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意見又焉能綁架多數意見主流民意? 少數意見又焉能綁架多數意見主流民意?

標的是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產生辦法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澳門特區政制發展,其「五部曲」已完成前兩部曲亦即「澳門特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人大常委會收到報告後,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及《基本法》規定作決定」後,即將進入第三部曲,即「澳門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而在進入第三部曲之前,特區政府弘揚科學決策及民主決策的精神,充分尊重民意,開展了新一輪的諮詢工作,並發布了《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即關於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本地區選舉法相關規定的建議。這一輪諮詢工作為期一個半月。安排十場諮詢會,其中有三場是公眾諮詢會,比第一階段諮詢工作增加兩倍,並佔諮詢會總數的百分之三十。這與第一階段的諮詢工作相比,這個增幅和比例不能算是不大,應當說是可以充分聽取到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在恪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前提下,尊重在諮詢工作第一階段收集到第一階段收集並整理出來的主要各種方案,並將之羅列出來。這當中,也包括了並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關於「維持不變」的方案,如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的「逐步過渡到全體立法議員均由直選產生」的方案,及及對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的「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應將選委會改為提名委員會,並由其提名,讓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產生」的方案。但與此同時,《政制發展諮詢文件》更特別強調,任何超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及《決定》「維持不變」範疇,即基本法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關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意見和方案,「特區政府均未獲授權處理」。

因此可以說,《政制發展諮詢文件》既充分發揚了民主,也充分體現了集中。實際上,民主是相對的,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民主,只有相對的民主。在私有制下,會有不同性質的民主。例如,民主源于古希臘的雅典奴隸主民主,但是相對于廣大奴隸則是奴隸主專制。又例如,美國以前在白人中實行民主,而對還沒有公民選舉和被選舉權的黑人和其他族群,以及婦女,則實行專制。在股份制公司裏,從來不搞「一人一票」的民主,而是搞「一股一票」的金錢民主。美國總統是「一人一票」民主的形式間接選舉出來的,但是當選上任後,就可以獨裁一個人說了算,具有一定的否決參眾兩院決議的權力。在國內美國公民,包括以前才先後爭取到公民權的黑人等,講究民主,但是對國外,實際上卻是搞專制和獨裁,誰要是不服他們,就揍誰,甚至於把外國的總統抓到美國內關押和審判。所以民主是相對的,都是不同條件下的民主。民主因為不同的種族、性別、階級(在美國階級與階層是同義詞)、領域和國家等條件,而具有不同性質。

相對於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諮詢工作而言,在利益訴求及言論意見已經日趨多元的新情況下,任何一種政制發展方案都已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一致認同」,只能是尊重多數意見,從而形成主流方案,並必須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然,多數人也應尊重少數人,並允許少數人保留自己的意見。但少數人就不能以自己的意見當作是唯一正確,可以取代多數人的意見。這種情況,並非是民主,而是強硬地將少數人的意見來凌駕於多數人的頭上,跡近於專制獨裁,與某些人口口聲聲「民主」,並以「民主」作為自己派別標籤的人的絕大諷刺。

從上週五晚的第一次公眾諮詢會的現場情況來看,絕大部分發言人士都認為政制發展應該循序漸進,且要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模式不一定適合澳門,普選並非靈丹妙藥,不應藉今次政制發展混淆視聽,不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討論政制發展。因此,他們都認同立法會直選和間選議席各增加兩席,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數增至四百人的主流方案,且大部分發言者均認為間選具有必要性,尤其是照顧一些弱勢群體,例如社會服務及專業團體,可以加強立法會的廣泛性和專業性,亦可以讓弱勢團體在立法會內有代表發聲。當然,他們亦認為必須完善間選制度,擴大新生社團的參與,增加評核社團代表界別利益準則的透明度;同時要因應現時各行業的發展,合理調整組別成分,令社團數目較少的界別能有機會爭取議席,避免再出現間選議席被某界別獨佔的情況。

然而,澳門社會就是有這麼幾個自以為是最具「民主意識」、最有「民主理想」的人,卻偏要將自己的意見強加於別人的頭上。這次又重施故伎,並繼續採取各種手段來詆毀多數人的意見,並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向立法會提出動議案,指責特區政府《政制發展諮詢文件》「欺上瞞下」,「悄悄刪除」他們所提出的建議方案。

這些議員自視為「民主派」,但對多數市民的主流意見卻視而不見,而把少數意見裝扮成神聖不可侵犯的「民意」,以此作為政治對弈的籌碼。這是對民意的「綁架」,是假借少數人的非理性的想法,以偏概全,當作多數人的觀點,加以宣揚,操弄民意,淆亂是非,從而達到將民意當牌打、施加政治壓力的目的。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乃至於強姦民意。這手法違反了「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基本精神,本身就不民主。當然,政府必須尊重少數人的意見,在管治上盡量建立市民廣泛參與,增加決策的透明度、官員的問責性,以營造社會和諧的氛圍。但與此同時,少數意見持有者亦應該有求同存異的態度,不應以為自己才是正義的化身,惘顧現實,拒絕妥協。

被視為中央重要智囊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房寧在接受香港媒體專訪時就曾表示,民主政治發展要慎防激進主義代表的少數人,綁架社會主流民意。他認為功能組別行之有效,可以凸顯理性的聲音,應該保留作進一步發展。他又指出,發展民主政治時,最重要是注意提防激進主義,「這個激進主義,表面上是一種民眾的需求,實際上是小數民意綁架多數民意。」很多國家在民主化的過程中,或多或少會出現激進或民粹主義,針對社會上最弱勢的羣體,儘管這些團體不是多數,但是往往政治訴求特別多,意見亦特別強烈。如果社會被這些階層所左右的話,社會會變得愈來愈激進,就像中國歷史上的文化大革命,法國大革命的時期。

因此可以說,「民主派三子」的做法,只能是自暴其醜。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標的只是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以後各屆兩個產生辦法如要修改,都必須經過「五部曲」的程序之後,仍要提出甚麼「規定時間表和路線圖」,豈非是要與集中全國人民意志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對著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