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為政制發展指明方向

昨日閉幕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問題的決定》。至於,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五部曲」,已經走完了至關重要的前兩部曲,即重點展示中央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享有主導權的部分,並即將進行第三、四部曲,即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部分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改程序。完成在澳門特區的修法程序後,又將回到屬於中央政府主導權的部分,即第五部曲的將經過按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完成立法程序的兩個新的選舉法案,由行政長官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而據特區政府官員此前透露,在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交兩個選舉法的修改草案之前,將進行政制發展的第二輪諮詢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與此前澳門進行的諮詢工作所收集到的主流意見,及前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行政長官的《報告》時的表態,是一致的。亦即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但在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時,必須遵循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的原則。這個決定,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並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後,特首崔世安和澳門中聯辦負責人立即分別發表談話。其中,崔世安指出,根據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享有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此次決定,對於澳門特區開展政制發展工作,尤其是著手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具有無可置疑的法律規範效力,澳門特區任何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方案或法案都不得與其相抵觸,都必須符合《決定》所闡述的一系列原則和具體規定。這就顯示,新澳門學社日前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信函,及吳國昌前日在立法會議程前提出的主訴求,即所謂「把特首《報告》所列出的行政長官選舉改革的不同方案(包括:甲、維持特首選委會職能,只增加選委人數;乙、把特首選委會轉為特首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交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立法會選舉改革的不同方案(包括:甲、立法會直選、間選均增加議席;乙、只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丙、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並相應減少立法會非直選議席。),以不低於讓全民參與為熊貓命名的規格,在澳門特區正式諮詢,讓特區永久性居民共同參與,選定主流方案,以便及早進行修法。」是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企圖挾持「地方部分民意」來對抗全國人民的最高意志。

實際上,根據國家《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集中代表包括港澳臺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代表全國人民行使最高的國家權力。它所通過的法律、決定,具有不可質疑和挑戰的權威性和莊嚴性。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的其其主要內容是「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特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的《決定》,就具有無可置疑的法律規範效力,澳門特區任何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方案或法案都不得與其相抵觸。這是維護中央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主導權的最起碼要求。

當然,在遵守上述原則的前提下,具體的修改辦法,可以充分討論。比如,行政長官選委會的人數將會增加多少人?各個界別如何調整?是否相應增設某些新興界別?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條中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如何落實或是刪除?又如,在立法會選舉方面,直選、間選、委任的議員人數是否增加、增加多少?都可以「百家爭鳴」、「百花齊放」地深入討論,從中找出最大公約數。

甚至是第二輪諮詢工作的形式,是否需要增加公眾座談會的場次等,都可以討論。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可以在遵循上述原則下進行適當修改,已經比「也可以不修改」大有進取了。至於那些與《決定》規定有抵觸的方案,如「把特首選委會轉為特首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交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並相應減少立法會非直選議席」等,倘若再提出,就是對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了。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特地指出,特首崔世安在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報告》中,是附有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傳媒報導和評論彙編的。而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澳區委員賀定一及列席常委會議的澳區人大代表透露,特首崔世安在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主要提及到澳門諮詢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兩個產生辦法的情況,並沒有加入特區政府的意見和建議。而且,特區政府還將諮詢期間內所收集到的全部資料如實向常委會報告,當中也包括要求「普選」的意見。在分組審議討論中,每個分組均獲分發澳門特區政府收到各界及各社團、市民個人署名及非署名的意見和建議原件的副本,共二千六百多份,並列出詳細清單,分裝在七個文件夾。

這種做法,與澳門基本法起草及諮詢期間,是將所有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都呈交給全國人大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是一致的。這也就澄清了吳國昌之前所謂「有選擇性呈報」及「將直、間選各增兩席當作主流意見」的言論。作為政治及公眾人物,卻說出這種主觀臆測的失實言論以至是帶有強烈偏見色彩的語言,應當向全體公眾道歉。

澳門中聯辦負責人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發表的談話中指出,「《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澳門政制發展的方向,有助於澳門社會各界加深對澳門基本法的理解,凝聚共識,形成合力,穩步推進澳門政制發展。我們相信,經過澳門特區政府和廣大居民的共同努力,澳門特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工作一定能夠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要求順利、圓滿完成。」因此,在緊接著的第二輪諮詢工作中,各界社團和人士,應以更充沛的熱情積極參與討論,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前提下提出修改方案,以便去粗存精,找到一個多數人都可以接受的交集點,推動澳門政治體制穩步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