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從正促檢討解僱賠償金上限

【本報訊】立法議員李從正要求政府從速檢討僱主解僱員賠償金的上限,使僱員被無理解僱時獲得合理賠償。

李從正指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時,須支付解僱賠償。但金額的計算受到雙重限制,一方面是無論年資多長,賠償的總金額最高為僱員月基本報酬的12倍,另一方面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金額最高為14,000元。這規定使僱員未必能獲得按其實際的年資及工資金額計算出的相應賠償,並不合理,有必要檢討,尤其須按經濟發展情況,立即依照法律規定調升月薪上限金額。

他指出,當年立法會在審議“《勞動關係法》法案”時,無論是公開諮詢、或在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時均有聲音反對雙重限制的設定,但政府認為當時修改法案規定賠償限額並不適當。

14,000元的月薪上限早於1997年訂定,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顯示,當年本澳的工資中位數為5,221元,月收入高於15,000元的人士佔總就業人口不足一成,換言之,九成以上的僱員在收取解僱賠償時能夠按整份工資計算。時至今日,本澳工資中位數上升至11,000元,去年第四季已有三成就業人口每月的工作收入超過15,000元,超逾十萬人,但解僱賠償的月薪上限十多年來絲毫不動,意味超逾十萬人一旦遭受無理解僱,受14,000元的月薪上限影響,將無法收取應得工資賠償,有違立法的原意。

李從正質詢當局:

1. 《勞動關係法》實施已三年多,過去三年,本澳經濟繼續穩步發展,調升相關月薪上限金額的前提和依據都具備,且按照該法第70條四款的規定“月薪上限金額可按經濟發展情況作出調整”,特區政府會否立即啟動相關工作,保障僱員應有的合理勞動權益?

2. 《勞動關係法》這種對計算解僱賠償設定“月基本報酬倍數”及“月薪上限”的規定並不合理,特區政府會否儘快逐步調高其限制的倍數及金額,直至取消,以確保僱員能夠收取按其工作年資及薪金計算的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