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曉陽:基本法未排除澳選擇普選特首 立法會不能全面普選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本澳指出,基本法並未排除將來澳門可選擇普選行政長官,但立法會全面普選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喬曉陽稱,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應理解為已排除立法會全面普選。

不能設普選時間表

喬曉陽說,澳門是否可實行普選與兩個產生辦法要分開來講。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在澳門基本法起草時的共同理解體現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最後一次會議工作報告中,原文是這樣說:“有意見認為應把普選行政長官作為目標加以規定。委員認為,普選應從澳門實際出發,草案目前規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未排除將來澳門選擇普選行政長官的制度,因此,草案的寫法是可行的。”

喬曉陽說,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中葡聯合聲明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眾所周知,這裏的“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指的是將有部分委任議員。這個規定是應葡萄牙政府要求寫上的,也是中葡雙方的共同理解。因此,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從來沒有把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作為一個選擇方案,因為這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基本法第68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 ,應當作同樣理解,因此可以說基本法已經排除了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對於澳門能不能提出一個普選時間表,喬曉陽指,澳門基本法在香港基本法之後制定,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普選目標,這絕不是疏忽,而是反映了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以及澳門社會的共識。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希望兩個產生辦法能夠長期實行,而且由於沒有規定普選目標,這就決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同基本法其他條文修改一樣,只能立足於特定時期澳門的實際情況作出適當修改,以後有需要再作修改,而不能在基本法之外設定一個目標,然後提出所謂時間表。

特首選舉非小圈子選舉

喬曉陽指出,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說成“小圈子選舉”不恰當,他稱從尊重歷史、尊重基本法的角度而言,不能貼這樣的標籤,選舉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絕不是所謂的“小圈子選舉”,各種觀點和意見都不要去損害基本法的權威地位,選舉委員會成員亦不應損害基本法的權威地位。他形容基本法是澳門居民享有各種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就像會場的屋頂為我們遮風擋雨,可以讓我們行使各種權利和自由,但我們不能利用這種自由把屋頂掀掉。

喬曉陽希望澳門社會理性探討完善間接選舉制度的問題,有三點需要加以考慮:第一,尊重歷史。澳門間接選舉制度特殊的歷史背景,簡單來說,就是澳門的社團在歷史上曾經是澳門居民自強、自立、互助的紐帶,寄託著歷代澳門中國居民的感情,因此澳門基本法沒有像香港基本法一樣規定功能團體選舉,而是規定了以社團為基礎的間接選舉。第二,著眼未來。正如行政長官報告所提出的,隨著澳門發展進步,社會越來越多元化,怎麼能夠適應這種發展,不同階層、不同界別在立法會中都有他們的代表,這需要有適當的制度,這種制度也就是間接選舉制度。第三,與時俱進。要保持間接選舉制度,就要發揚其長處,改進不足,不斷完善。喬曉陽稱,具體改善間選制度,是澳門本地立法需要處理的問題。

政制發展方案求最大公約數

喬曉陽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兩個產生辦法的決定,全面總結了澳門回歸以來政治體制的運作經驗,指明了未來發展方向。他稱,兩個產生辦法涉及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利益,但最終確定的制度只能有1個,有關制度需要兼顧各方面訴求,找到最大公約數,達成最廣泛共識。喬曉陽希望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基礎上,共同努力,求同存異,形成具有廣泛民意支持的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推進澳門民主政治制度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