由68條增至75條。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增加條文主要是完善行文和重新編列章節,當中有關工作表現評核有新增內容,包括建議對被評為「不太滿意」及「不滿意」的教師,提供專業支援、進修培訓或重新調整職務等。

申訴機制就對不同情況訂明期限,如教師不滿評核結果可於10天內提出聲明異議。文本新增權利保障條文,於法律生效時不能降低或撤銷對教師較有利的現行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