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參與理性討論 凝聚共識精心設計 積極參與理性討論 凝聚共識精心設計

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及有關諮詢安排,諮詢期由今日起至四月二十三日,為期一個半月。陳麗敏司長表示,為深入聽取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意見,政府將舉辦十場諮詢會,相關人員還將會到不同社區宣傳及聽取市民意見。期望能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與全澳市民共同努力,推進本澳的政制發展工作。特區政府會還將會通過不同渠道和媒介,呼籲市民積極透過郵寄、傳真、專題網站、電話或親身遞交等多元方式,積極就本澳政制發展提出具體建議和意見,並將所有收集到的意見上載政府專題網頁供市民參考。特區政府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發表意見,共同為推進政制發展,為澳門特區的穩定繁榮和長治久安作出貢獻。

由此,就是否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及如何修改的「五部曲」,即將進入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範疇的第三部曲。而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規定,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必須履行「五部曲」。其中第一部曲「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請求進行釋法」,和第二部曲「人大常委會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和基本法的規定作出決定」,是屬於「一國」範疇亦即體現中央對澳門特區主導權的部分。第三部曲「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法案,需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贊成通過」,和第四部曲「行政長官同意法案」,則是屬於「兩制」亦即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範疇。在此範疇內,主要是對特首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這兩個本地法律進行修改的立法程序。然後在第五部曲「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又將回到「一國」亦即中央對澳門特區主導權的範疇。

而從今日開始進行的政制發展第二階段的諮詢工作,是正式進入第三部曲程序之前的徵求民意的工作。也就是說,在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之前,先行諮詢民意。這充分體現了「澳人民主治澳」和決策科學化、決策民主化的精神。

既然是民意諮詢,當然是允許百家爭鳴,百花齊放,以理性及包容的精神,允許大家提出各種不同方案。但必須注意的是,必須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範疇內進行,亦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要維持不變; 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要維持不變。在這個範疇內,既可以對特區政府梳理總結的兩個主流方案進行充分討論,又可提出自己的意見和方案,尤其是行政長官選委會應當增加多少人,及新增加的委員人數在四大界別中如何分配? 立法會議員增加多少人及新增議員如何分配?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市政機構的代表」是否繼續保留?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是否要進一步改善及如何改進?……此外,還有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所需選委會委員人數除了是「下限」之外,是否還需要設定「上限」限制,以創造鼓勵更多有志之士參選的便利條件?這都可以進行討論。但必須注意的是,就是不能超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規定的「兩個維持」的範疇。這就是特區政府《政制發展諮詢文件》中所強調的「任何超出這個範疇的建議,特區政府均未獲授權處理」的由來。

另外必須注意的是,這次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修訂活動,只是針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並不涉及其後的任何屆別,更沒有所謂「時間表」和「路線圖」可言。因為所謂「時間表」和「路線圖」的訴求已經超出了中央政府授權的範疇,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決定》的情況下,再提出此訴求就是不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說嚴重一些就是要挑釁中央政府的尊嚴和權威。為此,《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就特別強調,「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區政府只就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開展諮詢」。而從《政制發展諮詢文件》中有關「此後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將適用修改後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表述看,以後每一次修改兩個產生辦法,都需要經過一次「五部曲」的程序,這就確定了根本不可能有什麼「時間表」和「路線圖」。

值得注意的是,《政制發展諮詢文件》中還有一句話是不能忽略的:「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的第三條規定,如果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未能作出修改,即繼續適用目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作出修改,該修正案將成為附件一、附件二的組成部份。」

這句話的前半部份,是有教訓背景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政制發展作出《決定》後,由於香港立法會未能通過特區政府提交的兩個選舉法的修改法案,因而使得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民主政制發展步伐被迫放緩。倘若澳門也發生這種狀況,二零一三年的立法會選舉和二零一四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就仍將適用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條行政長官選委會由三百人組成,及附件三第一條立法會由直選議員十二人、間選議員十人和委任議員七人組成的規定,亦即仍然使用現行的選舉法的非正常狀況。

當然,以澳門立法會的政治生態,即使是在諮詢過程中會有各種不同方案,但在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法案之後,獲得通過的機會甚高,因而不會發生上述的非正常狀況。但仍需理性討論,凝聚共識。特區政府雖然提出了主流方案,但也沒有忽略其他各種修改方案,也在《政制發展諮詢文件》中作了同樣篇幅的介紹,甚至連已超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的方案,如「逐步過渡到全體立法議員均由直選產生」,及「應將選委會改為提名委員會,並由其提名,讓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的方案,也有提及。因此,此前所謂「選擇性提交」的臆測,是沒有根據的。但即使如此,也不等於這兩種方案是可被接納的。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日前在澳門特區各界人士座談會上指出,要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講團結、謀發展、求穩定、促和諧」的時代呼聲和「識大局、顧大體、求大同、存小異」的協商精神有機融合在一起,是促使澳門「和氣生財」、日益興旺發達的精神財富,也是澳門政制發展工作必將順利推進的有利條件。為此,他呼籲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立法會議員,也無論來自哪個社會界別,包括專家學者和大眾媒體,大家都能夠積極參與、理性討論,在群策群力、有商有量的社會氛圍中順利完成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一重要工作,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添寫新的華章!我們相信,有著和衷共濟優良傳統的澳門特區各界社會團體和人士,是能夠順利完成政制發展第二階段的諮詢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