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選後應對及澳門選舉法均需補強 梁振英選後應對及澳門選舉法均需補強

香港特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昨日順利舉行。雖然社會上有人攻以「投白票」、「流選」,以圖製造更多不穩定因素,損害香港特區政府的順利交接及管治權威,製造管治危機,從而阻遏「一國兩制」順利實施,但絕大多數選委會委員還是恪守職責,顧全大局,共有一千一百二十二名選委參與投票,投票率達到百分之九十四點八九。而參與投票者所投下的神聖一票中,有效票也達到一千零五十票,有效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二點七六,亦即白票率和廢票率很低。由於梁振英在第一輪投票中就已獲得六百八十九票當選,以過半數票當選,因而無須進行第二輪投票,更沒有發生「流選」意外。更巧合的是,馬英九在兩個多月前所獲選票,是六百八十九萬票,或許這是「雙英」的幸運密碼數字。

但又無可諱言,台港兩地「雙英」都將有可能會遇到管治障礙。馬英九說因為遭到民進黨人的杯葛,梁振英則有可能會受到其競選對手所代表的部分民眾的不合作。實際上,由於在競選過程中建制派陣營發生嚴重撕裂,也由於有三位候選人參選而致分薄了選票,因而梁振英的六百九十八票,是過去三屆行政長官選舉中得票率最低的。這對梁振英的管治基礎,是一個極大的考驗。

曾任香港基本法諮委會秘書長及特區籌委會委員,以及香港特區政府行政會議召集人的梁振英,當然是知道利害所在。因此他在當選後發表勝選感言時就指出,選舉讓他看到自己不足之處,因而歡迎大家繼續提點他、批評他,亦衷心希望日後可以同唐英年及何俊仁合作,共建未來。他還指出,選舉期間戰況激烈,難免火花四起。現在選舉已經結束,合作應該馬上開始。他衷心希望大家可以團結包容,將正能量重新注入香港;他亦期望各行業、各階層、各地區齊心合作,令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可以重回正軌。他一定會克盡己任,以「行之正道,穩中求變」的治港理念,迎難而上。

這是十分關鍵的承諾。按照選舉政治的理論,參選人雖然是代表自己的政黨、政團或利益階層參選,但一旦當選,他所代表的就不單止是投票給他的那一部分人,而是代表整個地區(或國家)的利益。因此,他就必須超越政黨、政團或其代表的階層,為全民著想。尤其是在組閣時,必須量才使用,不能計較其政黨背景,或是否反對過自己,更不能忽略自己的競爭對手。奧巴馬當選美國總統後,委任了其黨內初選主要對手希拉莉為國務卿,這是美國所實行的總統體制中,最主要的內閣成員。因此,梁振英所說的他今後將是「港派」,是對頭的,但仍需經過實踐來檢驗是否真心落實。

在競選過程中,梁振英雖然和唐英年都是建制派,都是中央可以接受的人士,但兩人所代表的階層不同。本來,如果是機械地理解《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香港特區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當然就是以資本主義制度為主,這符合西方政治中的由資產階級推出其代理人參選的慣例。實際上,唐英年由於其家庭淵源及個人經歷,得到了大財團及地產商的支持,而從香港前途問題提起的這一天開始,中央對香港統戰政策就是首先要穩住大財團,設法防止他們「走資」,以穩住香港的社會及經濟以至政治。即使是回歸之後,也沒有改變這個政策。也正因為如此,最初是盛傳中央是支持並祝福唐英年的。但後來的形勢發展,由於唐英年自己不爭氣,一再犯錯,民意支持度極低,中央不可能再支持他。並為了避免「流選」,而支持梁振英。然而,梁振英的出身背景及政綱,都是帶有一定的福利社會主義色彩。盡管一度傳出的「撤資」,是威脅中央之舉,但也不能否認,梁振英過去的某些作為確是令到大財團不能建立信心。因此,李嘉誠等大財團代表人物,仍是公開表達支持唐英年。

這就是梁振英今後最要注意的地方了。他必須在履行自己的競選政綱,縮小貧富差距,改善民生的同時,也須注意大財團的利益。有名咀說,梁振英將會抑制大財團,希望這只是名咀的一家之言,而不是梁振英的真實想法。相反,梁振英更應要團結他們,這既是維護香港特區「一國兩制」核心利益價值的需要,也是維護香港穩定繁榮及社會和諧的需要。 總之,梁振英需要針對自己的低得票率、低民望、低凝聚力的原因所在,補強自己,並防止建制派的分歧進一步擴大,設法消除香港社會的三大矛盾,亦即官民矛盾、貧富矛盾、市民與大財團矛盾。

澳門也應從這次香港的特首選舉中學習到一些經驗,尤其是澳門的利益日趨多樣化,社會訴求也日趨多元化,即使是建制派內部也有不同利益、不同意見。尤其是在人力資源方面,一方希望能以擴大輸入勞工以補充勞動力的不足,避免受影響的中小企業紛紛倒閉,另一邊則反對繼續濫輸入勞工。單是要妥善解決這對矛盾,特區政府就要十分頭疼。因此,不排除會受到香港的影響,日後將會有多人出選特首。即使明知崔世安二零一四年的連任機會甚高,自己不可能會取而代之,但也要籍著自己的參選積累經驗、人氣和資本,以利於在二零一九年崔世安不能再爭取連任之後,能實現鯉魚跳龍門。

或許,這些人將會利用《行政長官選舉法》對參選人取得提名票不設上限的特點,在選前就向與自己友好的社團「訂票」。本來,多一些候選人參選,這對提高民主意識有好處,但弊處是將會像今次香港特首選舉那樣,扯薄選票,使當選者再也難以像過去三屆那樣以高票當選,這又降了當選人的認受性。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今次有政治勢力意圖製造「流選」。這應是利用了香港特區立法會在去年三月四日通過的《二零一零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中所增列的一個條文,訂明候選人必須在一千二百人的選舉委員會中獲得六百張有效票才可當選,否則必須進行另一次提名及選舉。而澳門立法會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雖然在第四十七條設置了「重新提名」的機制,但那僅是針對在提名階段如無候選人或唯一確認候選人喪失資格時的補救手段,而沒有針對在投票過程中,經過兩次及以上次投票也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當選的重新提名及選舉的程序。因此,應當予以補強。

另外,在二零零九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中出現的某些不規則情況,也須予以補強。尤其是針對選委會某些委員不投票,並將選票攜帶出投票站外展示給記者看的做法,加大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對在投票站內或其一百公尺範圍內,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的不法行為的阻嚇力度(現規定是科最高二十日罰金)。實際上,在我國台灣地區,這種行為是屬於刑事犯罪行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之一均規定,「將領得之選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澳門特區也宜引進這項規定。