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制發展的原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附件一、附件二規定。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次《決定》為澳門特區提出並通過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明確了方向,具有法律效力。澳門社會廣泛認同,基於《基本法》的憲制性規定、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回歸以來的實踐經驗,政制發展必須始終遵從以下原則。

第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的原則。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體現了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中國是單一制的國家,地方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因此,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必須始終在《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必須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規定,必須尊重中央在處理政制發展問題上的決定權,以確保政制發展的合憲性。

第二,維持基本制度的原則。政治體制與社會、經濟制度,與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與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密切相關。澳門回歸祖國十二年來的實踐表明,《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是經濟快速發展、民生顯著改善、社會長期穩定、族群日益和諧、民主不斷進步的制度保障。只有堅持和完善《基本法》確立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才能進一步推進“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貫徹落實。因此,這一次處理政制發展問題是在維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委會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議員組成的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對相關機制進行充實和完善,以確保澳門特區長治久安。

第三,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原則。任何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的方案都應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第四,有利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原則。修改方案應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均有代表通過不同方式參與社會政治生活。

政制發展“五步曲”的第三步,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區政府已提出《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就如何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向全社會進行公開諮詢。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兩個“產生辦法”,以及本地選舉法相關規定的修改意見,特區政府由三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三日進行公開諮詢,歡迎市民為澳門的政制發展積極發表意見。有關《諮詢文件》已上載www.cdm.gov.mo專題網頁,市民亦可以前往政府資訊中心、民政總署大樓,民署各服務站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印務局、中央圖書館和郵政局索取。同時亦歡迎市民透過以下途徑發表意見:

網站  www.cdm.gov.mo

傳真  8987-0898,8987-0899

郵寄或親身遞交行政公職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

電話  8866-8866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及《政制發展諮詢文件》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